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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与发展

2011-12-01冷雪松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鄂伦春族民族文化

摘要:鄂伦春族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对该民族文化的认同和维持,对我国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和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鄂伦春族;民族文化;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冷雪松(1986-),女,吉林松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F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06-01

一、从“ 游”到“ 定”的社会文化变迁

鄂伦春人虽然享受着原始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居无定址、风餐露宿的生活方式及恶劣的外部环境使鄂伦春人民长期处于生产衰落、生活贫困、文化落后的境地,导致鄂伦春族人口急剧下降。这不利于国家政府组织和开展与鄂伦春族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设事业。因此,1949 年后,随着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鄂伦春族经历了建政下山定居、转产、禁猎直至当前的普遍以农为主、多种经营等重大而急剧的社会文化变迁。然而,这样的定居转产使鄂伦春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的新社会结构,鄂伦春人惯常的行为习惯、风土习俗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受外部世界的变迁和主流文化的冲击,鄂伦春族的文化特质也发生了变化。

二、对鄂伦春族的理论界定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也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我国从民族实际出发,灵活地运用关于民族的上述四个特征,对民族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渊源、语言文字、经济生活及心理素質等进行全面分析考察,鄂伦春族正是我国在民族识别过程中确认的少数民族之一。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在那些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综合鄂伦春族独特的民族文化特征,即人口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极少数,拥有本民族的语言、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可知鄂伦春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人。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指少数人群体(就我国而言,包括作为少数民族之一的鄂伦春族)保持其文化特性和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因此保护鄂伦春族的民族文化权利,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少数人群体文化权利的内容。

三、保护鄂伦春族文化权利的必要性

鄂伦春民族文化权利,亦是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文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鄂伦春人作为我们国家的少数人,在长期的猎业生活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的传统和民族特质的文化传统。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作为少数民族重要标志的文化在经济和外来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受到很大冲击。另外,鄂伦春族虽有本民族的语言却没有自己的文字,导致文化在传承过程中受阻,因此保护鄂伦春族的民族文化权利更显重要。

四、完善鄂伦春族民族文化权利保护

(一)保护鄂伦春族民族文化权利应遵循的原则

1、 保持特性和维护认同

保护鄂伦春族文化权利,应该保持其文化特性和维护认同。在教育方面努力维持并传承其语言文化,在本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的制作方面保持民族自身特色,发展民族经济。此外,我们在鄂伦春族群体的宗教、传统节日及饮食服饰,使用本民族的语言,以自己族群的语言命名等方面应给以尊重和认同,使鄂伦春人整个民族内心拥有被认同感和文化归属感。

2、强化国家责任及增强本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意识

由于鄂伦春族群体自身对其文化权利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以及保护民族文化权利意识的缺乏,致使本民族的文化没有较好地传承和发展。因此增强鄂伦春人对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意识十分重要。鄂伦春族在既有资源和社会地位的不利处境下,需要国家的积极保护,针对该民族的文化发展和需求,给予有利于及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必要之时给予其优惠政策或特别保护。

(二)完善鄂伦春族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

1、适时建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专门法律制度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通过现行法律制度对鄂伦春族文化权利进行保护。综合我国其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机制,建立起富有操作性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弥补现有法律对保护鄂伦春族文化权利的空白。要尽量让鄂伦春族代表有效参与立法,因为他们更了解自己的民族文化。结合实际,在立法过程中应认真考虑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外延、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等,并做出明确规定;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基础上,还要注意结合国家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立法。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专门立法中将一些少数民族的主要礼仪和禁忌等内容予以列明,旨在通过法律的教育作用,是主流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对一个少数民族的文化有所知晓,因为文化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彼此的不理解造成的。

2、加强保护鄂伦春文化权利意识的宣传

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促进各民族多元文化和谐发展。尤其在鄂伦春族居住地区,尤其是树立保护民族文化的观念和自我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在这一过程中,鄂伦春族的自治地方的领导干部应起带头作用,为增强本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意识尽职尽责。

3、处理好鄂伦春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维持特性和保护认同鄂伦春民族文化,不是不开发利用鄂伦春民族文化,也不是故步自封不发展其文化,而是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这就需要政府对鄂伦春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根据其民族发展的实际给予优惠政策或特别保护,在保护鄂伦春族文化及其权利的基础上正确引导其经济的稳定发展。

保护鄂伦春族的民族文化,关系到鄂伦春整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有利于鄂伦春族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和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繁荣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3]司马俊莲,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国家义务,太平洋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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