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群体从宽制度的完善
2011-12-29赵秉志袁彬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4期
刑法中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同时,孕妇、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等也应属于刑法中特殊群体的范围。我国特殊群体从宽制度存在着立法对象单一、没有涵盖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立法内容分散、从宽制度不成体系,从宽力度有限而有待加强等缺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三个方面,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强化缓刑的适用以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完善了未成年人的从宽制度并首创了新中国刑法中的老年人从宽制度。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特殊群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一般的成年人,应当在刑法上予以从宽。但值得指出的是,特殊群体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完全是一个刑法问题。这是因为,作为特殊群体从宽制度基础的刑法人道主义、刑罚日的观念等都与我国社会、文化和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只有当全社会都树立了一种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注重人道的良好风尚和对刑罚目的、刑罚功能的理性认识时,我国才能以此为基础真正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特殊群体从宽的刑法制度,并进而积极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人道化和国际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