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2011-12-24许士光
□ 许士光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个规定告诉我们,无论是代表的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让选民或者代表充分行使提名权,是代表选举的一个前置程序,是尊重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体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重要标志。
然而,在以往的代表选举中,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着重政党、团体提名,轻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现象。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的为图省事,在未让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名前,就把事先预想的条条框框、代表类型下达到各选区;有的不敢甚至限制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名,怕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多了,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和难度,违背领导“意图”,把选举搞乱;有的对选民或者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另眼看待,作为“陪衬”,当做“差额”陪选,致使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挫伤了选民或者代表参选的积极性。那么,应当怎样依法把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权落实好、实现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选民或者代表平等参加选举活动,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没有贵贱高低之分,没有上下前后之别,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符合选举法“人人平等”的要求。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各自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不平等差异;有利于避免用“长官意志”去代替选民或者代表的意志;有利于把党委意图与选民或者代表意愿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利于消除选民或者代表的逆反心理,提高选民或者代表参选的积极性。
二是10人以上联名提名时,不要把选民或者代表进行必要的“联系”说成是非组织活动。既然法律允许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那么,联名的领衔人或者参与人开展一些必要的游说、商讨、研究等联系活动,是很正常的。我们应当把正常的和不正常的、合法的和非法的、恶意的和善意的、贿选的和非贿选的做法严格区分开来,保障选民或者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选民或者代表不是采取贿赂、暴力、威胁、欺骗、恶意攻击等选举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就不要把“四处奔走、多方游说”等在联名酝酿代表候选人时必然出现的现象,说成是非法“串联”或“非组织活动”,否则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就无从谈起。
三是10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多,可以依法通过预选程序实行优胜劣汰。从以往的选举实践看,在代表选举的“联名”阶段,总有一些人担心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多,会把选举搞乱,影响组织意图实现,有的甚至惊慌失措。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笔者所在区有一年换届选举时,有个选区的选民在联名提名时,一下子提了5个候选人,加上组织提名2人,共有7个候选人。在场的党委部门负责人很是着急,不知如何是好。我们人大负责选举的领导赶到后,首先宣传了选举法,并对选民的民主意识给予了肯定。接下来,依法进行了三轮预选至“三选二”模式,选民和被淘汰下来的候选人心悦诚服,都说“这样很公平”。因此,选举人大代表时,不必担心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名的人选过多会把选举搞乱,只要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规定去做,启动预选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优胜劣汰,程序步步到位,选民的心理就不会失衡,选举就一定会有序、成功、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