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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2011-12-01祝雪琪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新出台得《两个规定》,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上思考,对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而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 司法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祝雪琪,女,1988年7月,贵州省遵义市,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44-01

一.完善我国非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基本是局限在非法言词证据范围,对于其他非法证据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排除规定,我国应对“非法证据”做出更为精确的界定,使得非法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给出清楚的定位。由其他各国的法律实践看来,对非法实物证据不进行排除是不利于刑事诉讼中程序上的公正的,

个人认为我国应该把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其他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等都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并参考其他国家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无论是以采用刑讯逼供和暴力手段取得的还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还是各种所谓的疲劳战术、精神控制的手段取得的,都应一律给予排除,这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而言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案情和危害结果综合衡量是否予以排除。毕竟我国现阶段还处在确保符合打击犯罪的现实中,过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影响案件判决和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至于“毒树之果”则是让法律在保障人权以实现程序正义和打击犯罪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中作出价值上的选择,个人认为我国现阶段侦察技术比较落后,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控诉犯罪的目,不应该排除通过合理方式获得的毒树之果。至于诱惑侦查一类的行为取得的非法证据则应该给予排除,侦查人员采取这种措施是明显鼓励犯罪的行为不能提倡。除此之外,还应设立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清楚指明涉及重大安全利益是非法证据不完全适用排除规则,这样更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二.细化程序规则

虽然《两个规定》条文有规定,但是对于建立一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而言是明显不够的。个人认为要想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立法应当更有针对性、更有操作性,需要对相关程序事项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完善。

例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程序的启动条件较为苛刻,要求被告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对被告人而言是极为困难的,忧郁侦查行为的隐蔽性和封闭性甚至不可能。且“提供”到何种程度不明确。个人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其中的程度,被告人提供合理的信息、线索或初步证据就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过個人建议设立一个预审程序来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不然会造成司法资源和时间的大量消耗。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比如审查逮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非法证据排除主体得要求程序的详细步骤,证明责任分配的详细规则以及对各种概念标准的准确界定。

三.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初步建立,需要一个对其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只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显现是不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更多的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自成一个体系,才能更好地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确适用。

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根据自身情况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相应的配套制度。首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的产生。而言我国各地法官素质不一的情况使得自由裁量更可能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法律因对此加强规法。其次,应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并且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从各国实践来看这是对人权进行保护的基础,也是减少非法取证手段的有效措施。再次个人认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没有监督就会有权利的滥用,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合理监督可以促进侦查过程的有条不紊进行和较少非法证据的产生。侦查机关也可以通过强化对侦查过程的全程或是重要程序录音录像记录用以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而且在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下,还有必要考虑探索沉默权的逐步建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不存在沉默权一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使口供和裁判之间失去必然联系,通过刑讯获得的证据不再有效力,阻止刑事非法证据的出现,这就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证。【1】不过不是在侦察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的现时就开始建立,相比建立沉默权制度,更急迫的是对讯问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对讯问采取必要限定,比如侦查审查机关人员和看守监押人员的职责相分离,一方面使可以使善于刑讯逼供刑者无计可施,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也使翻供人失去曾被刑讯逼供的口实,解决现在开始慢慢出现的被告惯于翻供的现象,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个人认为往往法律成为纸上之法而不能再现实中得到有效实行的最大原因之一就是相关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问题。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对于如今我国司法大环境而言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执法司法人员法律素质不够高,缺少法律意识,这个问题不是一下就能解决的,首先应对在岗的执法司法人员加强相关培训,这样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方法来提高自身素质,最好是能够通过一定标准的检测,使自己能够与自身职责相匹配,而对于采取非法取证手段的人员应该加强惩处的严厉程度,在行政上和法律上都给予相应严厉的处罚,起到警示作用。此外,并不是只有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需要提高。我国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起步较晚,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讲较为落后,没有跟上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公民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公民往往不会合理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法律不能有效得到利用实现其维护公民权利伸张正义的功用。所以,个人认为,可以适当加强在各大电视平面媒体中对法律的宣传,普及实用的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才能使非法排除证据规则才能更好地被适用,真正意义上向法治民主社会迈进。

注释:

[1]参考胡志中:“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3月第21卷第1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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