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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之途径探讨

2011-12-29赵作金黄蕾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4期

  从制度和机制上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构建和谐信访新格局是当前涉检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健全事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检上访问题
   一是提高案件质量,完善案件质量考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将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范围,强化办案人员从源头防止涉检信访发生的责任意识。对因执法不规范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控申部门接待后,应把情况报送给检务督察部门,由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查证属实后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是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涉检信访苗头。检察机关自侦、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要对正在办理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当预测到可能发生案件当事人涉检信访案件时,应将情况报控告申诉部门备案,并与控申部门共同研判涉检信访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隐患,制定个性化的化解预案,提前做好涉检信访的预警工作,
   二、建立健全事中调处机制。有效控制和化解涉检信访
   一是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落实首办责任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要态度到位。坚持经常性思想工作,强化控申干警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意识,培养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引导接待人员换位思考,多从群众的角度、立场看问题、想问题。二要解决到位。就地、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的信任度,避免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三要疏导到位。反映问题合理的一定要解决到位:条件暂不具备的,也要做好解疑释惑并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尽早解决;对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理由,但要求过高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照顾和满足其合理部分的要求: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既耐心细致地做好就地稳控工作,又要明确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引导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维护信访秩序。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建立重点信访的排查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对所有来信来访进行排查,把重点案件逐案分析研判,并制定化解方案做到责任到位,要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由控申部门层报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另一方面要完善内外部协调联动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定期向有关信访部门报告和通报信访情况,加大与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政法委、法院、信访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三是积极探索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增加处理涉检信访工作透明度。探索试行涉检信访事项公开听证,通过双方公开有关证据和相关政策法律,充分尊重信访人知情权,有利于疏导信访人,使其放弃一些无理信防要求,促使矛盾的化解,有效解决复杂疑难信访。
   三、建立事后处置机制。真正实现息诉罢访
   一是建立合理的信访终结机制,避免无理重复访、缠访。目前,一部分信访人的要求明显过高,虽经多个部门解决,仍然反复进行上访,无理缠访闹访,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因此,要建立无理重复访、缠访的终结机制,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建立涉检信访受害人救济制度,从根本上化解涉检信访矛盾。下列涉检信访被害人应视情况得到适当救助:一是遭受侵害,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终结诉讼程序,经复查维持原决定,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获得赔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与赔偿义务人不是同一主体,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得不到赔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二是举报人、证人等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遭受打击报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三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当事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