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相关问题研究
2011-12-29宋昭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5期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方式渐趋多样化。单位犯罪是一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存在分歧,经常会发生一些错误。深入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相关问题,能为打击腐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能促进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加快法制改革的进程。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 主管犯罪人 直接犯罪人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不同。尽管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也相互联系,但前者的实施是由负责的主管犯罪人带领其他直接犯罪人构成犯罪,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现实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弃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于不顾,以权谋私,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深入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相关问题,能为打击腐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能促进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加快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
单位犯罪主体概述
清华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张明楷对单位犯罪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单位犯罪是由相互联系、有组织、有系统的自然人组成的整体。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与个人犯罪是对立的。顾名思义,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依法成立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让受害者能够相信其有一定的合法形式,有一定的责任能力承担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此,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意义重大。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公司。公司是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须符合合法性、营利性以及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建立在股东的投资行为之上这四个要点。
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组织,具有经营自主权。一般来讲,企业是与公司有着种属关系的,之所以在这里单独对其进行分析是因为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中的企业是指除公司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形式。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需要,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具体分为以下三种:(1)国家事业单位:所需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如学校、科研单位等。(2)集体事业单位,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劳动群众出资成立、独立经营、盈亏自负的事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二是由团体单位预算投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3)私营事业单位:即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只对国家事业单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而没有给集体和私营事业单位做出明确界定,但在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中,将国家、集体和私营事业单位都纳入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中来。
机关。机关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组织,代表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包括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按照管辖范围可以概括为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两种。
团体。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在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下自愿、自发结合而形成的组织。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两大类,前者主要是指在特定的主体范围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后者主要体现的是某一或某些特定主体的自我管理职能,如文体、学术研究、兴趣爱好等团体。
目前,在关于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讨论中,争论比较激烈的是要不要将机关划入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中。学者们对此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存在因为小范围的集体利益而违背其管理职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因此必须要将机关纳入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其犯意不好界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制,只有地方的机关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现阶段,认为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得到了较大范围的认可,而作者认为,对于国家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不能简单地说是可以或者不可以,而应当按照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刑法典的规定,除国家以外的其他机关犯有单位犯罪事实的,都被认为构成了单位犯罪,并根据机关管理职能的大小和所犯事实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类型的刑罚。而我国可以根据机关的管理职能和其可能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某些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的问题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又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而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于认定的单位犯罪事实,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单位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的确定问题需要重点分析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两个方面。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认定问题。目前,学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认定方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包括单位的领导以及所有的中层管理负责人;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指单位的领导,而其他中层管理负责人应属于“直接责任人”的范畴。作者认为,认定自然人是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考量两个标准:一是该自然人是否行使了主要管理者的职权,二是该自然人在单位犯罪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起到的实际作用。比如某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然后安排、指挥中层干部实施该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单位的领导者,中层干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如果单位领导层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责成或指定该单位的某中层干部组织指挥该犯罪行为,那该中层干部也就成为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所谓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事实发生的过程中具体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成员。因此,若要构成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格,要满足这四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在自然人的身份方面,该自然人必须是以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的。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其自然人的身份,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另一方面是其单位成员的身份,具有较强的行政性。而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的适格与其身份的行政性有较强的关系,如若该自然人是以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单位犯罪活动的话,则其应当构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适格。
第二,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区别于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首要条件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参与单位犯罪的决策与计划,只是按照已定的决策具体执行。但其在主观上是有犯罪故意的,即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明确知道正在实施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第四,在其在犯罪事实中起到的作用来看,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是直接的、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犯罪事实中如果缺少了该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不一定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单位的成员既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又是犯罪活动的实施者,那么只能认定该成员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适格,而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格。
司法实务中单位犯罪案件的错误问题分析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单位犯罪相关法学理论的理解不透等其他原因,导致出现较多的错误,在此仅选择三种比较常见的错误进行讨论:
村委会、小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司法实务中将村委会、小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犯罪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村委会、小型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正规”单位,这种认识无疑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反映单位意志的犯罪。只要村委会、小型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并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作出了反映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行为,且被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它们就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内设部门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其内设部门是否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根据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单位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活动。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如果以其本身名义从事犯罪行为就应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而成立的企业,其全部财产都属于唯一的投资人,是投资人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亏盈自负的营利性组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和其他投资经济组织发生犯罪的是组织团体,而不是自然人,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成立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作者单位:陕西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