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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11-12-23刘志洋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补偿费失地农民征地

孟 研,刘志洋

(1.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2.河北金融学院 产学研合作处,河北 保定 071000)

城市化进程中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孟 研1,刘志洋2*

(1.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2.河北金融学院 产学研合作处,河北 保定 071000)

伴随城市化的深入,河北省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更加突出。本文分析了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指出其存在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收入水平呈现下降趋势等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几点建议。

城市化;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随着河北省工业化、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耕地占用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河北省共征用土地5.3万公顷(不包含违法征地面积),造成失地农民达40余万人。根据河北省省委、省政府2005年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到2020年河北省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7%左右,届时还会有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之初,大部分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费的支撑下生活,其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部分失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家庭负担重等原因,导致其生活水平逐渐下降。据一些城市的调查资料,失地农民已超过城市“低保”人口的20%,个别地区甚至超过80%。[1]因此,在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将更加突出。

一、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及分担管理模式

1.河北省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政府的出资一般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和金额由各市根据土地出让纯收益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集体补助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可分次缴纳,但是首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10%。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清;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则上要一次性缴清,特殊情况,可分次缴纳。

2.账户管理模式。河北省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实行的是“大账户,小统筹”的管理模式,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更加强调个人所得。

(二)享受条件和标准的确定

河北省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失地农民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由于省内各地区的具体规定不同,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分担比例、缴费标准和养老保险待遇各不相同,下面分析对比邯郸、迁安、廊坊等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享受标准,[2](P165)详见表1。

表1 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城市的缴费和享受标准①

二、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

根据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6倍,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10倍-16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倍。我国在近几年各地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货币安置占90%以上。据河北省邯郸县反映,失地农民得到的失地补偿费,仅相当于农民7年-8年的收入,更有甚者,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仅相当于农民年收入的4倍-5倍,根本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此外,据对2006年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征地补偿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通过计算得到在物价上涨幅度为5%、人均消费增长幅度8%的情况下,征地补偿费只够每个失地农民消费约9年,若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只够每人消费约4年,并且在此期间内生活水平呈不断下降的趋势。[3](P32)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收入水平呈现下降趋势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绝大多数地区反映,耕地被征用后,农民的人均生活费开支普遍增长了三成左右。[4]由于农户迁往城镇居住,原本可以自给自足的蔬菜和一部分粮食,现在都需要购买,而且交通费、物业费的增加,导致其生活成本上升,总体生活水平下降。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5 400万农业人口占到了全省总人口的70%,农业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根据2006年对廊坊市和涿州市260户失地农民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685个劳动力中,共实现就业506人,就业率为72%,仍有28%的劳动力处于待业状态,平均工资仅为1 007元。[5]另据对河北省其他地市的调查显示,虽然土地征用初期,安排了一部分失地农民就业,但是随着企业的改制、兼并和倒闭,大部分失地农民被裁减,失业回家,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了许多。

三、完善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几点建议

纵观发达国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往往根据科学化、系统化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来实现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的有效管理,尽量避免单纯依靠某种手段或方法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理。

(一)探索科学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近年来,河北省各地市在结合自身情况的基础之上不断探索,创造出了多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第一,政府主导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保障对象为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零地价”大项目占地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每年每亩给予1 680元补偿,其中600元为生活费,1 080元为养老保险补助金,随个人缴费进入养老保险账户;不参加养老保险,每年每亩给予1 200元补偿。第二,政府和集体共同主导模式。这一模式重点保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全部被征用的每人每月享受养老金120元,对于土地部分被征用的失地农民养老金按土地征用数与1992年承包地数之比乘以120元确定。保费投入由政府和集体共同负责,其中政府补贴2 000元,集体交纳18 000元。第三,政府、集体、个人联合主导模式。这一模式要求保费投入由政府、集体、个人联合负担,政府确定缴费负担比例、缴费标准和档次,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农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第四,个人主导模式。这一模式重点保障60周岁以下人员,保费投入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少量补贴(5%-10%),失地农民也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缴纳。河北省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总体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倾向上,分析以上四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上述模式,探索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二)土地征用应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

征地补偿是国家为了获得公益性建设用地而将集体土地或私人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支付给被征地者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首先要明确补偿原则,西方各国大体经历了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当补偿原则三个阶段,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为了能够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应当运用相当补偿原则。其次要制定补偿标准,土地征用的补偿原则决定着补偿的标准,所以土地补偿的标准也是以充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为主的。土地权利人得到的土地补偿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前者相当于征用土地的价值,后者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补偿。再次要规范补偿方式,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有货币补偿方式,又有实物补偿方式,而实物补偿又可分为留地补偿方式和替代地补偿方式等,从而实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多样化,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各地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客观实际,灵活运用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留地补偿、招工补偿、入股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等多种模式,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建设、明确补偿制度之外,还必须明确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角色定位。由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和市场失灵等原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必须以国家为主体,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虽然政府要在社会保障中承担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统包统揽,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障责任。根据我国国情应该选择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简单的说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角色中退出来,回到调控、监管、服务的正确位置上来,建立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四)做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工作,扩大收入来源

无论是美国的职业培训制度还是日本的职业训练制度,目标都定位在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在我国由于失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滞后,加之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已经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从农民的长远利益来考虑,除了失地补偿以外,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同样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的重要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成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失地农民就业指导、定期再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等方面的支出,同时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使其再就业、获得收入来源,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系统的建立,既可以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其自身技能,又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减少社会保障支出。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首先,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同时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使得受过培训的人员真正能为社会所接受。其次,要全面落实劳动法,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积极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再次,要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等方式来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最后,要全面落实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措施,使他们真正从中获益,扩大收入来源渠道。

注释:

① 资料来源:梁 鸿.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 吴丽萍,吴露萍.中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和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09(1):52-54.

[2] 梁 鸿.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 王树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6.

[4] 袁 杰,吴广明.我国失地农民医疗保险问题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8(3):29-30.

[5] 刘跃发,李红叶.河北省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关于廊坊市、涿州市失地农民的调查报告[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8(3):93-96.

F840.6

A

1008-6471(2011)03-0070-02

2011-06-07

本文为2007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北省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模式之研究”(编号:074572319)的研究成

果。

孟研(1987-),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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