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等额转让移交模式在BT项目中的创新应用
2011-12-11熊守富熊光宇王安林
□ 熊守富 熊光宇 王安林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100036;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等额转让移交模式在BT项目中的创新应用
□ 熊守富 熊光宇 王安林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100036;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BT模式(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系指根据项目发起方通过对选定的投资者予以授权,由投资者负责进行项目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建成后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资金回报。
BT模式集融资、投资、项目建设与政府特许、政府采购等行为于一体,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又是一种投资方式,有别于普通的工程施工,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及政府资源的有效整合,可调动部分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地区建设适度投入与有序实施的重要途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可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并能有效利用财务杠杆取得较好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当前BT项目通行的转让方式
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B)的关键,但BT项目成功的关键是移交(T)。BT合同双方在选择项目移交的模式时,主要会考虑以下三个因素:①移交手续简便时间短;②移交成本低税费少;③移交合法合规。目前通行的两种移交方式,一是代建制BT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模式,二是股权转让模式。
1.1 代建制BT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模式
代建制BT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模式并不是“纯粹的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所谓“纯粹的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定义为:“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将属于项目公司投资所有的,按照BT合同约定建设的工程项目,从项目公司手中买回。”
在实践中很多BT项目将代建制引入其中,在BT合同中约定将工程的建设理解为BT投资方的代建行为,其目的在于将物权始终定义给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从而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移交效率。因为如果将工程的移交定义为“纯粹的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那么这种回购作为一种交易不动产、转移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就要征收5%税率的营业税及附加3%~5%税率的契税、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而且移交手续复杂,存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而作为代建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是按照服务业中代理业征收5%税率的营业税,移交手续相对方便快捷。
1.2 股权(溢价)转让模式
所谓“项目公司股权溢价转让模式”定义为“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购买BT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成为项目资产物权的控制人,而BT投资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溢价获得投资收益的模式” 。
1.2.1 税收优势。在股权转让模式下,转让标的是项目公司的股权而不是BT工程项目,BT工程项目作为一种项目公司资产随项目公司权利主体变化而变更,因此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也就不存在转让不动产或代建的行为,从而避免了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公司转让股权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当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模式下其税收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大大增加了BT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同时,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也因此降低了成本费用,因为实践中大多数BT合同都有关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承担项目移交税费的要求。
1.2.2 可行性。按照《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股权转让只要双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相应决议,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即告完成。但BT项目有其特殊性,收购股权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因此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政府持股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普遍认为,政府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之一,现行对国企的国有股权都是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国有股权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程序进行交易转让。在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政府购买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政府当然也可买入“需要”的股权。在这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键是政府要通过合法程序,以公允的价格将项目公司的股权买入,而买入项目公司股权的实质不是获得项目公司股权,而是通过获得股权而获得BT项目。另一方面,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也会使政府成本降低,其功能从另一种角度说是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项目公司隐藏债务的风险问题。项目公司是专门为建设特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它是项目建设者和项目管理者,其运作和管理是受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监督的,因此,其产权及资产负债相对于一般公司法人来说是非常清晰和透明的。建设过程中主要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和银行、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而BT项目的特殊性杜绝了项目公司拖欠工程款和材料款等情况,而银行贷款也是投资款的一部分,即使不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回购项目,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也不会让拖欠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情况发生,对于银行的债务本来就取决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于回购款(股权转让款)的及时、足额支付。
最后,项目公司股东决策统一问题。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对BT投资者的受益最大,不会发生不愿转让股份的情况。原因是:一,BT项目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很少,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可能有两个以上股东,很多情况下都是法人独资公司,股东思想容易统一;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的实际使用价值对BT投资者来说是零,不转让意味着投资全部归零;三,股权转让方式对BT投资者来说收回投资的手续非常便捷,不存在解散清算项目公司后再分配投资收益的问题,把这个“包袱”扔给了需要它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四,股权转让方式前述已说明,会使BT投资者税收负担减少,投资收益大幅增加。
项目公司股权溢价转让模式相对于整体项目资产回购模式具有一定优势,但该模式由于存在股权溢价转让的缺点,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负担和国有资产能否溢价转让的问题,因此也值得商榷和创新。
2 转让移交模式创新——股权等额转让移交模式
所谓“项目公司股权等额转让移交模式”定义为“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购买BT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的方式成为项目资产物权的控制人,同时通过受让后的BT公司承担对BT投资人的负债,负债总额为项目结算总价减去股权转让款之后的部分,而BT投资人通过股权转让的等额款和转让后对BT公司的债权获得投资收益的模式”。
2.1 税收优势
通过等额收购股权的形式可避免溢价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溢价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税费负担,因为等额股权转让,表明“名义利润”为零,实际BT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纳入到企业的总体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体系中进行协调,当然也就可弥补其他投资或营业造成的亏损。
2.2 可行性
BT项目采用项目公司股权移交模式的关键是能否采用等额转让附带项目公司资产或负债的问题,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不能低于评估后股权价值转让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是否溢价没有做出详细说明,普遍认为当前形势下只能等额转让,同时根据国资发产权【2010】 11号文:国有资产间转让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形式,为BT模式采用项目公司股权等额转让移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由此,采用项目公司等额股权转让的方式回购BT项目对于BT合同双方是一种双赢的方式,相对于整体项目资产回购和溢价股权转让方式非常具有优势,且有很强的可行性。
3 案例分析
下面以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第一个BT项目“天津南仓立交BT项目”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
3.1 项目简介
天津南仓立交BT工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为快速路环线西北半环与快速路东纵——铁东北路相交的大型互通立交,合同价为5.4亿元,包括融资、铁路范围内拆迁及配合、桥梁工程建安三部分,主线桥全长1060.101m,建设面积44876m2,建设期为两年,竣工移交并办理股权及资产转让手续后分5次等额本息付款,总合同时间为6年零4个月。
项目发起人为天津城投集团。2007年9月由天津城投集团采用BT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铁六局集团为中标人(投资人),中铁六局集团是国有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由中铁六局负责设立登记BT项目公司并注入注册资本金18900万元,根据BT工程招标范围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并按确定的建设计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天津南仓立交工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招投双方结算完毕,招标人以股权回购的形式向中标人支付BT合同价款,并接收BT项目公司。
经过两年施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于2009年9月份完成,相关配套工程2009年11月底结束,全桥2009年12月初已通车,全面兑现了合同工期,工程完工后积极着手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回购转让工作。
3.2 案例计算
以天津南仓立交BT工程为例,假设:A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B是BT投资人、C是B设立的项目公司。该BT项目的总投资是5.4亿,投资回报率是10%即5400万。那么在单就考虑营业税且税率为3%的情况比较B的实际投资回报:
“整体资产回购”模式:
C将项目移交给A产生3%营业税:5400万×3%=162万
C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5400万-162万)×25%=1310万
B解散注销C获得投资收益:5400万-162万-1310万=3928万
B的3928万投资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928×25%=982万
最终B的实际投资回报为:3928万-982万=2946万
溢价股权转让模式:
B转让股权获得5400万收入,B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400万×25%=1350万
最终B的实际投资回报为:5400万-1350万=4050万
等额股权转让模式:
B转让股权获得5400万收入
最终B的实际投资回报为:5400万
由此看出“等额股权转让”模式下其税收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大大增加了BT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同时,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也因此降低了成本费用。
4 结论与建议
BT项目股权等额转让移交模式克服了“代建制BT项目资产的整体回购模式”和“股权溢价转让模式”两种模式程序繁杂、税负沉重的弊病,既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又程序简便,同时降低税负,天津南仓立交BT项目的转让工作完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的,程序合理合法,合同双方达到了双赢的效果,更大的激发了参与各方探索和投身BT 的热情,希望文章所述内容能为同类项目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第一作者为中铁六局天津南仓立交BT工程项目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第二作者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第三作者为中铁六局天津南仓立交BT工程项目公司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