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的检察方法
2011-12-29李巴图于占祥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4期
当前,司法体制和检察机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通过司法改革,是否多分一杯“羹”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现有职能设置是否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有些职能是否有设置和存在的必要等等问题,专家学者们都在积极探讨,各抒己见,难以统一。对检察机关和开展检察工作来说,职能当然越多越好,职权当然是越丰富越好。究竟是加强还是削弱,归根结底还是要取决于我们自己:“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职能发挥的好,就能够充实和加强。否则就会转变或者削弱、撤销。因此。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壮大,我们没有回头路更不会有捷径,只有把检察工作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才能拓宽生存和发展的领域和空间:只有不断地创新发展职能职权,才能不断地巩固加强和提高。那么,什么是大局?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而且又排在那样突出显耀的位置,理所当然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最大的政治和最大的大局,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紧紧围绕这个大局,服务这个大局,一定要头脑清醒,行动果敢。方法创新。
方法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不批捕、不起诉职能,把矛盾化解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环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化解社会矛盾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
按照上述要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定要根据案情的特点和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来确定,它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检察权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职能职权的重要性以及运行的规律等无庸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在严格把握批捕和起诉的条件外,一定要积极探索结合审查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方法和有效途径,只要对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有利就要突破陈规,大胆地进行尝试,要争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比如在审查批捕中要充分运用不批捕,在审查起诉中要充分运用不起诉、刑事和解和量刑建议、开展观摩庭教育等,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用好用足,把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化解在检察机关上述两个基本环节。一定要摒弃侦查机关普遍认为的“不批捕就是侦查办案质量不高”和侦查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对已经批捕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就是侦查监督案件把关不严”等偏激甚至错误的思想,牢固树立办案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打击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根本目的。因犯罪引发的矛盾随着案件的进展,也会逐步转化,总是朝着有利于化解的方面转变,对案件做出“宽”或者“严”的处理,只不过是找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而已。
方法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把矛盾化解在狱内和狱外
监所检察俗有“小检察院”之称,说明其功能齐全,职能作用明显,应该说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均有所体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化解社会矛盾新形势需要,监所检察越发显得重要。在做好基层基础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能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各项工作,拓宽狱内狱外化解社会矛盾的空间和领域。一是对在押人员一定要有基本的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因犯罪引发的矛盾如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经过、危害等)以及在押期间的表现、案件所处的环节等等要了如指掌,对矛盾尖锐的如恶性犯罪要加强监控,多做认罪伏法教育,让他们低头认罪。接收审判,更要对其受害人负责任。动员积极赔偿,给予经济补偿,把矛盾化解在侦查、检察和审判的GBMfR0MGnPEFMAByzJMTIB5HhOek9CTLoPCifPEAU/g=各个环节。二是要做好在押人员相互间的防范,防止互相传播再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三是要做好不批捕、不起诉、假释、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等的回访考察,建立帮教组织制定帮教措施,一定要落到实处,切忌走过场,流于形式。这些犯罪的人由于罪行轻微或者附条件流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思想波动甚至抵触,一定要纳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多做些化解“双方”矛盾的工作,消除隐患。
方法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处理信访的法律和政策。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控告申诉、举报环节
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检察机关唯一一个“窗口”。这些年,高检院对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工作高度重视,文明接待室评比、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举报中心线索初查以及刑事赔偿等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抓得都很紧。这就为开展好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工作提供了良好机遇。机遇不可求,更不可多得,特别是中央对社会矛盾化解如此重视,一定要抢抓机遇,且不可丧失机遇,扎扎实实地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社会矛盾化解在“窗口”上。首先要做好信访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都是告急访,反映的问题大多是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对案件对方的矛盾,也有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矛盾,矛盾交织错综复杂,处理不好会引发新的矛盾,对检察机关也会失去信任,酿成更大的悲剧。正因如此,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和信访工作就越发显得重要了,一定要按照上级院相关规定,经常换位思考,把案件当事人视为我们的亲人,竭尽全力接待协调处理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用心用真情去化解矛盾。其次要做好举报工作。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的目的是为了拓宽案源,及时了解掌握案件信息,深入及时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举报中心受理的线索可以说是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矛盾的焦点问题。该初查的快速初查,该移交的迅速移交有关部门,同时要注意保密,还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畅通信息渠道,把关系国计民生的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解决好。第三要做好刑事赔偿工作。司法机关出现错案才涉及刑事赔偿。要知道1%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那是100%的司法不公正。一定要及时对案件进行复查,按照《赔偿法》相关规定兑现赔偿,同时做好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化解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怨气和怒气。使矛盾缩小逐步消除。第四要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社会性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对社情动态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是难得的第一手资料,一定要定期进行分析,提出适合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使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机关形成共识。
方法四:切实发挥“自侦”功能,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环节
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部门,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两只“拳头”。可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不尽人意,“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现象还没有彻底扭转,工作被动,行动迟缓,党和人民并不满意。因此。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查办权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争议颇多。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发展壮大靠的还是这两只“拳头”,这是实践已经检验了的,毋庸置疑。二十一世纪前期直至中叶,是全球腐败问题最为严重的时期,腐败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可以说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既然国家把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那么我们就应该放开手脚,拨开层层迷雾,大刀阔斧地前进。当前,一定要结合地区实际。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查处什么问题,一定要有始有终。善始善终,千万不要“隔靴搔痒”,浅尝辄止。一定要有啃硬“骨头”的精神,运用一切技术手段,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另一方面,结合办案,还要注重与案件相关联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发布信息,既执法严格,又公开透明,使案发地的更大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在效果,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心气顺了,百姓心中的疙瘩疑虑就会消除,就会自然而然地发自内心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之基就不会动摇,就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方法五:积极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因应反腐败新形势而生的,是治本之策。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根本目的。在矛盾凸显,犯罪多发甚至高发时期,对积怨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一方面严厉打击,坚决惩治,遏制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通过办案注意分析发案原因。矛盾的起点诱因究竟在哪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有效预防?这就是司法机关的共同任务了,尤其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责无旁贷的首要任务了。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时期,一定要对当前形势有一个客观的比较全面的分析,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比如2008年以来,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积极参与公路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等,从立项、招投标以及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都积极参与,项目建成,干部稳定,改变了以往的“项目上马,干部下马”或者“杂音”不断,矛盾重重的现状,人民受益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哪能不拥护呢?
此外,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又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治安形势严峻,案件多发高发地区派驻检察室或者设立检察工作站等形式,把检察工作延伸到苏木乡镇,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积极有效工作,既拉近广大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也支持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帮助他们化解了基层社会矛盾,一举两得甚至是多得。
方法六:加强对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检察,把矛盾化解在民事行政检察环节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这项权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可以说工作徘徊被动,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打开。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判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两千多起,法官又有那么大的自由裁量权,社会不正之风还在滋长。“金钱万能”、“经济利益至上”等观念还没有彻底摒弃,天空还有阴霾。大地还有龌龊之处,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现象仍比较普遍。判了那么多案件,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是案源少甚至没有案源,无案可办。有体制上的原因,因为两审终审制决定了案件的判决离不开法院,只不过上下院的关系罢了。为了维护部门利益,树立部门权威,盯着不办,压着不改等仍很突出,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基本上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即使改判了。也时过境迁,迟来的公正一“不公正”。还有我们自身的原因,工作不主动,宣传不到位,措施不果断等原因,久而久之,百姓失去信任,产生“天下乌鸦一般黑”、“官官相护”的误解,即使再大的委屈,也“打掉牙往肚里咽”,不愿再走诉讼程序。矛盾始终存在在那里,没有爆发是因为表现形式上的不同。一旦时机成熟,总会有爆发的那个时刻。矛盾需要一个一个地化解,案件同样也需要一个一个地办理,而且办理一个一定要有始有终,追求最终结果,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方法七: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及时化解检察队伍内部存在的矛盾
检察机关也不是一片净土,检察官也不能“超凡脱俗”。在检察机关内部同样存在着利益之争,滋生着这样那样的矛盾。这些矛盾会使人失去理智,丧失斗志,对前途渺茫,黯淡无光,甚至会失去执法的公正性,监督的自觉性等等。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后果会更加严重。那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时期,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矛盾的化解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了。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战争时期能够克敌制胜,和平时代也是做好工作的“法宝”,一定要通过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化解干警之间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使大家都能够精诚团结,协力共进。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员的事。需要人人参与,没有固定模式,只要能够解决问题,能够化解矛盾,就是有成效的。
简而言之,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紧迫的政治任务,能否向党和人民递交满意答卷,就要看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社会矛盾化解的成效怎样了。就相关职能部门来说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开弓没有回头箭”,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破釜沉舟了。只要认识到位,方法得当,作用明显,就一定会开辟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广阔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