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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宽严相济”

2011-12-29杨英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1期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承袭了我国自古以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刑法制度。它在西汉中后期之后,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最终形成封建社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刑法传统。在当代,“宽严相济”的思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古代刑法
  
  “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在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它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尊严,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纵观历史,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刑罚的宽与严的结合。《尚书·吕刑》中记载:“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孔子更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治国方略。汉代强调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太宗则提出“民者水也,君褶舟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意在要求礼法统一,宽严适度。这些理论都无不闪耀着“宽严相济”刑法思想的光芒。“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源于“德”
  追本溯源,“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可追溯至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德”字是一个会意字。“德”字中的“十”字表示道路,“四”字则表示用眼睛直视前望。“一”和“心”字,则表示一心一意。“德”字最初的意思就是目不斜视,双脚不偏离道路,一心一意直达目标。强调了要按一定的行为准则去行走。唐孔颖达注:“德,谓德行;业,谓功业。”由此可知,“德”的本意就是恪守道德规范。诸如“功德、品德、德才兼备、德行”等。从“德”字的构型来分析,包含着遵从一定的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涵义。可见,中国的“德”一开始就是作为家庭家族伦理和私人道德提出来的。
  “德”萌芽于古代氏族社会的习惯,经儒家思想完善发展为“德治”,即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其中“仁”、“礼”是“德治”思想的核心。“仁”即爱人,是“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它是古代社会政治、伦理道德的最高理想标准。“仁”体现在政治上即强调“德治”。“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卑尊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西周、汉朝的演变,发展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亲近爱护自己的尊亲之意,比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亲亲”的核心是孝,也就是说子女一定要顺从父母:“尊尊”意即尊重,服从比自己地位身份高贵的人,也就是说君臣上下尊卑贵贱都要有一定的秩序。“尊尊”的核心是忠,臣下要无条件忠于君主。即所谓“非礼勿言,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动”。这其中无不渗透着道德的行为准则。从“礼”的性质来看,“礼”是一种道德化了的法律,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纵观我国各朝各代,“礼”实际上发挥了比刑罚更为重要的调节作用。礼与刑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
  
  “宽严相济”中包括“德”与“刑”的辩证法
  
  “礼”经过西周发展为“德”。在西周时“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首先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修身勤政,体恤民情,慎用刑罚;其次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德主刑辅。西周时统治者提倡“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用德教去教育、感化民众。所谓“慎罚”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防止刑罚滥酷;强调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当一味的用严刑。具体要求可概括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应将刑罚适用和道德教化结合起来考虑,要求法官并非简单的使用刑罚手段,还要运用教育手段达到改造犯罪的目的。“明德慎罚”的德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反映出西周统治者认识到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得适当,可以镇压敌对势力,维护自己统治;用得不适当就会激化矛盾、触怒民众、危及自身。周统治者有信心、有能力依靠主观上的道德把刑罚控制在社会不反感和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让其在惩恶扬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西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是西周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指导性原则,具有极强的社会渗透力和历史影响力,为西周发展成为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更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春秋末期,孔子是强调“德化”、“礼教”的第一人,他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政与德、礼与刑的关系。他认为,以刑罚来教导民众,对违反刑罚而实施犯罪的人依法惩治,虽然可以使民众免于犯罪,但不能去其犯罪之心;而以德化民,并以礼来调整不接受德化而犯罪的人,就会使民众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不道德,进而心悦诚服地改恶从善。他认为法律固然重要,但那是治标的,要治本还得靠仁政、德治。孔子的名言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德礼教变人们的被动守法为自觉地守法,使人对守法的理解由知其然而进入到知其所以然。德礼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境界较政刑显然要高出一个层次。孔子所提倡的“德治”实质上就是对劳动人民实施怀柔策略,主张“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替使。当统治者的“德行教化”不能奏效时,才使用刑罚手段。但就“德”与“刑”的关系而言,孔子首先强调的是“德”而不是“刑”。首先,刑罚与“德化”、“礼教”相比,他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其次,从刑罚与“德化”、“礼教”的效果来看,孔子认为,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化”、“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从善远恶而不自知。”再次,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正因为如此,孔子总是强调“德行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所谓“德主刑辅”。在秦汉以后,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长期在封建法律思想领域中处于支配地位,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也为指导下,汉朝统治者减肉刑,赦天下,正式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德主刑辅”被当成一条衡量封建帝王开明与否的基本方针一代代继承下来。
  西汉中后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最终形成封建社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政治传统。唐朝则继承和发展了汉代以来一贯倡导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思想,在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规定。明朝主张的“明刑弼教”,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强调不能把刑法作为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主张谨慎地施用刑罚。这其中都无不浸透着“德主刑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
  “德主刑辅”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一经形成,便对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我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的司法实践活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对其加以深刻的研究和探讨,才能真正认识封建社会法制的精髓,才能做到借鉴和继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制定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