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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应对策略

2011-12-24彭小兵王翔燕

理论导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利益

彭小兵,王翔燕

(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重庆400030)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应对策略

彭小兵,王翔燕

(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重庆400030)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并且不断呈现出一些新形式和新特点,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内外交织放大、“无直接利益冲突”、“非经济利益”、参与主体广泛及“燃点”降低等特点,应从解决突出矛盾,建立完善的利益均衡及利益诉求机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方面建立化解机制。

群体性事件;新特点;化解机制;“无直接利益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凸显,群体性事件数量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2010年初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指出,“未来10年群体性事件成执政最大挑战。”[1]新时期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参与意识和利益观念的增加,群体性事件不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网络现实交织化、“无直接利益”冲突加剧、爆发“燃点”低和非经济利益事件开始萌芽等,对党和政府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考验。鉴于此,笔者在以往专家学者的研究基础上,重点对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探讨新特点形成的内在机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以期对提高党和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能力提供一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一定的利益冲突引起的,具有自发性、失范性、复杂性、可变性、情绪性等一般特点,[2]采取的手段一般是静坐、游行和阻碍交通等,情节严重的甚至发生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行为。从性质上来说,一般认为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并没有严重的政治目的,但是形式上属于违法性质,破坏程度也比较大,需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破坏党和政府的公众形象,并有可能被黑恶势力或者境外反动势力所利用,造成更加严重的政治问题。

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越来越多,爆发几率越来越高,依托的平台也越来越广泛,特别是网络技术的普及,这些都使得群体性事件不断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网络内外群体性事件交织放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成了有史以来最快速和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工具,成为十分重要的话语平台,同样也成为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一个“理想场所”。南京周久耕事件、深圳林嘉祥事件,其群体性都表现在互联网上,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这两个事件中参与讨论表达的网民分别达到了100万和180万。同样“百万级点击率”的“网上群体性事件”还有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高校学生集体罢餐事件”、“江西宜黄自焚事件”等等,这些都充分表明网络充当了社会燃烧理论里的助燃剂,加速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另外,传统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有地域限制,参与的人员一般只是局限在当地,传播半径有限,社会知晓率也不高。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我国网民激增,打破了这一传统限制,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途径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出现了网内网外互相推动、互相影响的新特征。《瞭望》新闻周刊在2009年第22期同时发表了题为《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和《网络内外群体性事件有交织放大之势》的文章,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已经逐渐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形式,并且互联网内外的群体性事件出现了交织放大的趋势,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和防范阻力。

2.“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从利益相关性角度看,可以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和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以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群体间或群体与政府间的利益矛盾引起的,事件参与者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06年10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出记者钟玉明、郭奔胜的调查报告《社会矛盾新警号》,文中指出在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又称为“社会泄愤事件”,[3]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只是因为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出现的冲突。此后,“无直接利益冲突”一词被许多媒体和学者采用。2009年的一些重大事件,如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吉林通钢群体性事件、山西吕梁煤矿群体性事件,这一特点进一步明显;2010年群体性事件更加突出了这个特点。这些事件中很多参与者本身是与该事件无关的,纯粹就是为了泄愤和表达不满,所以“无直接利益冲突”正在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特征并有逐渐增多之势。某种程度上,事件的性质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它预示着国内群体性事件进入了新时期。

3.群体性事件引发“燃点”降低。2009年6月,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替谁说话”事件,官员的一句话,引发了大规模的网民讨论,直到当事人被免职才停止。同样,2010年10月,海南文昌遭遇200年一遇的洪水,水库决口,市长慰问来迟,并出语刺激灾民,上千灾民追打市长,打砸警车。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直接的经济利益可以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某些官员的不当言论同样可以引发很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人们对精神层面的追求有时甚至超过物质利益方面。另外,从侧面表明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和广大民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

4.“非经济利益群体性事件”开始萌芽。有关资料显示,在转型时期,由利益格局重新调整而引发的经济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经济性事件占70%-80%。但是“非经济利益之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在2010年已经显露,海南文昌事件中,灾民追打市长、打砸警车是因为“市长伤人自尊”;江苏无锡工厂罢工事件中,工人罢工上街则是出于“对生命负责”。表面上看这些事件跟经济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往深处看,起因还是均与公共利益受损有关,只是这种利益转化为了心理、健康等精神层面的需求,这是人们对“安全感”的更高级追求形式,是物质利益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追求精神利益的结果。

5.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群越来越广泛。以往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农民、工人、库区移民、环境受污染者等,但是近两年来,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备增,物价上涨特别是房价上涨等因素,导致从都市白领到底层的工厂工人,从大学生到初中学童也都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2010年高校学生因为食堂菜价上涨而集体罢餐、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中学发生上千名学生打砸校园食堂事件即为例证。

二、群体性事件新特点产生的内在原因

不管群体性事件出现什么样的新形式,表现出什么样的新特点,其根本原因仍然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凸显和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分配格局急剧变化所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之所以近两年呈现出这些新的特点,又与一些客观因素、民众主观因素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不足等分不开。

1.根本原因——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利益分配格局急剧变化。从宏观背景上看,目前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分配格局急剧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为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从微观表现形式上来说,首先,因征地、拆迁、企业破产兼并等原因造成部分群众和阶层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直接侵害,为社会矛盾的激化提供了导火索;其次,社会不同阶层、群体间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部分民众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直接导致思想方式和行为规范的失衡。再次,社会上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诸如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官员贪污受贿等等,使部分群众产生了强烈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极易采取过激行为以宣泄心中的不满和怨气。另外,随着近两年通货膨胀的来临、环境破坏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加入,更加使得一些社会矛盾凸显,激化了民众对现有利益格局的不满,所以群体性事件的“燃点”越来越低,“无直接利益冲突”增多,参与主体也越来越广泛。

2.客观因素——社会舆论更加开放,舆论平台更加广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舆论更加开放和自由。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方便和快捷的交流工具,也为社会舆论增加了新的更广阔的平台,传统的政府约束体系内的公共领域正在逐渐被网络公共领域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当群体利益诉求在现实体制内无法得到满足时,就会向网络寻求支持,加上互联网匿名性、互动性、低成本性和平等参与性等方面的特征,使得网络公共领域成为网民表达诉求的绝佳参与空间。有网民感叹说,“信法(律)不如信(上)访,信访不如信(互联)网。”[4]可见,在现实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的情况下,网络逐渐成为现实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宣泄空间,而这正是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个关键原因,而且一旦出现,其发展速度和影响程度不可估量。

3.主观因素——公民利益观念和参与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利益观念显著增强,尽管我国也一直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但是相对滞后,比如,民意表达机制不健全,使部分利益受损的群众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些是“群体性事件”的另一诱因。一方面,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公民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利益结构失调,贫富差距扩大,客观上刺激了公民的利益观念,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公民进行利益诉求的成本,所以使得普通民众更容易达成共识,诱发“群体性事件”。另外,知识精英由旁观者开始转为参与者,为群体性事件提供意识形态支持。随着近两年大学生就业压力备增和物价上涨,特别是房价上涨过快等因素的出现,以白领和大学生为代表的知识精英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特别是“网络性群体事件”当中。这部分人是网民的主体,同时又是利益观念和公民意识最强烈的群体,通过他们的带动和影响,也大大加强了普通网民甚至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以致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变革的讨论中来,这些也是导致“非经济利益群体性事件”开始萌芽的一个重要原因。

4.政府公信力不足。传统的中国公民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所以政府的公信力显得相当重要。但是近年来,由于信息途径的增多、速度的加快,凸显了政府公信力的不足。[5]一些政府机构长期对百姓利益不管不问,对民生漠视,甚至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等,使得政府机构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损,如今,“政府不管,自己搞掂,自己救自己”的信念已植根于部分民众心中。“不明真相”成为网络流行语也从侧面上反映了这一现象,政府的声音得不到民众的肯定,甚至引来民众的猜疑,这成为很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导火索。如“石首事件”中“抢尸现象”,“上海倒楼事件”中的“散步”现象,以及最近发生的多地抢购碘盐的现象等,人们都对政府发出的消息产生强烈的质疑,民众不再期望依靠政府和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亲自上阵”。

三、构建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化解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我们应正视现存的群体性事件,摸清其内部原因和规律,以人为本,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应对。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化改革,集中解决一批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归根结底,社会矛盾才是“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因此,推动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是有效化解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方法。当前,我国的改革还不彻底,发展还不充分,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各方面的需求,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改革,我国才能真正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推动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以及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解决新时期的群体性事件。另外,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其中一些突出性的矛盾是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共同诱因,这些矛盾关系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所以受关注度比较高,需要优先保证化解这些突出矛盾,如劳资关系、征地拆迁、就业压力、房价上涨过快等引起的矛盾。

2.建立完善的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诉求机制。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和贫富差距过大是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所以在加大经济发展力度、深化改革的同时,也要注意健全利益均衡机制和诉求机制,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使公民利益受到侵害时有一个合理的机制能够表达诉求,而不是诉诸于群体性的暴力活动。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政府需要依靠宏观经济调控和合理把握市场经济的规律,运用收入再分配和税收政策等手段,制定合理的经济发展计划,使现行经济体制和调节机制既能充分调动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又能使国民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使利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各群体利益处于相对均衡状态,防止社会财富积累的两极分化和过分悬殊。同时要大力打击贪污腐败,制止灰色收入和非正当谋利等行为,保证社会的公平。比如国家今年即将实施新的个税征收标准,就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这一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合理的利益诉求机制是社会的“减压阀”,它可以使社会大众的不满情绪得到合理的宣泄,从而避免激烈的冲突发生。政府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利益诉求机制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利益诉求机制的建设,在政府和广大民众之间建立起一道畅通的桥梁,保证各种利益主体都获得合法有效的渠道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具体的手段上可以多样化,比如可以充分利用现在网络社会的特点,搭建与网民的良性互动平台,广泛收集民意。最近,有些官员开设微博,利用这一先进的互动平台,跟民众进行互动,倾听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开展了“局长日”等长效的沟通机制,也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对于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的作用,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纵观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无一例外的都跟网络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网络舆论的作用甚至已经赶超传统媒体的舆论作用,所以加强政府网络执政能力,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缓解社会矛盾有重大意义。其一,加强与第三方网络媒体的合作。腾讯、百度、新浪等网络媒体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某种程度上引导着网络社会的舆论导向,所以及时依靠这些第三方网络媒体进行信息公开,可以短时间内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引导舆论往正确的方向发展。其二,加强网络监管,立法保证网民权益。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我国的网站数量也与日俱增,其中不乏形形色色的小网站混杂其中,为散步社会谣言提供了温床,而这些谣言往往又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因。所以需要从制度上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化,加大网络监管的力度,净化网络空间。另外从法律上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要防止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对正当的网络言论进行打击和报复。其三,加强政府自身网络建设,提高网络执政能力。仅仅依靠第三方网络媒体发布公开一些消息是不够的,政府如果要想在网络社会中赢得主动权,必须更加深入地加强网络执政能力,使决策者突破时空限制,快速便捷地深入基层,听民意,聚民智,形成上下良性互动的局面。加强自身的网络建设,彻底摆脱过去政府网站更新慢、页面简陋、很多互动平台多是摆设的局面。比如加强自身的门户网站建设,加强自身的网络互动平台建设,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去收集民意,大大提高执政水平。其四,加强网络舆情分析,掌握正确的网络导向。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前都是有征兆的,而这种征兆在网络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加强网络舆情分析,掌握网络舆论导向,并将其引入正确的方向,对化解群体性事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网即在2008年专门成立了舆情频道,专门用来分析和监测网络舆情信息,为党和政府掌握网络舆论导向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4.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弱化是导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易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同样对化解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作用。以上的诸多措施,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比如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增加与民众的交流等。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公信力,就需要转变政府执政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民生项目的建设,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以及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重塑政府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要加大对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的治理力度,让民众看到政府的诚心和决心。

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和保护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使各种利益协调和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都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减少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其能够在合理的体制框架内获得解决,真正构筑起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化解的多元新型机制,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

[1]米艾尼.未来10年群体性事件成执政最大挑战[J].瞭望东方周刊,2010,(4).

[2]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

[3]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2009,(6).

[4]李颖,李涛.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举报法,民调认同此乃当务之急[N].中国青年报,2009-03-17(7).

[5]晏鸿鹰.浅议良好的沟通促进政府公信力提升——以群体性事件为视角[J].改革与开放,2010,(4).

D669

A

1002-7408(2011)08-0031-0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703039);重庆大学自主科研项目(0202005201022)。

彭小兵(1976-),男,江西安福人,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府经济与管理;王翔燕(1982-),女,山东烟台人,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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