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租赁市场还要平衡法律天平
2011-12-25刘先云
□ 刘先云
完善租赁市场还要平衡法律天平
□ 刘先云
当前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房与承租方自由协商达成的结果,看似十分公平合理,但实则掩盖了双方地位并不平等的事实。只有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让法律的天平更多地向承租人倾斜,才能让双方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
又到一年毕业生入职的高峰期。对这些大城市的“新移民”来说,租房是入职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然而,目前中国房屋租赁市场不规范,租赁期过短、租金随意上涨、房屋中介恶意捣乱等问题非常突出。培育一个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让大学生住得安心、干得顺心,成为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今年起,国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不少毕业生有望享受租住公租房的福利。但从短期来看,公租房供给毕竟是“僧多粥少”,仍有不少大学生不得不通过市场租赁来解决住房问题。
笔者以为,国家有必要在增加公租房供给的同时,通过修改《合同法》对住房租赁合同进行法律调控和解约限制,甚至施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在房屋租赁市场,由于市场需求持续火爆,加上承租一方搬家成本较高、宁可被动接受涨价而不愿搬家等原因,实际上承租方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正因为此,不少发达国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都有许多强制性规定,比如说对合同的签订与解约提出必要的限制,而不是简单由出租房与承租方之间达成合意即可。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29条、第130条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等保障承租人权益的条款,但总体上法律对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仍远远不够,承租方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出租人随意涨租金或者“踹”租户现象还普遍存在。
当前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自由协商达成的结果,看似十分公平合理,但实则掩盖了双方地位并不平等的事实。只有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让法律的天平更多地向承租人倾斜,才能让双方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
因此,今后立法部门不妨修订《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只要承租人同意,租房合同不得短于一定期限;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解约只能由承租一方提出等等。只有在立法上更好地保护承租方的权益,租赁市场才能更加稳定。
此外,对于房屋租赁市场还需要必要的行政管制措施。比如,面对房屋租金的飙升,部分大城市实际上有必要实行租金管制政策,限制租金额度或上涨幅度。在部分区域,一旦部分住房租金超过管制目标,公众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严厉处罚。国外实践证明,租金管制政策扭曲了价格杠杆,出租方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屋的品质。但目前来看,能保障刚毕业大学生的基本居住权似乎是更为迫切的需求,因此实行租金管制也未尝不可。
从当前看,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和调控房屋租金市场,有助于保障新近毕业的大学生和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降低其生活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长远来看,大力培育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可以减少或顺延居民的购房需求,减少投机炒作和不理性需求,这也是今后楼市调控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 编辑 刘文婷 □ 美编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