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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众同情心影响刑事司法量刑的机理

2011-12-01刘静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同情心量刑被告人

摘要:在邓玉娇案中,民众给予其巨大的同情,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被告人被处以较轻的刑罚。本文旨在研究民众同情心影响量刑的机理和途径,为转型时期法官在刑事司法量刑时是否应关注以及如何关注公众同情心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邓玉娇同情心量刑机理

作者简介:刘静,女(1986-),湖南常德,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32-01

发生在2009年5月10日邓玉娇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邓玉娇作为一名宾馆服务员,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網络和诸多媒体都表达了对邓玉娇的同情及声援,认为不应判处死刑,最终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导致邓玉娇所获的刑罚较指控的要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在邓玉娇案中,民众同情心影响刑事司法量刑的途径:

一、舆论的关注,民众对量刑结果的期待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是公众获得案件信息和表达同情心的主要渠道,网络为公众同情心的表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公众能通过互联网积极地参与刑事案件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的讨论。舆论的广泛关注为公众同情心影响量刑的路径提供了前提条件。法官只有在了解公众同情心背后产生的原因和期望的量刑结果之后,公众对个案的广泛关注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传递至政府部门后,才会引发法官或者政府领导对个案量刑的高度重视。

二、法官刑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的是法官的量刑活动,但就该条中“情节”的理解有着多种观点。这无疑为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卡多佐在《法律的生长》中曾揭示过法官作出判断的真实过程:他们将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根据他们对现行的正义和道德准则的理解,根据他们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最后,有时还要根据他们的直觉、他们的猜测甚至他们的无知或偏见去作出这种评估。这使得这些审理刑事热点案件的法官在量刑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众同情心下的量刑期待予以考量,充分考虑公众同情下所关注的被告人的身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这使得公众在认知诸如“情节”等问题时所参照的因素,可能比立法规定及司法的视点往往更为全面。与精英群体所作出的专业法律判断,公众基于自己丰厚的社会经验所产生的某些直觉或印象或许更为准确。在本案中,被告人邓玉娇属于社会中下阶层,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民众因其身份、社会地位、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所产生的同情心,绝大多数都与影响量刑的因素相关联。存在于这些因素中的合理性因素易于被法官所采纳,使得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了宽宥和从轻。

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治效果的要求

司法权的行使涉及政府的形象问题,公众的强烈反应如处理不好涉及一方社会局势的稳定问题,这与“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政府通常期望的结果是“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尽早地将备受关注的案件予以司法裁决。从有限的媒体报道中,我们获知了政府领导介入了邓玉娇案的处理。

当公众将对被告人的同情情绪在网络上表达无遗,引起轩然大波之时,这些信息会很快地被政府干部所了解到。这为政府领导关注个案提供了前提,如果没有网络和舆论的大肆宣传,政府领导无法意识到案件审理结果对于社会安定的影响。

我们不能感性的说政府由于公众广泛关注刑事案件而对该案予以高度重视就是不合理的,每个普通民众都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个不体察民情的政府,必将失去人民的支持。文革时期忽视民意、压制不同意见的历史教训不能被淡忘。

在邓玉娇案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政府对该案的高度重视。2009年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荆楚网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在专访中,欧阳开平提到“邓玉娇案”发生后,恩施州委、州政府,巴东县委、县政府及政法机关高度重视。

在这起刑事热点案件中,强烈的公众同情心和量刑期望确实容易影响司法判决。但公众同情心和量刑期望影响法官判决的路径除了法官自身将民众同情心和量刑意见中的合理性因素加以内化外,另外一条路径往往是通过政治领导的干预得以实现。

三、启示

在看到公众同情心影响刑事量刑的不妥之处后,我们也要看到存在于公众同情心背后的一些合理因素。我们不能绝对地说法官依据“民情”,对被告人的同情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决就一定是不合理的,很多情况下法官可以在个案量刑中不考虑公众的情绪,而考虑情绪背后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合理性因素,比如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等。如果没有这种影响量刑的合理性因素,法官就应该自动过滤到这些情绪和量刑期望,坚持量刑标准,不为公众同情心所左右。不论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与民众期待的结果是大相径庭,还是完全吻合时,法官都应对被告人量刑向公众做出合理性的解释或者回应,注重在个案中对公众的引导,加强法院与公众对于案件信息的交流与互动,保障社会公众对量刑的知情权。

对于政府重视个案的处理结果,以期达到好的政治效果,我们无可非议。法律与政治从来就不是绝对分离的,二者的关系像光中之影,风中之音,沙上之印。我们重点关注的只是政府以何种合理的手段去指导刑事司法案件的量刑,不能因为公众对被告人喊打喊杀而要求法官对被告人苛以严刑,也不能因为公众对被告人的同情而要求法官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罚。一个国家要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不是仅仅靠公众的信服就可以实现的,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司法者以及作为公职人员的政府人员对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尊重。政府应同样关注公众同情心背后的影响刑事量刑的合理性因素,其在刑事热点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理应是一个案件相关信息的披露者,及时的疏导公众非理性的情绪,而不是一味的跟着公众的情绪走。

参考文献:

[1]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167—178

[2] 周振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民意分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9

[3] 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J].法学研究.2004.(4):18—25

[4] 林竹.民情、民力、民智和民意——国家决策的四大基石[J].天津社会科学.2004.(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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