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行性报告
2011-12-15大理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671000
□大理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671000 杨 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主要是提供某一领域内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已逐步出现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之间、专业大户与专业小农户之间,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之间、在农户与市场对接中逐渐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育出新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
在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我们看到,组织合作社的往往是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大农户,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以及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的联合。专业化大农户的联合,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可以增强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并通过合作社的力量降低独自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我国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以专业大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显示了强盛的生命力。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继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出现的又一次农业产业组织和经济体制的创新,它的产生和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1 为小规模经营农户和大市场架起了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坚持生产经营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性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可以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和降低市场进入费用,以联合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增强农户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2.2 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独立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它的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分散的农户从育种到生产、加工、贮藏、保鲜,直到流通、消费,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组织中,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销售企业的主人。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2.3 密切了政府与农户的联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很难对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政府往往很难顺利实施制定的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政府调控和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了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可以加强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和联系,以维护政府的指导和农民的利益。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要求和农村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可以大大增强政府指导农村经济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2.4 保护了农业和农民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可以有效抑制生产资料涨价和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的损害;通过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避免市场失败给农户带来的损失;通过合作社可以组织农民进入大市场,将市场关系内部化,更有效地分享市场交易利益。除了在种养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加农民的收益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直接办加工企业或向加工企业投资入股,获得农产品在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农民提高经营效益的生产经营组织,也是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组织。
3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3.1 依靠龙头企业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依靠龙头企业,与其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目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主要有龙头企业入股和能人带动型两种。能人带动型因个人的资金有限以及个人利益等因素,不能很好为社员服务。在另一种“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形式中,通过合作社龙头企业可以规范和约束农户的行为,获得更加稳定的原料来源并降低交易成本。这种方式,既可以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资金、管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又可以较好地满足农民的利益要求,实现企业和农民的双赢,是今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3.2 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机构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在再贷款和利率上提供优惠政策,财政同时也可给予利息补贴;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职责,改变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局面,形成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格局。
3.3 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力度
在推动各种类型农民合作社建设中,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包办代替。农民始终是建设合作社的主体,政府可以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适度管理。政府应协助农村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完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以及民主管理机制等加强组织建设;政府应继续加大财政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服务设施建设、培训教育开展、品牌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秩序建设和管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信用行为。
4 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措施
4.1 加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在财政上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金,用以支持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贷款贴息、技术进步、教育培训等,扶持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新产品、更新加工设备、改善服务设施等。
4.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经营活动范围
目前,我国国有粮食部门和供销社在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上仍占垄断地位,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从事粮食和棉花的贸易、加工。同时,国家还对一些主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专营,如种子、化肥、农药等。在经营范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获得与龙头企业、涉农部门等经济实体完全平等的待遇,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合作社决定经营范围的自主权,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有关的生产资料,包括种子、苗木、农药、肥料等。
4.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
政府应尽可能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赋税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征收,要充分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实施的盈利返还等特殊性质,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4 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环境
各级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应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等也应给予相应支持。同时,应鼓励农村信用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
[1]陶元浩,杨文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探析[J].希望月报(上半月),2007(4).
[2]刘丽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8(24).
[3]刘建军.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J].甘肃金融,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