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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比较研究*

2011-12-08黄海阳

关键词:斯密所有权农村土地

黄海阳

(四川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

伴随着经济发展、城市的扩张、“民工潮”的出现,我国农村土地“撂荒”、土地经营粗放等现象严重,造成农村规模经营难以形成,农村生产效率低下。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及丘陵地也归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自1987年,深圳市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案,到2008年12月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成立,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等方面不断探索。目前,农村土地主体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征用补偿机制的不完善、不成熟的农村土地市场仍是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缺陷。

李嘉图地租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中最为系统的阐述,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阐述了级差地租的来源、本质等相关问题。马克思地租理论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的基础上,包含对土地所有权、土地资源配置等多种角度对地租的阐述,是我国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笔者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与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不同和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路径的选择。

一、古典经济经济学地租理论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代表产业资本家的古典经济学直指地主阶级的地租论,其主要代表有威廉·佩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其中以李嘉图为代表。李嘉图地租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的高峰,其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对级差地租分析,为马克思科学地分析地租理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一)地租是“自然力”还是“不可摧毁”

亚当·斯密认为地租,“可以说是地主借给农业家使用自然力的产物”,而地租的大小“取决于想象上自然力的大小”;[1]亚当·斯密的地租理论含有浓重的重农主义色彩。李嘉图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土壤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部分土地产品,不过它往往与资本的利息和利润相混淆”。[2]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从批“封”赞“资”的角度,批判了地主阶级的不劳而获,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马克思曾经这样批判古典经济学地租的“原论”错误:“第一,土地没有“不可摧毁的力”。第二,土地也不具有“原有的力”,因为“土地根本就不是什么原有的东西,而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3]什么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马克思在论述土地所有权形式中这样认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转化成的形式”。[4]即马克思认为地租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密切相关,不只是“不劳而获”。

(二)地租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工资论还是剩余价值论

第一个研究资本主义地租的古典经济学家威廉·佩蒂以劳动价值论和工资论出发研究地租,佩蒂认为,土地和劳动都是财富的源泉,是价值的尺度。佩蒂认为地租是产品价值除去生产资料的价值(种子)和劳动力的价值(工资)之后的余额,即“个人在他的收货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一年这块土地的当然的真正地租”。[5]由此,配第把地租与剩余价值混为一谈。

亚当·斯密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对地租的研究,和佩蒂的论述相像:“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变构成土地的地租”。[6]斯密认为地租是工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斯密更进一步认识到地租和利润的关系,这是斯密地租理论较先进的地方。但是他却将地租与利润区别开来,“除非他(农业资本家)在收回资本时得到相当的利润,否则他就不愿雇佣劳动者。因此,利润成为要从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第二个项目。”[6]斯密对地租的认识可以说是混乱的。由于其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使其很难认识到资本主义地租反应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李嘉图在分析地租时,将其与劳动价值论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其最主要的理论贡献。李嘉图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深度的探讨了地租与利润、工资的关系。李嘉图认为利润和地租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利润都取决于在无需地租的土地上用不支付地租的资本为劳动者提供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量。”[2]而“使地租提高的同一原因,即用相同比例的劳动量提供更多食品数量愈发困难,会使工资上涨”[2]的地租和工资的“同增同减”的相生关系。

马克思认为古典经济学家很难超越其阶级的限制研究资本主义地租,“因此,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还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反过来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研究出发,土地所有权怎么能把资本所生产的、并且已经由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从资本手里夺走。”[4]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工资论等为基础,以揭示资本主义本质的角度,探析了地租的本质问题。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以“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为题,对地租的本质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地租上分析问题的困难在于,要说明的是农业利润超过平均利润而形成的余额,即不是说明剩余价值。”[4]

(三)级差地租起源问题:条件还是原因

配第是第一个提出级差地租概念的古典经济学家。配第认为土地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影响关系的重要因素是土地位置和土地的质量。配第的地租理论中含有对级差地租两种形态的初探。马克思评论道:“配第比亚当·斯密更好的阐明了级差地租。[7]

古典经济学家中李嘉图是对级差地租起源问题进行最为全面分析的经济学家。李嘉图认为使用土地之所以要支付地租是因为:“土地的数量并非无限,质量也不尽相同,并且由于在人口增长的过程中,质量和位置较差的土地也被耕种了,”[2]并且认为土地耕种存有从耕种优等土地到劣等土地的过渡,即地租的数额取决于第一等土地和第二等土地在质量上的差别。李嘉图在论述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时,通过对农业改良、劳动力投入数量角度,认为“使相继投在同一土地或新地上的各分资本所获得的产品减少之差异都趋于降低地租。”[2]可见,李嘉图把位置和质量、农业改良看成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而这仅仅只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

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的实质是两个等量资本或者劳动被使用在等面积的土地上而产生的结果不等,这个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他批评了李嘉图级差地租Ⅰ。“无论由较坏土地不断推进较好土地,还是由较好土地不断推进较坏土地,级差地租总是同一发展和增加。”[4]在讨论级差地租的问题时涉及到更为广泛的一个问题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如何转化为地租的”?超额利润的转化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土地所有权使所有者能够把个别利润和平均利润之间的差额占为己有。”[4],即土地私有和经营的龚断才是级差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

(四)绝对地租是否存在?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在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位经济学家中,只有斯密认识到了绝对地租的存在。“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原有地租的附加额。”[6]这是斯密关于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是一种垄断价格。斯密在其地租理论中承认土地所有权的龚断,进而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因斯密没有正确认识到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关系,只能从流通的角度分析“垄断价格”,导致其有关绝对地租理论认识的片面性。

李嘉图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地主的部分产品或者货币。李嘉图对地租的研究是以土地私有权为角度,但是在其分析过程中偏离了土地私有权的角度,导致忽视了绝对地租的存在。绝对地租形成条件是农产品价格高过社会生产价格所形成的超额利润。李嘉图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研究地租时,有着和斯密一样的错误即混同了生产价格和价值,因此看不到级差地租之外的绝对地租。

马克思《资本论》中详细的论述绝对地租的存在。马克思论述的绝对地租着重强调了土地所有权的意义。“土地所有权本身已产生地租”[4],即使“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使用它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4]马克思通过对所有权下的农业资本、非农业资本构成、平均利润等的分析,认识到了绝对地租的本质:“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者劳动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它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4]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科学内涵

通过对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比较研究,可知马克思地租理论是完善科学系统的理论。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精髓是什么?其理论重点是什么?笔者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从我国社会主义地租改革的基础之上,剖析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科学内涵和精髓。

(一)强调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作用

不同形式地租的共同性是: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4]由此,土地所有权是一切地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土地所有权仅仅看做是历史的范畴,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4]。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前提或者基础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有其特有的经济形式和特征。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所有权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4]土地所有权获得了纯粹经济形式,即在资本主义方式的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者按照契约把土地租给租地农场主,租地农场主通过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价值增值,而租地农场主通过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获得利润。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形式为:人们通过对土地投资而形成的土地资本,包括对道路、场地、排灌设施以及土地能力与区位优势的改善而产生的一种所有权。笔者理解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对土地经营权的一种保护。

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和特征产生的作用是“使农业合理化,从而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方式经营”,[4]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从而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土地所有权中强调“垄断”,即强调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承认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强调级差地租理论的形成以及关系

级差地租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租地农业资本家经营面积相同质量不同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马克思强调“自然力”的作用,并以“用自然瀑布而不用蒸汽作动力的工厂主取得超额利润”为例,解释级差地租来源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4]且土地所有权本身不能创造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的取得是以产品按照超过市场调节的市场价格出售,而市场价格是由耕种劣等土地的资本家获得。笔者认为马克思在此强调的“自然力”包括两方面:自然方面的原因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以此,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指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者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级差地租Ⅱ是指连续追加投资于同一块土地形成的不同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转化形成的地租。

级差地租Ⅱ是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按照级差地租Ⅱ中超额利润的形成,级差地租Ⅱ只是级差地租Ⅰ的不同表现,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区别。级差地租Ⅱ的三种情况是以级差地租Ⅰ为基础。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存有一个本质区别是:在生产价格不变、利润率不变、差额不变情况下,级差地租Ⅰ的实际地租额不变,而级差地租Ⅱ,产品地租额和货币地租额是有可能增加的。实际上,级差地租Ⅰ是土地粗放经营的标志,而级差地租Ⅱ是集约化经营的表现。

三、古典地租理论与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地制度变革的启示

马克思地租理论在继承与发展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中形成了完善系统的理论体系。我国农地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科学理论作指导。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是:

(一)明晰的产权制度应是我国农地制度变革的根本

古典经济学家中只有斯密和李嘉图在分析地租考虑到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私有权的问题,而其由于对土地价格理解的偏颇和分析方法的失当,导致没有全面理解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属农村集体所有。 由于对农村集体定义的缺位,我国农村土地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乡镇政府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农民的经营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直接造成土地流转出现技术方面的障碍、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滞后等现象,导致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滞后状态、农民的土地经营积极性差、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笔者认为,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和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因此,应在现有农村生产力水平上,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其既应包括在集体所有权条件下经营权的改革,也应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同时,笔者认为农地发展权的构建在我国农地产权完善中发挥基础核心作用,因此,需要政府首先从法律制度角度积极构建农地发展权。

(二)完善的市场机制应是我国农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一个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应包括市场主体参与的多样性与平等性、土地市场信息传达的障碍性、土地市场价格形成的灵活性、市场法规的健全性等等。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化表现为:(1)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主体仅局限于土地的征用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民等,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与成长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尚没有真正纳入农村土地市场的范围。而另一方面,作为农村土地市场重要参与主体的农民或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则处于被动地位。(2)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和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少,城市化过程中“撂荒”、“抛荒”土地,缺少进入市场的制度保障,从而形成农村土地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信息配置的不完整,进而造成市场价格的形成缺乏基础。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建立与完善,需要发挥政府的核心作用:首先,确保农民在土地市场的地位。在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中,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农民等市场主体,但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主体中地位明显,是我国目前土地市场收益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并承担着社会保障的相应功能。强调农民在土地市场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其次,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任何市场都有其失灵的方面。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存有众多的不足:产权不清晰、收益不合理、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等等,土地市场法规制度的建设就尤为迫切和重要。再次,相关配套制度改革。除了法律制度建设之外,政府应积极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化建设等等。

(三)健全的补偿机制应是我国农地制度变革的必要补充

由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的农地市场,农民在我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既不能享有农地的自然收益,亦很难享有农地的社会收益。笔者认为,政府应矫正其在农村土地市场的角色定位,按照级差地租理论,指导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的完善,使城市居民和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1)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地方政府着眼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GDP增长,常违法占用土地或者以低价征收土地。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是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缺陷。(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征地农民权益。我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通过铺修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了原征收土地的价值,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归于政府,农民的利益排除在外。补偿方式除了较低的经济补偿,再无其他。因此,我国征地的经济补偿应将级差地租收益包括在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除了经济补偿之外,应探讨多种形式的补偿方式,更大程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33.

[2]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43,88,71,45,54.

[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73.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陈冬野.配第经济著作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5.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44,59, 137.

[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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