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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刍议

2011-12-18赵海滨

国防 2011年4期
关键词:军事设施国防法规

保护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需求,拓宽保护的方法路子,才能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技术运用,推开信息化维护管理手段。充分借助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地方信息产业发展优势,逐步加大军事设施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军事设施保护的科技水平和信息化含量,切实增强军事区域自身防范能力。要加大首脑指挥工程、阵地工程等重要军事设施信息化建设,安装摄像监控、门禁监视等设备系统,实现由人力监控向信息化手段监控的转变。有计划地展开军事设施保护综合信息分系统、国防工程智能化控制与管理系统的研发,重点在数据管理电子化、目标管理三维化、统计分析智能化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从而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信息化建设进程。二是结合信息化条件下反侦察斗争实际,开展技术伪装防护创新。要紧密结合信息化条件下国防工程伪装新要求,深入研究国防工程“防侦察监视、防精确打击、防电磁毁伤”等问题,积极开展伪装防护技术创新,采取喷射混凝土造型伪装、布设防护工程伪装门、使用绿化增强剂等技术,安装安全警戒系统、配备信号干扰器等手段对重要军事设施实施伪装和监控,消除和降低暴露征候,做到自然防护与科技手段相结合,伪装效果与防护要求相一致,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能力和效益。三是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工作的特点要求,突出重难点问题研究。近年来,军事设施保护已从传统的陆上、地下、可见设施向海域、空域、信息域拓展,搞好空域、海域和电磁环境“两区两范围”的划定已成为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确保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驻地军兵种类别、地域实际和担负的任务,指定相应单位分别担负军用机场净空、边海防设施、海域、空域、电磁环境及临时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等课题的研究任务,通过推广经验、示范引路、典型辐射等作用,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创新落实。

三、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长效发展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正规工作秩序,是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方略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工作中,要突出“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完善配套保护工作法规。依据现行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地域实际,修改完善地方性军事设施保护法规文件,起草制订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指导下级展开军民共管公约、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应法规制度的修订,形成上下衔接、系统配套、适应新形势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二是坚持规范运行,健全常态保护制度机制。把建章立制作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持久有序开展的重要抓手,主动搞好组织机构的健全完善和日常工作制度的规范运行。按照“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及时对委员和联络员进行调整补充,确保始终有分管领导负责、有具体人员办事。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意见要求,要加大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研究,探索建立稳定高效的办公机构设置模式,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晰、制度配套、保障到位。同时,要建立形成宣传教育、联席会议、请示报告、业务培训、统计登记、安全保密、建档交接和检查验收、通报讲评等工作制度,并大力推行保护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安全防护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的落实,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三是坚持和谐发展,建立顺畅的军地协调机制。按照“军地协作、按职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军地之间要主动协调,加强横向互通和工作联系,做到重要问题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即时沟通,重要工作合力共抓。军事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合理保护建议,积极支援配合地方经济建设;各级地方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着手城乡建设和经济开发时,应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并书面征求驻军意见,尽量避开军事设施。军地双方要经常互通情况,积极配合,从而逐步形成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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