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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言论辨析(续)

2011-12-23周新城

中华魂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有经济公有制股份制

文/周新城

私有化言论辨析(续)

文/周新城

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如前面说到的,中央关于改革的任何一个提法、决策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也不例外。有的人抓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提法,把私有化的内容塞了进来,提出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仿佛实现形式多样化就是怎么干都可以。某个省委机关报的社论居然有这样的标题:“当前国企改革要突出一个卖字、落实一个股字,抓好一个私字”,把私有制也当作是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的一种了。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本质决定现象,内容决定形式;现象反映本质,形式表现内容。同一种本质可以有多种表现,同样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它的具体的组织结构、管理形式、经营机制、领导体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然而不管具体实现形式怎样变化,它的全民所有制这种性质不应改变。

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不应该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单一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改变实现形式不等于改变公有制;第二,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体现公有制的要求,决不能借口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而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第三,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真正做到多样化,切忌 “一刀切”、乱刮风。

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把公有制企业卖给私人,那是把公有制改成私有制,这不是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改变所有制的根本性质了。

关于股份制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资本组织形式,除了国家独资外,还可以采取股份制。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可以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一时间,股份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在关于股份制的讨论过程中,显然有不同的看法。从根本指导思想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两类看法。一类是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即“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实行股份制是为了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类的主张是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用股票的形式卖给个人,实行私有化,就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所做的那样。这两类看法虽然都是主张实行股份制,但其性质、目的以及后果是大相径庭的。

主张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的人,有一个重要的遁词,即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它不是一个人占有而是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既然是集体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应该就是公有制。在这一套理论的掩饰下,他们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把公有财产以股份制的形式卖给私人,似乎那样做,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并没有改变,只是由国家所有变成集体所有而已。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理论公开主张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把私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公司也说成是公有制企业。这样,私有化就合法化了。这一套理论的要害在于股份制是不是就是集体所有制,这是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的。

应该说,十五大的报告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十五大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①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并没有回答性质问题,因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本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同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决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是资本的组织形式,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股份制和所有制分别属于两类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互等性。在私有制条件下,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公司,并不会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不会使私有制变为公有制。要知道所有制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资本组织形式的变化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变化。所以,对于股份制的性质,不能光从形式上看问题,不能说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是集体所有制,这里,关键是要看股份制反映和体现了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苏联演变过程中,戈尔巴乔夫正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作为 “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股份制曾经成为苏联实行私有化的一种工具。用美国最后一任驻苏大使马特洛克的话来说,戈尔巴乔夫是“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从而“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②我国国内一些经济学家也想步戈尔巴乔夫的后尘,搞这套把戏,难道不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吗!

关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过去,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国有经济的结构也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所以,十五大提出了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任务,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有人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鼓吹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统统改造成为“民有民营”企业,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国退民进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某些著名公众人物杜撰中央文件精神,宣布:“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③“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地退出。”甚至威胁说,“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的代价”!④然而我们翻遍十五大文件,根本找不到这样的话。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⑤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⑥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把自己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颇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这种手法实为学术界所不齿。

“国退民进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上面已经分析过,无需赘述。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样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生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关于“抓大放小”

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后来把这一方针概括为“抓大放小”。十五大肯定了这一方针。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坚持“抓大放小”,把“抓大放小”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大措施。

从政治方向的角度看,“抓大”分歧不大,但对于“放小”,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严重的分歧。

中央提出 “放小”是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放小”是指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而不是放弃;“放小”的同时还要“扶小”、“带小”,而不是撒手不管。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放小”有多种形式,只有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才实行破产、关闭。然而在中央提出“放小”以后,有人把“放小”歪曲成为不要国有中小企业了,甚至认为,中央主张私有化,因而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上刮起了卖企业之风。有人公开宣称:“十五大的精神就是卖,尽快地卖”。有的市甚至搞卖企业的群众运动,开大会动员,派成百个工作组下厂督促卖企业。有人把限定时间内卖光国有企业作为任期的政绩,把本地区没有国有企业作为改革成绩加以炫耀。一时间,在“放小”的旗帜下,中小企业私有化在某些地区形成了气候,谁反对把企业卖给(实际上绝大多数场合是送给)私人,他就是僵化、保守,反对改革。

应该指出,某些经济学家在这股卖企业的私有化浪潮中起了恶劣的误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为出卖国有企业进行辩护,说什么“卖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依然存在”,这不能叫私有化。仿佛国有经济的实物形态不存在了,只要价值形态还存在,仍可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种把国有经济当作一大把钞票,只要手中掌握这些钞票就可以保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理论是荒唐的。毫无疑问,公有制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国家、集体掌握的一笔财产,但它本质上却是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所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它存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中。这种与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雇佣、剥削工人的关系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构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把这一点作为决定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因素,说的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必须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货币是财产的价值形态,价值是无差别的东西,它本身说明不了生产关系的性质。离开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光有一大把钱,是不能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们用赎买的方法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民族资本家手中依然保持原有资产的价值形态,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就不存在了。同样,把国有企业卖了,尽管国家在价值形态上拿到了钱,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存在了。那些主张卖国有企业的人,实际上是在干搞垮社会主义的勾当。

注释:

①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② 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上),第315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③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④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⑤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⑥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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