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及其调整
2011-12-29于金富
于金富
(河南大学 经济研究所, 河南 开封 475001)
目前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只在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调整上做文章,而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指导下,深入到社会生产方式的缺陷与变革中探究其根源与出路。
一、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分配方式决定于生产方式的一般原理
第一,生产方式的缺陷是一切重要经济社会问题的总根源。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生产方式作为生产的条件(生产的技术条件与生产的社会条件)与形式(社会的生产形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它从根本上和总体上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和面貌,生产方式的变革决定着社会制度的运动规律与发展趋势。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经济科学的任务在于:证明现在开始显露的社会弊端是现存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这一生产方式快要瓦解的标志,并且在正在瓦解的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1](P492)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建立在机器大工业技术基础上的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经济危机周期性地发生,其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即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与生产的社会形式之间的尖锐矛盾。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生产过剩,有效需求不足),是生产和销售矛盾造成的相对过剩。生产资料归少数资本家私人占有,资本家雇佣大多数人——工人进行生产,赚来的钱绝大多数以剩余价值形式归资本家所有,而雇佣工人却只以工资形式得到极少部分,导致社会消费能力不足。从近年来世界金融与经济危机的发生来看,这场危机仍然是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演变而成的,是其内在矛盾激化的外部表现,是其内在矛盾不可克服性的外部表现,是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趋势的阶段性反映。这场危机告诉我们,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仅没有克服,而且以新的更尖锐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再次证明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可避免。由此可见,经济危机是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快要瓦解的标志。通过当代世界金融与经济危机,我们还可以从正在瓦解的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更加清晰地发现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未来社会主义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当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无论是资本社会化、经济计划化,还是管理民主化、利润分享化都已经内含着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些因素的增长必然促进资本主义社会在量变的长过程中发生部分的质变直至最后发生根本的质变。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既然社会生产方式的弊端是导致包括分配在内的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源,那么要解决收入分配结构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就不能只在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调整上做文章,而必须到生产方式的缺陷中探究其根源,必须变革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建立先进的社会制度,为确立合理的分配结构提供有力的社会保证。
第二,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马克思在批判李嘉图等经济学家“分配先于生产”的观点时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P13)分配结构决定于生产结构;生产结构决定于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论述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时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3](P998)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方式表现为一定的生产要素所有制,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马克思指出:“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2](P15)针对拉萨尔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分配决定论”,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P306)生产条件的分配是指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如何分配,归谁所有。只要生产要素属于不同所有者、形成一定的生产要素所有制以及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分配(即存在社会分工)的经济条件,就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成为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1](P306)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所有制形式,成为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主要依据,决定了这种分配具有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社会性质。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工人凭借其劳动力所有权,仅仅以工资形式获得必要劳动的报酬,丧失了获得自己剩余劳动的权利。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不仅适应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应于社会主义社会,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一般阶段而且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二)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本质特征的基本原理
由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社会主义必然实行新型的分配方式。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实现原则是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按劳分配理论阐明了社会主义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本质特征。
第一,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通常表述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按照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没有权利向社会领取报酬。可见,按劳分配既否定不劳而获的特权主义,也否定按人头分配的平均主义,而只把劳动作为分配的唯一依据和单一尺度,以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复杂劳动要换算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因为复杂劳动的贡献更大。要参加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就必须劳动,劳动投入多就会多得,劳动投入少就将少得。所以,按劳分配其实就是按劳动者对生产的贡献进行分配。每个生产者,在为社会提供了劳动之后,就会领得一张证书,以证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凭借这张证书,就能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其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马克思指出,只要还存在社会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别就仍然存在。在同一时间内,不同的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劳动能力,就是一种天然特权。这种天然特权不会引致分配结果上的平均,但它符合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按劳分配承认与肯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只有如此,才能鼓励先进,强调竞争,有利于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贯彻权利平等的原则。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通行的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P304)在形式上具有平等性,按劳分配采取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通行的也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生产者的权利与其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种平等的权利,不承认阶级差别,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当然,按劳分配这种平等权利还是一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首先,在按劳分配条件下,一些劳动能力较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能提供更多劳动,或者能劳动更长时间,就会分配到更多的个人消费品。其次,具有相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劳动成果相同,从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因家庭负担不同,每个人事实上得到的就会不同,某人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所以,就其内容来讲,按劳分配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P305)
第三,承认劳动力要素个人所有权原则。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前提。因为在生产要素所有权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实现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客观要求。生产要素归不同的所有者所有,社会分配必须体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使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才能推动社会生产发展。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经典社会主义模式中,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所以,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按劳分配其实是一种承认劳动者劳动能力差别的分配方式,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样,按劳分配事实上承认劳动力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权。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正是以事实上承认劳动力要素的个人所有权为基本前提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正是劳动力要素所有权实现的具体形式。
二、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根本问题在于分配方式不合理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对国民生产成果在各生产主体之间分配的第一个微观分配环节。从1996年到2005年间,在我国初次分配环节中各分配主体的收入分配中居民分配比率呈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65.3%下降至2005年的58.9%;企业分配比率不断上升,由1996年的16.7%上升至2005年的22.7%;政府分配比率不断上升,由1996年的15.1%上升至2005年的17.3%(见表1)。
当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偏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中国的工薪阶层难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强资本、弱劳工”状态表现突出。由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非公经济迅速发展,企业想方设法压低工资,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长期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国有企业大量使用编制外员工并且同工不同酬,以降低用人成本。从利润和职工工资之间的比例看,利润比重过大、工资比重过小。2000年至2006年,我国居民工资平均增长速度为11.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5.5%。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组织发布的2007年《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资总额是企业利润的2.4倍,到2005年降到了0.43倍;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是4.3%,到2006年提高到了21.36%。
在初次分配格局形成的基础上,政府将主动进行再分配,这是各经济主体利益格局的第二次调整,经过再分配之后,形成国民收人分配的最终格局,它反映国民收入各分配主体的资源最终占用状况。由表1可以看出,在1996-2005年间,政府最终分配比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7.1%提高到2005年的20.7%;企业也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3.6%提高到2005年的19.5%;居民一直处于显著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69.3%下降到2005年的59.8%。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宏观税负上升造成了居民分配份额下降。宏观税负的不断上升通过各种渠道侵蚀了居民分配份额。一方面,在劳动力供给弹性较小的情况下,税负可以向后转嫁给劳动者,使得居民劳动报酬降低;另一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可以通过提高消费品价格向前转嫁给居民消费者,降低了他们的实际收人。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完善使工薪收人者承担了较多税负,也降低了工薪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表1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格局①
总的来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的趋势是: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波动中上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则持续下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严重倾斜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十分明显地存在着“三个集中”的趋向。一是从社会和政府角度看,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集中。近几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94年的10.4%提高到2008年的20%;二是从劳方和资方角度看,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企业集中。1996-2007年,我国企业盈余份额占GDP的比重从19.3%上升到31.3%。三是从普通行业和垄断行业角度看,国民收入不断向垄断行业集中。目前我国收入最低行业与收入最高行业的收入差距高达15倍。这“三个集中”最终导致“两个比重”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不断降低。从这些特征来看,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背离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一是它通行的是按权力分配的原则,背离了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各类收入分配参与者的分配份额主要由其权力决定,企业与政府都是凭借其不受制约的资本权力与行政权力获得更多收入,而不是根据其贡献获得相应收入。二是它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参与分配的各类主体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能拥有均等的机会,不能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资本所有者与政府凭借垄断地位与绝对权力获得更高利润与更多收入。三是未实现劳动力要素个人所有权,不仅复杂劳动者的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所有权未能在收入分配上获得较好的实现,而且普通劳动者的简单劳动报酬也被资本利润所侵蚀。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与政府倾斜的失衡现象导致居民消费不足,使得我国经济增长对国外需求依赖性增加,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生产方式的变革
就基本特征来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一种不公平分配结构。它不是按贡献参与分配,分配份额不是由参与分配者对生产的贡献所决定而是由其地位与权利所决定,参与分配者的地位与权利是不平等的。其原因在于社会结构的失衡,少数人(政府与资本所有者)为强势者、受益者,而多数人(劳动者与居民)为弱势者、受损者。其实质在于,我国在理论上宣称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一种不合理的分配方式——按权力分配。即按资本权力分配,资本独占利润、侵蚀工资;按行政权力分配,行政权力介入收入分配、政府税收侵蚀居民收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分配方式根源于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我国目前分配方式的不合理,根源于不合理的生产方式,主要是不合理的所有制形式。一是资本的业主所有制,导致了资本的强势地位和资本利润侵蚀劳动报酬;二是行政的国家所有制,不仅导致企业利润过高、劳动报酬偏低,而且导致国有垄断企业官员收入过高,大大超过一般部门收入水平。既然如此,变革分配方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全面推进所有制改革,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作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具有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其主体是劳动者,它消除了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使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与剩余劳动,它是劳动者所有制;其实现途径是劳动者的社会联合,它是劳动者的联合所有制;其内容是实现每一个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包括生产资料使用的控制权(管理权),也包括生产资料使用的收益权,即剩余索取权,它是劳动者联合的个人所有制;其目的是消除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异化,实现劳动者个人的自由个性与经济利益。
从我国现实来看,无论是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偏低还是在再分配中居民收入比重偏低,其原因主要在于劳动者与居民缺乏财产所有权。初始财产权分配的不公平导致了其后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失利与不公平。因此,应当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劳动报酬提高,通过劳动报酬——投资机制,形成新的财产增量与财产性收入流;另一方面,也是更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即创造条件将国有垄断行业的一部分收益通过股权折扣交易或赠送股份的方式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财产所有权,让低收入群体从“无产者”成为“有产者”,使全体人民实实在在地分享国有部门发展的实惠,既增加个人财产存量,又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让财富的增长更多地覆盖普通百姓,让财产性收入从“精英时代”进入“大众时代”。
第一,必须深化所有制改革、确立广大劳动者个人财产权,体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在我国现阶段,要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目标,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所有者。目前,劳者有其股有两种有效的方式——职工持股和股票期权。职工持股是劳动者劳动力产权实现的有效形式,股票期权制度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化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两种制度使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角色发生转变,由单纯的员工、代理方转向劳动者或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职能,使其更加尽职尽责,取得很好的激励效果而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加大力度完善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职工持股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职工持股缺乏明确和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方面造成各地、各企业各行其是,钻政策与法律的空子,使国有资产在不同程度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也造成广大职工对所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之合法性和稳定性缺乏信心,难以建立股东意识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关心。应当以切实有效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推进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时,应当考虑将由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形成的资产和部分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划为职工股,以配送和低价出售的方式转让给职工作为职工股。对国有小企业,应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的办法,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改制工作。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原则上可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对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用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售。职工所投入的股份作为注册资本。对于处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通过投资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和自然人投资入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企业职工持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拿出一部分资产折成股份,采取员工持股的方式实现产权多元化,员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二,确立人力资本产权,使科技、管理人员成为企业与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实现股份制过程中,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应当拥有人力资本产权,其持股额度应当高于一般员工。在传统业主制企业里,劳动者只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而没有人力资本的产权,劳动者只获“劳动力价值”(成本),没有剩余分配权。在“两权分离”型公司制企业里,企业合约将管理者人力资本所有权与非人力资本所有权分离,使经营管理人力资本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存量高的劳动者更容易获得企业的期股或股票期权。确立人力资本产权,有助于消除代理人侵蚀所有者现象,使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企业的监控机制更加规范和完善。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确立人力资本产权的地位,可以使劳动者以所有者的资格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以弥补所有者缺位的缺陷。一方面,它能制止代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另一方面,它又能以其人力资本产权抗衡代理者的官僚主义行为,完善企业的监控机制。私营企业确立人力资本产权,可以实现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和平等合作,有利于抗衡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权益的剥夺。在人力资本产权确立的制度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再仅仅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雇佣者,而是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享有资本投入的权益。为此,应当健全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制定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使其有章可循。二是适当调整和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中与实施股票期权制相悖的款项,尽快出台有利于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股票期权制实施中的监管及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科学设计股票期权方案。在现阶段,企业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切实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借鉴国外企业的成功经验,因企制宜,合理设计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结构比例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科学设计行权价格,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第三,深化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应当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缺陷,确立农民个人所有权。改革开放前,在“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广大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这不仅没有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没有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成为地方政府从土地上攫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工具,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一种强权经济组织。因此,我们应当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这样可以一举解决困扰我国数十年的“三农问题”。因为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就会将这块土地及其附着其上的房屋和种养物视为自身的资产而百倍地珍惜,会竭力提高这块资产的投入产出率并扩大增殖,大大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这块成为个人资产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就会因具备了交易的条件而自然地得到评估并被纳入农民的总资产中,使农民摆脱目前的所谓集体的佃农的身份,作为一个生产者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便于加大农业的投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通过颁行包括社区合作社在内的新的更符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合作社法,引导和鼓励农民根据需要去组建各种类型的名实相符的合作社法人或社办企业法人股份制经济组织。因此,废止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普遍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仅使农民土地个人产权制度同企业的以个人股权为基础的股份制一样是公有制,而且是马克思曾指出的那种“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力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P932)具体说来,可以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保证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首先,把土地的最终所有权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农民个人履行出资人职能;然后,实行农民个人所有的社会联合,农民个人作为股份持有者组成土地股份合作制,成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与行使土地的所有权;最后,在农民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采取企业化的经营方式,构建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直接行使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建立公司化的农场制度,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与农业企业化经营。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注 释]
①资料来源:根据1999-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05年资金流量表的有关数据计算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