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垄断法思考
2011-12-29叶卫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4期
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一项有连续性并目趋体系化的公共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过于扩张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必然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与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反垄断法发生诸多碰撞,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制度背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反垄断法实施之间的协调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和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联盟调查、电信重组并购审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交易等案件中的消极和退让,反垄断理论和实务界730526191b2e28f13141372c1fd6754a对汽车、钢铁等产业重振计划中产业主管部门人为推动产业重组行动的失语,都是需要反思的。第二,改变产业政策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第三,推动产业政策的法制化。当前应该抓紧制定产业政策的专门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政府行为规制的一般性法律,优化产业政策决策机制评价机制并完善产业政策的程序性控制措施。第四,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赋予竞争执法机构参与产业政策的制订以及从反垄断审查角度监督产业政策实施的职权。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地探索不同政府干预机构之间沟通和协调的渠道,以便使政府的干预措施形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