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中的高票情结须纠正
2011-12-24石永宁
□ 石永宁
选举工作中的高票情结,是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成员时,一些候选人对投票选举结果存在不切实际的高期待,即期待选民或者代表对自己一致拥护、全体赞同,最好是赞成票达到100%,无一反对或者弃权。愿望实现了就信心百倍、劲头十足,若有几张反对或弃权票,就疑虑重重,患得患失,甚至闹情绪。应当说,这种高票情结是非理性的,对工作弊多利少。
有位哲人说过,“如果所有的人都赞成你,你不可能是最优秀的;如果所有的人都反对你,你也与优秀无缘;只有在既有人爱戴你敬重你,同时也有人讨厌你鄙视你之时,你才有可能是最优秀的。”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是在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的职业领域和社会阶层不断出现,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多样,“和而不同”是这种现象的最好表述。在一定意义上说,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候选人实际上是在接受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和不同利益诉求人的挑选,选民和代表对候选人投出的一票,包含着他们对候选人品德、才干、业绩、作风等方面的评价,这种评价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那么,强求高票甚至全票当选是不现实的。
高票情结会产生不良导向,贻误工作。我们现在面临的是一个黄金机遇期,同时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改革攻坚期。改革和发展的过程,就是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过程。高票情结的存在,会使候选人凡事“三思而后行”,顾虑众人对自己的评价,为了获得选票而在工作中绕开矛盾,回避问题,多栽花,少挑刺,乐于充当老好人。特别是在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或部门,改革势必会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障碍,如果大家都患得患失,怕得罪人,矛盾就难以解决,改革就难以推进,机遇就擦身而过,事业就难以持续发展。高票情结还会分散人干事创业的精力,使人急功近利,作风飘浮,干事追求短平快,求显绩,甚至违背发展规律,搞花拳绣腿,作表演秀,那些打基础、利长远、促民生的事就难得有人问津了。
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等。这就是我国人大选举中的“过半数”原则或者叫“弱多数”原则,它表明,在选举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只要比反对票与弃权票之和多出一票,即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1时,就得当选。法律之所以规定“微弱多数”而排除“大多数”、“绝大多数”,解读其中蕴含的深义,应该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让选民、代表和候选人客观、理性地认识和对待投票选举结果,为实践中高票和全票可能产生的误导设防,并鼓励干事创业者、仗义执言者、勇于改革者,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纠正高票情结,关键是要解决认识和心态问题。我们有必要在选民、代表和候选人中普及这样一种观念:民主是个好东西,但高票或者全票当选未必就说明当选者最优秀、最杰出。只要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你就是胜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