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中国职业足球现状评析
2011-12-29郭宏焘杜春斌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1期
[摘要]近年来,与足球运动相关的“假、赌、黑”现象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深层意义上,“假、赌、黑”是对不同足球文化认识偏差造成的立法、执法方面缺失的结果。因此,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足球职业化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执法部门也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为我国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法律视角 职业足球 立法 执法 足球文化
我国的职业足球已经走过了十几个赛季,市场经济已经消解了以往封闭的竞技体育运动系统,中国足球已经走上市场化的轨道。然而,它在市场化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假、赌、黑”等丑恶现象,这已引起媒体、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足球职业化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足球职业化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也逐步趋于完善,为足球运动进入市场经济大环境提供较全面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团体按各自项目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比赛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制的建立适应以上法律规范。《民法通则》为足球职业化的具体实施及运作提供了行为规范。《中国足协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成立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为社会国有、私有企业投资足球、经营足球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提供了法律保护,依照《公司法》还可以建立上市公司性质的足球职业俱乐部和集团公司。依据《劳动法》,教练员、球员以及球队其他从业人员与职业俱乐部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法律关系,由此为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r法律条款和依据。《经济合同法》明确了职业足球俱乐部与社会经济市场内其他行业部门经济往来的行为准则。《体育法》亦适合职业足球联赛中裁判员、俱乐部、国家公务人员行贿受贿问题的解决。《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受贿、欺诈、行骗、组织赌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规定,单位集体或个人犯罪和商业行贿受贿行为,裁判员受贿,其俱乐部董事长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法律刑事责任。此外,国际足联的足球比赛规则就是足球运动的最高法律,国际足联的任何一个国家会员或者地区会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在任何一个单位领域内,所有的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足球官员等必须无条件遵守。
综上所述,我国足球俱乐部职业化运作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基础。但从近年来我国职业足球的法治实践来看,依然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备、一些法律条款不适用于足球职业化,等等。现今,我国足球运动的业内制度包括赛事规定、球员转会、劳资问题、裁判法处理规则等。在此条件下,有关部门还应从我国市场经济的角度去完善职业足球的行业规范,借鉴西方国家优秀的管理及法制理念,进一步修订足球行业和市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行业制度,逐步与经济、行政等其他领域的法律相衔接,尽快实现全面监督。近年来发生的裁判受贿、球员踢假球和球场暴力等现象都说明,影响我国足球发展的因素还很多。尽管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处罚依据,但由于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由此使得司法难以介入,一方面是足球管理层和司法机关缺少联系研究,也没有形成正式的适合现阶段足球发展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执法者即是足球管理机构,执法缺乏透明度,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
执法必严是保障我国职业足球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从欧美各国对“赌球”、“黑哨”的处罚及实施状况来看,它们对足球联赛中违法踢假球和消极踢球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在审查和调查过程中,足总和法律机构几乎同时展开司法程序,而司法机关首先得到线索,不必通过联赛委员会就开始介入。所以,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强硬手段为足球运动创造了良好的秩序。公平、公正是西班牙、德国、英国等欧洲发达国家社会运转的基本原则,职业足球同样如此,一旦遭到玷污,足球联赛非但无法运转,就连足协、球队、球员甚至是俱乐部工作人员都要受到媒体和网络高透明度的曝光。因此,他们对意甲“电话门”这样的足球丑闻决不手软,即使是尤文图斯这样的豪门球队。由此看来,我们的执法部门不但要介入,而且还要拿出魄力,杜绝外界干扰。欧美足球强国对付假球、赌球、“黑哨”的方法与国内截然不同。在这些国家,只要发现这“三毒”,就会由单独的调查机构进行彻头彻尾的刑侦。它们的法律权力和调查是全透明的,接受社会新闻媒介的监督。这样的法律程序完全能保证合理公正,很少会出现虚假、隐瞒的现象。
而在我国,相关部门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就很难让人满意。比方说,“渝沈之战”的假球嫌疑一目了然,而组织进行取证的竟是足协领导的“调查小组”。此举在国外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这触犯了“公平原则”。意大利政府绝对不会允许由足协来调查“电话门”事件,因为他们之间有着长期的经济利益联系,这样可能会导致“暗箱操作”。在对“渝沈之战”的假球调查中,足协没有找到违法证据。至于查处进程,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也少有耳闻,这明显缺乏公开性和社会透明度。足协应是行业技术管理监督机构,它对黑哨的查证属于越权行为。如果“黑哨”或者比赛涉嫌违法,则它既无权也无能力对这些高度社会关注的球场内外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罚。但实际上,它却纵容了假球事态的发展,因为它既是调查者,又是审判的第一执行者。人们不得不怀疑:这种打假本身就有“假打”的嫌疑。因此,在处理足球职业化歪风邪气时,我们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审查与处理方式,努力做到调查透明独立、判罚严厉公正,以此来净化中国足球运转的环境,促使中国足球健康科学地发展。
“假”、“赌”、“黑”是对不同足球文化认识偏差造成的立法、执法方面缺失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一些热点经济领域或权力集中的行业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所以,职业体育的探路者——足球项目中出现“假”、“赌”、“黑”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首先,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假”、“赌”、“黑”屡禁不止。正是由于足球运动的胜负和社会影响力能给投资方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故而众多企业和私有资本才走进这一行业进行投资。在职业比赛当中,排名、赛果都是投资者一致要求的首要目标,如果能够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左右比赛结果,那么由此带来的利益可能就是全方位的。如此一来,必定会有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中牟利,在2010年初足坛反赌风暴中频繁发生的“黑”事件便说明了这一点。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此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事件具有极高的经济回报率,继而形成了经济利益驱使的结果。而面对这种困局,足球管理层的表现却是:准备不足、惊慌失措、缺乏对策。究其原因是我们整个足球圈都在表面繁荣的市场中迷失了方向,既以经济回报为中心,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管制手段,继而在市场运行之中出现了很多漏洞,致使各种丑恶现象日益猖獗。所以,我国职业足球的司法规范体系还很不完备、健全,未能对涉假人员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由此黑恶现象便肆意滋生、蔓延开来。
其次,足球文化认识上的偏差。现代足球是从欧洲传人的,而在某种程度上,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本身就是中西方足球文化对接融合的产物。各级别职业赛事规则的制订和修改及训练过程中的训练手段、技能战术、教练员的选择等,无不受到欧美足球的影响。当前,学会科学地接纳外国先进经验、建立科学严谨的赛事制度和营造公平的足球大环境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然而,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资中筠指出的:“学习西方国家,为什么是先学到?肖极的东西?”同样地,我们的足球运动在不断地改革,我们也在不断地向发达国家学习,但一些被国外严厉禁止的丑恶现象却在中国足球联赛中悄然成风。究其根本,在于我们最先习得的只是国外足球文化的外在形式,而对于制度层面的法规、制度、组织体系等,以及其观念层面上的公平与正义,学习和接受的则是很少,而这些东西才是欧美国家制度文化中的精髓。因此,中国职业足球“假”、“赌”、“黑”现象出现并恶化的原因就在于:国内足球仅仅是模仿了国外足球文化中的物化表面,而忽略了足球发达国家体育文化中科学的组织、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及严谨的体育精神。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健全,但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在当前,我们要虚心学习欧美国家职业足球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足球法律规范,使职业足球赛事中的违纪、违法事件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杜绝各类丑恶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健康向前发展。
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上,建立中国足球的诚信品质,积极配合新闻媒体消除信任危机,同时还必须改变市场化转型期落后的思想价值观念,净化足球竞争环境,将足球改革定位在“制度”之上,重建先进的社会主流规范,同时加大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制度上封杀其根源。总之,我们必须积极完善中国足球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将足球运动引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行业都不能成为法治的特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足协理应抓住有利契机,变坏事为好事,对与市场经济和国际体育潮流不相适应的体育法规做出及时的修改完善,提高各项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为依法管理和司法介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作者单位:延安大学体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