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启示
2011-12-29张晋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9期
实现廉政最重要的在于制度保障,如惩贪的立法、慎选贤才的遴选制度以及考课、监察等各项制度相互为用。共同以廉政为目标,在历史上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各朝都把完善各项制度作为廉政建设最重要的保障。以唐律中的惩贪立法为例,其中关于官吏犯赃罪认定及处理合理、严谨与详密,反映了立法的完善与法律从重惩治官吏犯赃罪的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首先,对于同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官吏要重于一般犯罪主体,其次,对监临主司的处罚较其他一般官吏要重。最后。官员倚仗权势牟利的一切行为都是犯赃罪。法律对此有详密的规定。要想实现廉政,除了首重制度保障外,还要重视物质与精神上的保障,这也是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普遍共识。例如,厚禄制度便是廉政在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保障则是在思想舆论上倡导康政用强调廉政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君主专制,社会民众只是国家权力监控的对象,而无监控国家权力的权利,并且国家权力结构是以君主为顶点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各级官吏的权力都依附于君权而存在。因此,有效的权力制约是不可能出现的,而这又势必导致腐败。可以说。君主专制制度既是腐败的制度根源,也是廉政建设最大的制度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