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
2011-12-29高铭暄楼伯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4期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由于死刑制度的反人权性和反价值性,从应然层而看,死刑应当被替代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其重要性也是非常大的,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作为替代死刑的力一法,本文提出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的方法:先予关押期的期限为10年,在这个期限内,罪犯一律不得被减刑或假释。待关押期届满后,再根据罪犯的悔罪、立功情况和人身危险性强弱综合考虑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能够保持无期徒刑的严厉性,真正发挥无期徒刑“无期”的威慑力。二是有利于与有期徒刑的衔接。三是维护无期徒刑执行上的平等性。四是借鉴国外实际执行无期徒刑的经验。10年的先予关押期具有科学性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