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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的比较研究

2011-12-28王益权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联赛俱乐部球队

王益权

(苏州科技学院 体育部,江苏 苏州 215011)

对中美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的比较研究

王益权

(苏州科技学院 体育部,江苏 苏州 215011)

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比较分析法,从机构、对象、社会背景、联赛发展程度和限制手段等方面,对中美职业篮球球员转会和引进条件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转会制度不完善的地方,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为中国篮球市场化、职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中国;美国;职业篮球;转会;引进条件

从1995年中国篮球实行职业化即CBA联赛开始,在这十五年中,中国篮球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发展,但各个球队间实力差距过大,其中重要原因是球员转会制度的实施。美国职业篮球联赛是当今世界公认最成功的联赛之一,市场化程度较高,相应的制度法规较为完善。本研究试通过比较中美职业球员转会和引进的条件,分析我国在转会制度上不完善的地方,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为中国篮球运动市场化、职业化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1 美国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

美国职业篮球联盟对球员转会的条件主要是通过球队薪金总额来宏观调控,即球队球员工资总额不能超过一定限额,也不能低于一定限额,否则要交给联盟相应比例的费用,目的是防止豪华球队和鱼腩球队的出现,避免一个球队长期处于过强或过弱的局面,保持整个联赛的激烈程度和可观赏程度,保证篮球市场的正常、合理、有序的运作。而这个限额是篮球联盟和球员工会谈判的结果,每年会有所调整,目前各队工资总额上限为联盟篮球事业收入的51%。而球员顶薪将根据球队篮球事业收入的48.04%计算 (称作顶薪工资帽),球龄0-6年球员顶薪为顶薪工资帽的25%,球龄7-9年球员为顶薪工资帽的30%,球龄10年或以上的球员为顶薪工资帽的35%。

当球队的工资总额低于工资最大限额时,可以和任何自由球员签约;当超过这个最大限额时,球队可以运用一些特例来与一些优秀的球员签约,以使球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当然这些必须符合联盟相应的条款,同时球队也存在着付奢侈税的风险。这些特例的制定是防止另一种情况出现,如某一个球员,加盟一个球队很长一段时间,他的风格与球队融为一体,本人也想留下,球队也不愿他离开,球迷喜欢他,但是他不得不走,因为球队没法给他足够高的工资合同,当然特例的运用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为了防止某些球队不愿意花钱积极建设队伍,消极参赛,联盟还规定当工资总额低于工资最大限额的75%时,联盟将对俱乐部进行一定的罚款。

对于球员转会自身条件的要求:如果是自由球员,可以和任意球队签约,只要与俱乐部达成协议,联盟没有限制;如果不是自由球员,可以通过球员交换进行,可一名换一名,也可一名换多名,但转会后,球员的工资待遇不变。

美国篮球联盟对于其他国家球员的加盟没有特别要求,只要是美国俱乐部同意其加盟,所在国的注册单位和所在球队同意 (有澄清信),可以是正式转会也可以是短期租借,但如果球员参加选秀,则必须年满19岁。对于美国籍职业球员出国打球没有限制,只要是自由球员即可。

2 中国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

中国篮协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

(1)“自由球员”(外籍或港澳台球员须有澄清信)。

(2)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已满且注册优先权期限已过的运动员。

(3)代表资格协议期未满,运动员和注册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协议,且运动员已在注册单位服役至少两年的。

(4)运动员所属俱乐部经中国篮协批准解散的。

中国篮协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球员转会市场,即制定严格的条款来规定转会条件,保证转会的合理和有序。

在球员引进上,篮协从2004—2005赛季开始采用各俱乐部在美国篮球学院集体 “选秀”的办法,根据 《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和 《中国男篮2004—2005赛季聘用外援的细则》对球员引进的具体规定有:每单位可选2名外援;外援选聘原则根据上赛季名次顺序,采用 “倒摘牌”形式进行;对于上赛季曾在CBA联赛打过的球员,允许各单位有一人次的优先选择权,可不参加倒摘牌;各单位在常规赛结束前有一人次的外援更换机会,但所换球员只能从本届训练营中挑选;引进的外籍运动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允许代表一个俱乐部参加比赛;外籍运动员协议期满后,该俱乐部拥有该运动员一年的注册优先权期限;一年内该外籍运动员要想到国内其他俱乐部服役,须经该俱乐部同意,中国篮协负责为外籍运动员出具澄清信。

对于出国打球的中国籍球员的条件,根据 《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规定有: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已年满22周岁 (女子20周岁);与俱乐部所签合同到期,或虽仍在合同期内,但俱乐部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代表国家队 (不包括U20、U18国家队)至少参加过两次亚洲以上级别正式比赛;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篮协处罚;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荐;中国篮协同意。

3 中美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的比较

表1 中美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的比较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两国对球员转会和引进的条件主要在制定的机构、主要针对对象、制定的社会背景、篮球发展水平、限制的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

3.1 转会和引进条件制定的机构不同

美国对球员转会和引进条件的制定是由联盟和球员工会经过谈判后共同制定的,中国是由篮协和篮管中心制定的,管理体制不同必然造成管理制度不同。

在美国,联盟由各俱乐部的董事长组成,然后选出职业经理人,负责具体的联赛管理;而球员工会由球员代表组成,负责保障球员的利益不受侵害。联盟和球员工会共同制定联赛的相关制度、法规,包括球员转会的条件。在中国,篮协是联赛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各俱乐部和球员组成篮球市场,各级地方体育局参与管理。

这两种体制是与两国联赛的起源发展和社会背景分不开的。美国首家职业球队于1898年在费城成立,1925年第一个联盟形成,之后经过竞争兼并形成了当今的NBA,从一开始它就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其成长是与美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律法制度完善等紧密联系的,是受市场调节和控制的。

在中国,篮球协会和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管理职业联赛,而且对中国篮球事业的发展承担一定责任,从1995年开始组织职业篮球联赛,但各球队都是脱胎于原省市和行业体协队,在体制上还带有计划经济痕迹,没有实行真正的市场化,制度的制定权还完全属于行政部门。在市场结构上,没有类似球员工会的组织,使得球员这个市场的主体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

3.2 转会和引进条件针对的对象不同

美国关于转会和引进球员的规定不仅是针对运动员,更多地是限制了俱乐部,如对俱乐部做出球员工资总额的规定,就是避免长期出现超强或者过弱的球队。这是由于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最大的区别是人们对产品的需求 (即比赛)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成正相关。然而实际上每个独立的俱乐部主要关心它自己球队的胜负,一个主要因素是考虑观众人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俱乐部越成功,观众人数可能越高,每个俱乐部可以通过获胜次数最大化而使观众人数最大化,富有的俱乐部喜欢比赛成功的良性循环和收入的上升趋势,而其他俱乐部则摆脱不了贫穷和输掉比赛的恶性循环,这些都威胁了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整体来看联盟也许因为降低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受到损害。斯隆 (Sloane,1980)提出对联盟进行强硬的反竞争经营控制,以便联盟不被一个或几个队控制,相对地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越高,公众对体育的需求越高。为此联盟采取了几个有效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球员最大工资总额制度的制定,限制俱乐部哄抬球员工资来吸引运动员,当然联盟还有一些转会特例,如博德条款等,同时又为了保护球员利益不受到伤害制定了球员的最低和最高工资。

中国关于转会和引进球员的规定则主要是针对运动员,即规定了球员的条件,而没有对俱乐部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职业篮球联赛还属于建立初期,还没有真正的市场化,俱乐部和球员还不是真正意义的职业化即完全市场化,不能够象美国一样,对联赛管理完全按照市场运营规律,这是和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分不开的。目前,我国篮球运动员的培养还是由国家主导,因此在利益的分配上也是先国家,后集体,最后是个人。

俱乐部之所以雇佣球员,是看中球员能够通过比赛获得经济价值的特殊才能即人力资本,这种才能越大,其经济价值也就越高,所以在NBA,乔丹 (Jordan)成为各俱乐部争夺的目标。而竞技体育人才的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占有权应属于竞技体育人才本身,马克思指出 “人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卖者 “必须始终让买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1]。所以,篮协在制定球员转会条例的时候,不能仅仅限制球员,还应对俱乐部提出相应的要求。

3.3 转会和引进条件制定的社会背景不同

美国职业篮球的发展是伴随美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发展的,美国是属于普通法系 (即习惯法系)的国家,普通法系主要表现为以先前的案例为主要依据。美国最重要的法案之一就是反垄断法案,由于职业体育的发展,篮球各联盟经过竞争兼并形成了NBA,同冰球、棒球和橄榄球运动一样有垄断的可能性,为此球员与联盟就其垄断性发生了争议,“1961年法院判决其享有有限的反托拉斯豁免。这种有限豁免规定于国会制定的体育运动广播法中。该法规定,任何由有组织的职业联合会包括足球、棒球、篮球和曲棍球联合会签订的广播权转让协议、职业足球联盟的合并行为 (1966年增改)不适用反托拉斯法”[2]。但在形式上NBA已形成寡头垄断机制,为防止球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球员有了自己的组织即球员工会,它保障了整体球员在联盟中的利益不受侵害,主要方式是通过与联盟谈判,有时甚至采用“罢工”的激烈手段,如1998—1999赛季,由于劳资双方谈判破裂,引发了球员的罢工。因此球员转会和引进的规定是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基础上,由联盟与球员工会通过谈判制定的,联盟和球员工会是美国职业篮球市场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两个组织,他们共同促进美国篮球的发展。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各篮球俱乐部对引进和转会的球员主要是执行1996年国家体委正式颁布的 《全国体育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和2004年篮协颁布的 《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等规定。

当前由于球员的培养主要还是依靠国家,球队还属于地方体育局和俱乐部双重管理,球员转会市场还不规范,因此篮协对球员转会尤其是球员出国是比较慎重的,如篮协要求出国球员必须代表国家队 (不包括U20、U18国家队)至少参加过两次亚洲以上级别正式比赛。

3.4 转会和引进条件制定时联赛发展的程度不同

美国职业篮球联赛是世界最高水平的篮球联赛,吸引了全球最优秀篮球人才,形成了独特的垄断模式,各俱乐部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球员只是其获得利润的一种特殊劳动力,球员水平越高,比赛越容易获胜,俱乐部越容易获利。联盟为防止俱乐部对球员的垄断,制定各种制度,如新秀选拔制度、俱乐部工资最大限额等等,从而加强球员的流动,促进俱乐部的竞争。有专家认为 “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来说,运动员是最重要的资产,尤其是队中的明星球员。一个职业体育俱乐部只有拥有较多的高水平的明星才能吸引更多的观众,更高的电视转播费以及更多的赞助商,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3]。在我国,正是由于联赛水平较低,高水平球员尤其是明星较少,因此各俱乐部对他们就会实行相对的垄断,如胡卫东、巩晓斌、郑武等,始终在一支球队。实际上,有一定数量的自由球员,对各队的球员会形成一种压力,产生更加激烈的竞争,促进球队长期的发展[4]。

中国各职业俱乐部 (八一队除外)引进外援是联赛发展的必然结果,外援的引进不仅提高了联赛水平和可观赏度,而且对中国球员篮球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外援过多势必会影响本国球员的比赛时间,对本国球员的发展是不利的,篮协还是以培养本国球员为主,应以菲律宾篮球职业联赛为鉴,因此篮协在外援的引进和使用上都有相关的规定[5]。

由于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属于发展阶段。优秀球员的流失不利于CBA的发展;但从我国篮球发展的整体看,却是一种提高和进步。

3.5 转会和引进条件采用的限制手段不同

美国对球员转会的限制主要是采用经济手段,如当球员的工资总额超过最大限额时,俱乐部要缴一定数额的契约税[6]。尽管如此,如今球员们工资还是高得很,契约税不足以控制联盟工资总额,这时俱乐部要缴一定数额的 “奢侈税(luxury tax)”。美国采用经济手段主要是由于美国的篮球市场是处于美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之下,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通过工资限额可以较好地保持各俱乐部实力的均衡[7]。另外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七年,合同结束后即为自由人,可以与任何球队签约。

我国对球员转会的限制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如规定球员出国打球的年龄、代表国家的次数、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荐等,球员的选择权是非常少的[8]。这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并且目前球员都是由国家免费培养,因此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并实行着对球员垄断的权利;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领导主观意识的影响,也会影响球员的流动,这与市场化的职业联赛发展是相违背的[9]。

4 结论与建议

第一,我国对职业篮球队员转会和引进条件的制定是针对球员采用行政管理方式,限制性因素大于鼓励性因素,缺乏整体性考虑。而美国则针对俱乐部以经济手段加以调控,保持整个联盟的实力平衡。由于两国体制、背景等不同,我们不能完全模仿,但要顺应趋势,借鉴NBA的一些方式来发展我们的职业篮球。

第二,我国俱乐部在球员转会和引进上,只是把它作为提高球队实力的一种手段,着眼于俱乐部一家之范围,缺乏从职业联赛的通盘来打算,应制定以转会和引进为手段,以活跃、开拓市场为目的的长久计划。

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球员转会市场,转会制度的制定不仅针对球员,还应该对俱乐部进行一定的限制,可采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鼓励球员合理地流动,避免俱乐部间的恶性竞争,提高我国篮球的整体水平。

第四,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可采用一定的行政手段干预球员的转会,如强制缩短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等等。对于球员的流失给俱乐部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转会费或其他经济手段给予弥补。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9.

[2] 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析[J].现代法学,2004,26(1):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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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loane p j.Sports in the Market?[M].London: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1980.

[5] 王维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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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建国.NBA联盟政策运行机制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23(2):104-107.

A Comparison between Transfer and Introduction Conditions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WANG Yi-quan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uzhou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uzhou 215011,China)

Wit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expert interview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from the aspect of institutions,the object and the social background,the league development degree and limited means,this paper made comparison on the transfer and the introduction conditions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and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Chinese transfer system,in order to find reasons,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Chinese basketball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marketability.

China;America;professional basketball;transfer;introduction conditions

G841

A

1008-3596(2011)06-0023-04

2011-08-05

王益权 (1970-),男,江苏无锡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学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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