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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行政协调的伦理思考

2011-12-25许丽娟

行政与法 2011年8期
关键词:公务员伦理行政

□ 许丽娟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对公务员行政协调的伦理思考

□ 许丽娟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行政协调渗透于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之中,对保障行政工作的平衡与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行政矛盾的逐步显现需要公务员具有较强的行政协调能力与良好的道德素质,这意味着公务员在行政协调中要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本文将伦理思想融入公务员行政协调之中,提出统筹兼顾的整体协调、科学务实的有序协调、灵活多样的动态协调、客观公正的依法协调和团结协作的沟通协调等建议,并分析了其中蕴涵的伦理原则,以期实现行政组织的良性运行。

公务员;行政协调;伦理

行政协调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行政事务纷繁复杂,使得公务员承担的行政工作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行政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缓和矛盾,减少磨擦,不断提高公务员的行政协调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公务员行政协调置于伦理的视角之下,分析探讨了整体协调、有序协调、动态协调、依法协调和沟通协调所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围绕“整体平衡、程序科学、方法灵活、制度公正、政治民主”这五个方面来实施行政协调,以期实现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行。

一、整体协调:坚持统筹兼顾的公共伦理原则,保证社会一体化

整体协调是指公务员在具体的行政执行过程中要从公众利益出发,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努力在统筹全局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同时,公务员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公务员正确的伦理取向和全局意识能够引导其更好地进行行政协调。从本质上看,坚持统筹兼顾的公共伦理原则是整体协调的内在要求。整体协调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以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为总体目标,并以此作为公务员行政工作的导向,以保证社会一体化。

在行政组织运行过程中,许多工作都不是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的,而是由相互关联的几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这就要求公务员在行政协调中应从行政组织的总体目标出发,充分考虑行政系统的整体性。为了使行政系统内的各部门和各要素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就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公共伦理原则,步调一致地实现组织目标,避免出现各部门重复工作的现象。公务员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公共利益,衡量其是否称职的标准就是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但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的现象,如:公务员作为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因角色不同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冲突;还有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为调控经济采取不同政策时所产生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等等。所以,公务员在行政协调中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时刻以完成行政组织的共同任务为准则,使行政组织各系统之间处于平衡状态,以实现行政系统整体功能的最优化。

行政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需要公务员在协调时依据整体目标统筹考虑被协调各方作出让步的范围幅度,兼顾各方合理的要求,使协调结果易于为各方所接受。具体来说,要求公务员在行政协调中,一是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当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务员要旗帜鲜明地维护组织利益,在协调中要尽量考虑周全,权衡利弊,以保证行政组织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二是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公务员所协调的问题绝大多数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有关,因此,公务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重视民众在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在整体协调中必须有一定的自主性,认真细致地处理好每项工作,想方设法为公众谋福利,不做违背公众利益、危害社会的事。三是要树立着眼全局的伦理道德观。公务员应从公共利益出发,对各项工作作出全面规划,通过把握大局,服务公众,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增进被协调各方的理解和认同,使协调行为体现公共伦理原则。

二、有序协调:坚持科学务实的关系伦理原则,保证工作程序化

有序协调要求公务员明确各项行政工作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坚持科学务实的关系伦理原则对其进行安排部署,依轻重缓急加以协调。科学是一种方式,公务员在行政协调时必须以科学思想为指导,遵循行政活动的客观规律,增强协调工作的科学性和有序性。行政系统内部的协调一般分为横向协调与纵向协调,横向协调是指处于同一级别的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协调活动,由于同一级别行政部门的职能可能存在交叉,所以大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进行有序协调。纵向协调则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一行政部门与下一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协调,大多借助于行政权威来实现。有序协调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使行政协调有章可循,以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任何组织都具有层次性,行政组织也不例外。因此,行政协调要逐级进行,即被协调的行政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是行使协调职能者的直接下属。[1](p153)公务员在进行协调时要遵循逐级有序原则,不得越级协调或各自独立协调,而应明确协调的对象与范围以及横向协调与纵向协调的关系,按照上下级统属关系来进行系统协调。同时,公务员在有序协调时应严格按程序办事,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保证工作程序化。有序协调能够合理配置各个行政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工作程序,使行政工作有序开展。否则,就会影响行政组织目标的实现,导致行政活动失去秩序。

公务员要想使行政协调顺利进行,首先,必须要遵循协调的一般程序。有序协调的首要环节是要对所协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公务员在调查研究中要深入实际多方面了解情况,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对其进行分析判断,认清所协调问题的实质,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次,有序协调要遵循统一领导的原则。公务员应根据领导的意见和授权范围进行协调,并且对某一具体工作的协调应保证协调者或协调部门是单一的,避免因协调者意见不一致而产生新的矛盾;再次,公务员在有序协调时要选择恰当的时间。在具体的行政工作中,要周密考虑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遇到的各种复杂矛盾,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事前协调、事中协调还是事后协调,通过及时有效的协调来消除行政争议。

三、动态协调:坚持灵活多样的信念伦理原则,保证行政高效化

现代行政是一个开放式的管理系统,客观形势和主观认识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行政协调就成为贯穿行政执行过程的动态的、经常性的活动。[2](p184)行政协调是为达到行政组织各系统之间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所表现出的稳定其实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平衡会不断被新情况所打破,走向不平衡。经常性的不平衡要求公务员具有创新思维方式,能够从新角度灵活地分析并解决问题。动态协调是有效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行政工作中的各类矛盾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在协调处理矛盾时应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坚持灵活多样的信念伦理原则,方能使协调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公务员只有在行政协调中自觉地遵循一定的道德信念,才能对各种突发状况作出灵敏的反应,使行政活动更具灵活性,从而保证行政高效化。

行政协调作为一种动态短期的行政行为,有利于理顺行政关系,改善行政环境,保持行政系统的活力。在行政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各环节之间的不连贯,各部门之间的摩擦或人际关系的紧张等,这需要公务员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时协调,以增加协调力度,提高协调质量,使行政组织高效运转。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出现公务员协调能力差及缺乏技巧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公务员要讲究行政协调的方法,学会运用不同的方式来灵活处理各种棘手问题,保证整个工作在动态中获得平衡并处于最佳状态。

行政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要求公务员及时根据信息变化进行跟踪协调,而行政协调的效果如何则取决于公务员的协调能力与综合素质。公务员要想在动态协调中有效化解矛盾,保持行政活动的生命力,一要不断加强学习,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培养自身快速的应变能力,学会审时度势,善于权衡变通,这样,才能够灵活地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二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养,在困难面前迎难而上,果断处理有分歧的问题,不断提高协调能力;三要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各种培训,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增加有关协调方法与技巧的课程和内容,使公务员掌握灵活多样的协调方式,提高行政协调能力;四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上下级或同级公务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或网上办公等电子化的方式及时进行动态协调,从而达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以保证行政组织协调、高效运转。

四、依法协调:坚持客观公正的道义伦理原则,保证制度公开化

依法协调就是让制度成为公务员行政协调的出发点,把具有软约束力的伦理理论和道德教育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伦理制度,使公务员在协调中做到客观公正地调节和平衡各方面的关系。麦金太尔曾说过:“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3](p192)这说明公务员应培养自己正直刚毅的行政伦理德性,秉公解决需要协调的问题,切忌从主观印象或个人好恶出发偏袒某一方,从而使依法协调具有可行性与可接受性,保证制度公开化。在行政协调中,法治与德治如“鸟之两翼”都是不可缺少的伦理规范,公务员要加强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加快公务员伦理法治化建设的步伐。

依法协调的伦理法治化决定了它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行政组织自主意识和自治能力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坚持客观公正的道义伦理原则是保证公务员在行政协调中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条件。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务员的职责,但在实际的行政协调中,我们不能保证所有公务员都永远正确地行使权力,所以,需要将伦理规范纳入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建立科学的德能勤绩考核标准,并制定严格合理的道德赏罚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依照《国家公务员法》(1947年10月),在严格管理公务员的同时注重公务员道德素质的提高,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4](p25-26)公平的制度能够鼓励公务员自觉提高道德修养,帮助其走出伦理困境,预防公务员对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障被协调者的合法权益;反之,依法协调就很难做到公正。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公务员伦理道德法制体系,才能使公务员在客观公正的良性轨道上依法协调,并使协调结果令人信服。

要使公务员在调整行政组织关系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必须规范行政协调伦理秩序,实现政治文明。一方面,公务员应加强自律,培养自身的道德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客观公正的道义伦理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个人伦理自主性;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仅仅靠其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制订公务员行政协调的基本准则,通过严格的他律来规范其行政行为,使公务员行政协调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另外,还要建立专门的伦理监督机制,运用伦理原则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督促公务员遵循伦理制度,实行依法协调。

五、沟通协调:坚持团结协作的德性伦理原则,保证政治民主化

沟通是行政协调的灵魂,公务员在行政协调时要善于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矛盾,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等有效的沟通手段使被协调者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保证政治民主化。推进政治民主化就是要强化每个公务员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其相互合作的意识,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使团结协作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融洽的行政文化氛围,调动整个行政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有效的沟通协调有助于集中各个分散的力量,使公务员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形成整体的“合力”,从而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改善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塑造良好的行政组织形象。沟通协调主要依赖公务员,而公务员的行为活动必然受行政文化环境的影响,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价值以及不同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着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公务员应努力加强自己的政治道德修养,培养团结协作意识,促进行政组织各方的互惠互利,以形成和谐民主的行政伦理文化。在行政工作中,沟通不畅会使工作一再拖延或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甚至出现明争暗斗、人浮于事等违背行政伦理的现象。行政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够将团结协作的德性伦理原则转化为公务员日常的工作理念,更好地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使公务员的道德人格在和谐的行政氛围中得到升华。

在行政协调过程中应以团结互助的道德情操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个公务员,加强沟通协调的伦理道德建设,可以使公务员形成高尚的行政美德,从而带动行政风气的好转。具体来说,公务员应做到:其一,要准确熟练地使用语言文字进行沟通协调。公务员要学会用精准的语言文字传递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使广大公务员之间增进了解,使其思想与行动保持一致。其二,要充分运用情感交流进行沟通协调。公务员平时要多与被协调对象进行心与心的坦诚交流,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善于观察和分析他们所处的环境,分析他们不愿合作的原因,从而找出化解矛盾的方法。同时,要善于运用幽默来拉近与被协调者的距离,以便更好地控制各种复杂局面,使协调工作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完成。其三,要自觉增强合作意识。公务员应树立坚定的政治民主信念,根据团结协作的德性伦理原则建立和调整行政关系,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各组织能够更好地分工合作,形成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

总之,行政协调的关键是平衡,公务员应以其特有的智慧在行政协调过程中起到平衡各部门关系的作用。公务员只有以整体协调为基础,有序协调为方向,动态协调为方法,依法协调为制约,沟通协调为保障,将五种协调有机结合,相互运用,才能实现公务员行政协调的规范化。

[1]周红.行政伦理学[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2]张军涛,谢志平.行政管理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4]王振华.公共伦理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高 静)

The Consideration of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 in Ethics

Xu Lijuan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 is a basic of civil servant,it permeates in the various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of civil servant,it plays a vital role to guarantee on balance and stabilize the administrative work.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various administrative conflicts gradually emerging,which need civil servant have the 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 and good moral qualities.It means civil servant should follow the certain ethical principles in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The article will put the thoughts of ethical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 of civil servant,and advocate the whole coordination of overall consideration,the orderly coordination of scientific and pragmatic,the dynamic coordination of flexible and varied,the law coordination of objective and justice and the unity cooperation in communication coordination,and deeply analysis of the underlying ethical principles,in order to achieve to run well of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civil servant;administrative coordination;ethics

D630.3

A

1007-8207(2011)08-0048-03

2011-04-20

许丽娟 (1986—),女,山西万荣人,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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