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生命的严重威胁:意外伤害事故
2011-12-27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郑 轩
儿童生命的严重威胁:意外伤害事故
■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郑 轩
一、概念界定
本文所说的意外伤害事故,采用《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中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包括溺水、跌落、烧烫伤、窒息、交通事故、切割伤、中毒、动物咬伤、触电、玩具伤害等,它会造成非常致命的损伤和死亡[1]。
二、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状况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特点
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0~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人数接近5万,而每一位死亡者的背后,更是上百名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的儿童[2]。2006年,徐殷等人对鹰潭月湖区8所幼儿园1056名学龄前儿童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的内容包含了家庭概况、儿童一般情况是否有意外伤害发生、家长和儿童安全知识等。研究者们按照国际分类标准(ICD-9 E编码)分类,并采用SPSS11.5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的趋势,6岁组伤害率达到了46.89%。(见表1),以下依次为碰伤、动物咬伤、交通伤与烧烫伤等。(见表2)
表1 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年龄分布情况
表2 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种类构成
从伤害发生地点和场所看,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地点以家中为最高,达到了64.32%,其次分别为社区娱乐场所、路上、幼儿园、其他等。(见表3)
从伤害种类构成分析,跌伤比例最高,达39.07%
表3 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地点分布情况
从伤害发生的季节分布来看,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存在季节高峰。其中高峰期在夏季,为43.45%(179/412),其次为春季占26.21%(108/412)。伤害后果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学习的达60.92%(251/412)。意外伤害致儿童留下身体缺陷或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为3.40%(14/412)[3]。
三、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影响因素及原因分析
(一)儿童自身因素
1.生理因素。儿童易发生意外伤害与其自身的生理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儿童年幼无知,缺少社会经验,体质和体能发展不理想,在活动时往往把握不好平衡,身体重心不稳,动作不协调,反应慢,不灵活,生活中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差。婴儿容易发生意外是因为他们体形小,而且不能自我保护,因此,意外伤害事件很难避免。而对青少年来说,危险度的增加是暴露于危险的情况增加和危险行为的增加。
2.心理因素。儿童易发生意外伤害与其心理发育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儿童的心理发展除与生理的成熟程度密切相关外,还受到遗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吴茂萍、霍江萍等人对潍坊市12岁以下儿童气质特点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气质、情绪、性格与意外伤害的发生存在明显关系。
气质是人在心理活动时表现出的行为特征,具体表现在行为、速度、强度、灵活性和指向性等方面。Thomas和Chess是儿童气质的最早研究者,他们将儿童气质分为三种主要类型:难养型气质、易养型气质、启动缓慢型。难养型以生活不规律,对新的事物和陌生人退缩,适应较慢,易导致行为问题,而易发生意外伤害。另外,情绪是心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明尼苏达州大学对托儿所儿童进行调查发现,具有明显意外伤害倾向的儿童与正常儿童相比,多表现为情绪不稳,粗暴易冲动,大胆冒失,遇事有强烈的情绪反应。
性格影响着人们的态度、思维方式以及面对挫折、困境、烦恼的应对方式,从而导致行为差异。冲动、任性、鲁莽、大胆冒失、争强好胜、易兴奋、不稳定外向性格的人易产生过激行为,增加了意外伤害的发生。赵海萍等研究显示外向性格的儿童较内向儿童易发生意外伤害[4]。
3.行为因素。行为因素包括自主行为、侵犯行为、危险行为三个方面。自主行为如精神不能集中、注意力不能持久、坐立不安等;侵犯行为如易冲动或行为粗鲁、常戏弄他人、威胁过他人或被他人威胁等;危险行为如触摸开关电源、玩边缘锐利的玩具、在高处玩耍等。可见其与意外伤害的发生均存在明显关系。
(二)家庭因素
1.父母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调查表明,父母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以及婚姻状况都与儿童的意外伤害有着密切的联系。母亲的年龄在19岁以下,其子女更易被母亲虐待而受伤。母亲年龄大于30岁较母亲年龄小于30岁的儿童,因意外致死至少会减少一半。另外,儿童意外伤害与父母文化程度有一定关系,因为文化程度与卫生知识水平及安全意识有关,父母文化程度太低直接影响父母对子女的安全卫生教育。因此,提高父母的卫生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对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有重要意义。总体来说,单亲家庭孩子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所受到的意外伤害相对少于与继父母、与单亲、与祖辈和与亲戚朋友在一起生活的孩子平均少6~8个百分点[5]。
2.家庭收入。低收入家庭中儿童的致命和非致命损伤比例都很高,不同地区的几项研究都证明了这个关系。这可能是由于收入引起的不同的危险暴露情况、健康促进因素和社会环境有关。而我国也有研究显示,某些意外的发生率在高收入家庭更高,这可能与某些危险环境的增加和父母无瑕照顾有关[6]。
3.其他因素。子女多同样是儿童意外伤害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子女多,大人照顾不过来或忙于生计而由年长的儿童照看弟妹或根本无人照看,容易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与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总的来说,发达的国家高于中等发展国家。另外,澳大利亚、悉尼的调查表明,社会经济状况与儿童意外伤害病死率成负相关[7]。
四、幼儿意外事故预防的相关规定
2001年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对于幼儿的安全问题,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教育部、卫生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设备设施、人员资格、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例如,国家在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在园舍的建筑设计上,原建设部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选择园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通畅,提供室外游戏场地必要条件。《规范》还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设置、防火、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等都做了具体规定。除了上述谈到的房屋、场地、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定外,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比如卫生间、盥洗池、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都做了特别详细的规定。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儿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用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对于幼儿园的各种安全措施,国家在《幼儿园管理工作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幼儿园门卫制度、接送幼儿制度、交接班制度、房屋设备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更是明确了幼儿园在预防幼儿意外伤亡方面所担负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根据本地实际,也作出了具体的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浙江省以省长令形式出台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公安厅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等。
五、幼儿意外事故的预防
(一)在幼儿园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管理,增强教职工责任感
1.提高安全意识。作为领导要充分认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同时要认识到安全是一个幼儿园生存发展的基础。只有保证幼儿人身安全,才能向社会、家长承诺“实现教育目标,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领导还应该克服重效益、重教学、轻安全的短期行为,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教学的关系,真正做到强化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管理网络,无论资金如何紧张,安全投入不能削减。
2.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做到“四全”,即全员——从园长到每个职工都要管理安全全面——从教育、教学、后勤、科研等各部门都要抓安全全过程—每项工作自始自终贯穿安全全天候——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抓安全。另外,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并通过检查、兑现奖惩和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安全工作真正处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之中。
3.增强教职工责任感。幼儿园教职工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养状况直接关系到保教工作质量,关系到幼儿的身心健康。综观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教职工的责任心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加强教职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并利用激励手段,调动教职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把安全与职务的晋升或者奖金挂钩,通过表扬、记过或开展“安全竞赛”等手段和活动激励教师的安全行为。同时,还应更新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强化安全观念,使其安全行为建立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使教职工进一步达到“我懂安全、我会安全、我管安全”,从而促进安全工作积极性稳步提高。同时,要把幼儿自我防范意识融入教学活动中,幼儿具有好奇、好模仿的天性,他们的思维方式体现着直觉行动和具体形象的特点,针对这种特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启发、诱导,使幼儿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家庭中家长做好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对有很多事情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地方能去、什么地方不能去;也不知道什么东西能玩、什么东西不能玩。对于某些事情幼儿偏偏喜欢做一些危险的尝试。有的家长就给幼儿订下了清规戒律,不许做这做那,并不给幼儿做进一步的解释,幼儿不知道不许做的理由,更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的危险性,出于好奇或逆反心理,幼儿会继续做一些危险尝试。
因此,家长若要真正说服教育幼儿,就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安全意识、生命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如加强幼儿体能锻炼并有意识地通过讲故事、念儿歌、看图画、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让幼儿意识到如果不注意安全将产生危险的后果,使幼儿体验安全的重要。学习正确使用家庭设备,或尽量消除儿童可能会出现意外的隐患,防止中毒。如儿童出入的门不要装弹簧,以免夹伤儿童的手脚;火柴、热水瓶、剪刀、药品等要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室内生火炉子要有排烟装置,以免发生煤气中毒。家庭的电源开关、插销要安在儿童摸不到的地方。禁止小儿爬高、趴窗,禁止玩耍锐利的刀剪、打火机等。更不要让小孩到江河、池塘、井边玩耍。
在家庭设备安全方面,适合幼身儿心特点的玩具定期检查,发现有螺丝松动或材料磨损要及时加固修理或更换电线裸露应及时修理,线路太小或老化要重新扩容改造,场地要平整,围栏的高度、密度、滑梯的坡度都要考虑安全因素,必要时要重修室内家具,应尽量圆角,避免尖角、粗糙等。尽可能为幼儿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活动环境。
(三)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支援系统
例如,德州市机关幼儿园所在的社区为防止幼儿受到伤害,进一步发挥和完善其管理与服务的功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机构,鼓励建立新的类似组织,如幼儿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家长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幼儿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协会、幼儿意外伤害原因研究协会等,为保证少年幼儿的生命安全建构一个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
就国家及政府层面来说,加强意外伤害预防相关法律的观念是毋庸置疑的。
(四)政府完善法规加强相关行业的管理。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幼儿食品和用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政府部门在加强管理中,不仅要对玩具的质量作出严格要求,还应该对其文化内涵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建立健全保护幼儿安全的法律法规,借助法律的威力,消除和避免某些安全隐患。譬如,制定法规:“要求在街道或已确知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立醒目且幼儿易懂的标识,要求机动车装置安全带或幼儿安全座椅,限制车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规定生产厂家对玩具、家电、药品、食品等产品的设计兼顾安全性,可大幅降低幼儿触电、误食中毒的概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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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凯声,孙云晓.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2002(6):120
[2]如何预防孩子的意外伤害[EB/OL].大女人网,2008.7.19
[3]徐殷,吴劲,宁远林.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调查分析[J].实用预防医学,2007,12(6)
[4]刘馨,成利新.幼儿常见的安全问题及家长对其认知的调查[J].儿童发展与教育,2006(9):15-18
[5]Grossman DC.The history of injury control and theepidemiology of child and adolescent injuries[J].Future Child,2000,10(1):23-52.
[6]晏晓颖,廖淑梅.儿童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和干预策略[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5,22(6):49-52
[7]朱芹,何贵蓉.儿童意外伤害的特点及预防[J].护理研究,2006,3(3)
[8]新苗.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EB/OL].山东学前教育网,200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