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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应补上行业性社团的“短板”

2011-12-29李鹏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4期
【摘要】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显著变化,表现在国家领域缓慢退出社会领域,社会领域在国家让渡的空间内逐渐发育。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业性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如何构建一种行业性社团与政府间的良好关系,值得思考。【关键词】社会管理 国家领域 社会关系 行业性社团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表现在国家领域缓慢退出社会领域,社会领域在国家让渡的空间内逐渐发育(这里的社会领域主体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在内的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业性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那么,该如何构建一种行业性社团与政府间的良好关系——“平等合作伙伴”模式,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行业性社团与政府关系的理论基础我国目前的社团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行业性的、专业性的、学术性的、联谊性的。行业性社团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从事某一行业的管理、协调或服务,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经济性社会团体。此类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在社团与政府关系的基本模式分析中,有三理论体系:全能主义理论。全能主义也被称作国家主义,认为“政府‘神圣万能’,政府要全面控制和管理社会”。该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与控制,才能实现政府的目标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不难看出,在全能主义政治形态下,社会是没有自己的合法空间的,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那些本来应首先具备社会自治组织特征的社会团体也被体制化和国家化。政府往往出于自身政治稳定的考虑,安排成立社团,而社团一旦成立之后,政府又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单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通过全面垄断社会上最重要的资源,对处于社会领域中的社团进行格外严格的控制,社团的自治性严重匮乏。多元主义理论。多元主义理论把一个生机勃勃的、多元的市民社会的存在,视为民主的社会基础。在这一派理论看来,市民社会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因此,多元主义理论在本质上强调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它可以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这在客观上要求,社团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是不受限制的,其掌握着相对广泛的资源和权力,且争夺资源与影响公共政策的竞争不但是激烈的,而且是动态的,任何一个社团组织都具有潜在的影响,没有永久性占主导地位的特殊集团,政府与社团是平等竞争的关系。法团主义理论。法团主义(又译作合作主义、统合主义)的鼻祖史密特曾用一句话来概括:“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利益表达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组织化的功能单位被组合进一定数量的、有明确责任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类别之中,它们得到国家的认可,被授权在本领域内有绝对的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领袖选择、利益表达及寻求支持方面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控制。”法团主义描述了国家与特定利益团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在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内,国家与社会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社会参与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出现。在这一制度下,“社会团体数量是限定的,团体间是非竞争的关系,在不同的领域内,在国家层面上政府只承认一个团体作为该领域唯一的利益代表,这些团体有时甚至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而国家对于其领袖选举、利益诉求等则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构建行业性社团与政府的良性关系在现阶段的中国,全能主义的色彩有所淡化,应在法团主义理论框架指导下,构建一种行业性社团与政府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模式,以期能更好发挥行业性社团的作用,有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模式的构建,旨在改善目前两者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行业性社团成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平等合作伙伴。行业性社团与政府应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各自独立自治又相互合作和支持的合作伙伴关系,这里重在“平等”。目前政府仍在两者关系中扮演“主导”角色,行业性社团被动听命或受制于政府。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垄断着行业性社团发展的重要资源,使得社团唯有靠依赖自己才能够生存下去,这直接导致行业性社团无法与政府“平等对话”,更谈不上“平等合作”了。另一方面,政府依然掌握着大量控制行业发展和直接管制企业行为的政策和行政手段,这就使得企业不得不通过直接影响政府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从而导致行业性社团在企业心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因此,要想真正建立起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必须转变观念,树立平等意识;行业性社团自身也必须在组织意识、经费来源、领导人的选任上增强独立性,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间组织。行业性社团逐渐走向自治,成为本行业企业利益的代表。自治是由行业组织本身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的,只有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享有充分自治的非政府组织,才能完成和实现其全部功能,任何附庸于政府组织或接受政府管制的组织,都无法获得长久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社团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支持,但依靠政府而不是依赖政府,行业性社团发展关键靠自身努力。因此,行业性社团应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使社团的决策人员和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其本应代表的成员企业,进而有效团结和集合该行业大多数成员企业,满足他们的不同层面的利益需求。行业性社团真正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从性质和功能上划分,行业性社团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一员,它固然应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沟通、协调和服务作用,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行业性社团的基本任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如提供信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推动横向联合、开展交流活动、商定行规行约、协调企业经济活动、发展行业公益事业、联系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等;二是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如开展行业调查、拟定行业发展规划、研讨经济技术政策、制定规范标准等,为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与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可见,行业性社团应同时承接对企业、对政府的“双重服务”职能:既要通过调研、收集、统计,将行业内的有关情况、数据、信息及时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又要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对社团的发展和企业的利益给与密切关注,当好企业的“领头羊”。构建“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对策政府: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性社团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首先,积极推进行业性社团管理方式的变革。必须改革对于行业性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在社团成立的准入上,只要把好民政部门登记一个关口就够了。此外,还应该将政府对行业性社团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主要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上的管理)和外部监督并重。其次,必须及时完善对行业性社团的立法,尽快建立起针对行业性社团的专门法规体系。第三,搭建政府与行业性社团间制度化的交流平台。通过政府搭建一个由行业性社团、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内专家学者组成的交流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谈,政府可以倾听来自行业内部的意见和建议,调整自己的政策,而行业性社团方面也能够将自己的申诉直接上传到政府的相关部门。行业性社团:充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快自治化进程。首先,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内部凝聚力。“在行业性社团内部的组织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组织运行的过程中,都要坚持民主和互益的原则”,这是增强组织内部凝聚力的有力保障。其次,探索职能创新,为企业、政府提供有效服务。行业性社团可以通过大胆创新,积极拓展为会员企业服务的职能。此外,行业性社团还可以成为政府工作的有力补充,更好地为政府职能转变作积极贡献。第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自律机制,提高自治化程度。国家应从法律高度对行业性社团的自治权加以明确规范,社团自身则应不断探索自律机制,净化自身行为,同时从主观层面减少对政府主管部门的依赖,走出一条自治化的新路。(作者单位: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