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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管理

2011-12-29王琼万伟岭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1期

  [摘要]检察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及其管理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运用一定职能和手段,对检察管理客体施加影响和进行控制的活动或过程。检察管理过程中,要根据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等管理客体的特点及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在全面把握检察管理客体基础上,把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引入到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察业务管理中去。
  [关键词]检察管理检察人员
  检察业务
  
  相关概念
  
  管理与检察管理。管理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特有的自觉的有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人类只要存在着社会劳动,就存在着分工、协调、管理等社会活动。管理活动必须具备五个基本要素: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目的、管理职能和方法、管理环境和条件。这五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不可分割的管理活动体系。
  检察管理就是指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检察机关及其管理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定的职能和手段,对检察管理客体施加影响和进行控制的活动或过程。检察管理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和检察管理人员;检察管理的客体是国家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和行政事务;检察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管理和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和保障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并获得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较好的法律效果。
  检察院的管理者与领导者。按照管理者的职责分类,可以分为一般管理者和管理中的领导者。一般管理者,是指在管理活动中从事各种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如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侦查监督人员、公诉人员等。他们担负着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具体工作,把领导者的意图变为各种具体的管理活动。管理中的领导者,是指在管理机构中凭借一定的职务和权力,肩负一定的责任,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一定的方针政策,来组织、指挥、控制人们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实现既定目标的人。领导者的管理活动与一般管理者所不同的是,领导者不仅要靠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靠职权来工作;不仅要发挥个人的作用,还要动员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借助于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来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他个人的贡献大小,而且主要看他对所领导的单位组织管理得如何,看他所属单位的集体工作成效如何;领导者不仅要管理好自己,还要通过行使指挥权积极配合、管理好部属。领导者所处的层次越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越大,所面临的情势和局面越复杂,所要管理和解决的问题越带有综合性和全面性。
  检察管理客体。所谓检察管理客体,是指能够被检察管理主体影响、控制的客观事物。关于检察管理客体的外延,可以通过不同的分类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描述。从管理资源的角度看,检察管理客体主要有人、财、物、信息、时间等;从管理对象的性质看,检察管理客体大致可分为人员、业务和行政事务三大部分。
  
   检察人员和检察业务的管理
  
  检察系统长期以来存在着重业务、轻管理的问题,忽视管理科学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仅仅依靠经验、法条和制度等传统的东西去管人、管事、管业务。提出LxUqifASKVPMTbcW1rXWLQ==“大管理”概念,就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检察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把握检察管理的对象和范围,积极而大胆地把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引入到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察业务管理中去,调动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检察队伍综合素质,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健康发展。
  检察人员及其管理。检察人员既是管理活动的主体,又是管理活动的客体,检察人员的行为决定着检察管理活动的性质和方向,也决定着检察管理活动的成败与得失。因此,检察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管好人,而管理检察人员的第一步就是全面了解、正确评价作为管理客体的检察人员。
  作为管理客体的检察人员主要有以下三大特性:
  
  第一,个性。就每个检察人员个体来说,检察人员都有自己的个性,表现为个人的气质、性格、情感、能力和思想等。
  
  第二,社会性。作为检察管理客体的检察人员,其社会性首先表现为阶级性。在我国,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因此,检察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其次,检察人员的社会性表现为团体性。检察人员由于政治信仰和思想观念的一致性,会进入同一党派;由于年龄、性别等因素的一致性,会进入一定的社会团体(如共、青、妇组织);由于兴趣、爱好、情感等方面的一致性,会结成社会团体,形成非正式组织。其三,检察人员的社会性还表现为交往性。检察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总要在社会上与他人相互交往,参与社会活动,这些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功,对于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为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第三,能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管理,包括管理目标的确定、决策方案的研究和具体决策的执行。二是积极反应。处于服从地位的检察人员在执行管理决策的时候,不是消极应付,盲目服从,而是主动地服从,积极地反应,利用自身具体实施决策和掌握第一手情况的优势,主动地、积极地、不间断地反馈信息,帮助管理者总结经验,纠正偏差,保证管理决策的顺利执行和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对检察人员的管理,目前已经在分级管理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和成熟方法;在分类管理方面,随着《检察官法》的实施和检察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行,必将逐步理顺关系,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我们仅就检察人员的思想管理、组织管理和作风管理略陈管见。
  关于思想管理。思想管理目的和意义就是用先进的思想战胜落后的思想,用积极的思想战胜消极的思想,始终保持检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积极性,保证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进行思想管理的基本方法,一是灌输,二是教育。
  关于组织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为管理活动提供必要载体。检察管理活动的成败如何,除了依靠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还应当重视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各种学习研究小组等社会团体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其次,要明确组织的任务和目标。一个检察院有一个检察院的总任务和总目标,一个科、局、室有一个科、局、室的分任务和分目标,总目标的实现以分目标的实现为基础。上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领导、监督、考核和奖惩,来保证总任务的完成和总目标的实现;一般管理者是靠目标来管理具体业务进行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其三,要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凝聚人心,形成合力。检察院的党组织作为最高政治组织机构,要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业务组织机构,要发挥业务领导作用;检察院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检察院内部依法建立的各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党组织制定的目标和作出的决策,组织检察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关于作风管理。作风作为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属于“软指标”,这就决定了作风管理的基本方法,那就是“软硬兼施”。“软”的方法,就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硬”的方法,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纪律约束。制度和纪律具有客观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靠制度和纪律管人管事比靠人的随意性、主观性更有效也更方便。
  检察业务及其管理。检察业务是检察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的立院之基。没有检察业务,检察院的存在将失去任何意义,检察院的价值就无从谈起。所以,检察业务管理是“大管理”概念应有之义。
  所谓个体案件(以下简称个案)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个案进行管理的过程。比如一起贪污案件能不能经初查而立案、经审查而起诉、经出庭而审判,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个事实证据、每一份案卷材料、每一种法律文书,都需要进行科学管理。管理得好,案件就办得顺利,就能办成、办好、办快。个案的管理主体是检察院的一般管理者,即我们常说的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个案的办理过程中起主动支配的作用,为此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取得的,因而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权力的特别权;二是具备一定的能力,主要包括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其中最主要的是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个案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管理活动促进办案活动,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最终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体案件管理是一个相对概念。就一个检察院而言,总体案件是指进入诉讼程序的全院所有案件,就一个检察院的业务部门而言,总体案件是指该部门办理的全部案件。与个案管理主体不同,总体案件的管理者是检察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内勤对总体案件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总体案件管理的目的,也与个案管理有所不同,通过总体案件管理不仅要对总体案件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还要为检察业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总体案件管理的对象,大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围内的全部案件;具体讲,是全部案件数量、结构、分布、质量、进度和走势等。作为检察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对总体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数、胸揽全局;要善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找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措施,坚决果断地作出准确决策,保证办案工作稳步、正常开展。(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