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的主要做法与启示
2011-11-21
日本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的主要做法与启示
■ 林明星/文
20 世纪60 年代初期,日本池田勇人内阁提出为期十年的“国民所得倍增计划” ( 文中略称为“计划”),使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对推动日本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国民收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其成功经验对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日本实施“计划”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经历战后十多年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后,日本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可持续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
(一)国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二战结束至1960年底,日本国民生活水平并未随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相应提升。1960年日本制造业工人工资水平仅为英国的三分之一强,不到美国的九分之一。低工资导致劳资关系日益紧张,劳资冲突事件此起彼伏,并于1959年4月至1960年10月引发以反对修改《日美安保条约》为借口、以提高工资和改善生活水平为目的的大规模游行罢工活动。在短短一年半时间内,430万人走上街头,5350个市、町、村受到波及,岸信介内阁被迫辞职。
(二)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各阶层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由于农村人口过剩,农户土地规模有限、分布零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1960年农业从业者日均收入仅为中小企业员工的63.6%,与大企业员工相比差距更大。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也与大企业相差悬殊,1956年50—99人规模企业的职工工资仅相当于大企业职工工资的50%。
“计划”的主要内容
1960年12月27日,池田勇人内阁通过“国民所得倍增计划”,提出十年内国民生产总值翻番的目标,并把“实现完全就业,大幅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确定为最终目标。“计划”强调,应特别注意缩小农业和非农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以及各阶层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实现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均衡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计划”提出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财税政策和社保机制,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计划”专门列出单篇描绘“国民生活前景”,提出将职工家庭“恩格尔系数”水平由42%降低为32%等具体数值目标,并列出一系列配套政策:一是降低税负,以税负不超过20%作为重要施政目标;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税率、增加家属扣除额度等方式,将经济高速增长所增加的大部分税收用于减免个人所得税,在“计划”实施后每年减税额度均超过1000亿日元,在1955—1970年个人所得税自然增收的3.2万亿日元中,1.1万亿被用于减税。二是健全社保机制,规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拨款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例要从1961年的4.8%提高到1970年的6.1%。日本还从1961年起实施《国民年金法》等多部法律,实现全民参保,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三是改善住宅条件,提出在十年间新建900—1000万套住宅,实现一家一套目标,提高户均住宅面积和质量。
(二)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缩小城乡及各阶层收入差距。一是加大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政策倾斜,多次大幅提高大米收购价格,促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和农业结构升级。1960—1969年,农产品价格上涨95%,政府对农业的补贴由747亿日元增至3024亿日元。二是实施《农业基本法》,将60%的农户转移到非农领域,使农民通过出租或出售土地获得大量现金,切实提高基本收入和消费能力。三是制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规定企业内部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差距在6—8倍,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劳资谈判中的关键作用,促使形成科学的工资决定机制。
(三)扶植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一是加强政府指导和支持,总理府下设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努力增加中小企业获得国家订单和劳务机会。二是加大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实现承包交易标准化,防止大企业拖欠承包款。四是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10部法律,鼓励中小企业革新技术和扩大规模,增加中小企业现代化设备投资,推进企业兼并和联合投资。
“计划”实施的效果
(一)经济增长远超预期。日本仅分别用了6年和7年时间,就实现了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翻番。1960—1970年十年间,日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高达10.7%,远超原先预期的7.2%,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76倍。日国际地位显著提升,1967年GDP超过英、法,翌年又超越西德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
(二)国民收入普遍增加。一是人均国民收入大幅增长,由1960年的395美元增加到1970年的1592美元;实际工资平均增长83%,超过了67%的“计划”指标。二是农民家庭年均收入稳步提高,从1960年的37.12万日元迅速增加到1965年的76.56万日元,1967年更超过100万日元。三是普通工人收入明显增加。1960—1970年,日本制造业工人工资年均增长6.75%,整体工人工资指数上涨1.7倍。各主要行业工资增长率和GDP增长率之间的差距也不断缩小,甚至在1971年实现逆转。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1961年的49.3%提高到1973年的60.2%。四是消费升级,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普及率超过90%。
(三)发展不平衡问题有效缓解。一是城乡差别缩小,1960年城市工薪家庭人均收入为农户人均收入的1.5倍,到1970年两者基本持平,到1975年后者超过前者。二是中小企业工人月薪与大企业差距不断缩小,前者与后者的比值由1960年的0.73上升为1970年的0.85。三是城市化率显著提高。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初期,农业劳动力转移量达年均42.9万人,1975年实现城市化率75.9%。
(四)劳资关系由对立走向协调。
为应对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劳动力匮乏问题,多数企业采用终身雇用制和年功序列制,且从60年代后期开始,大多数企业建立了劳资协商制度,极大缓和了劳资矛盾,稳定了劳资关系。十年间,日本失业率保持在1.1—1.3%的低水平,基本实现充分就业。从6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大企业不再出现24小时罢工,大型钢铁企业不再发生罢工。
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当前中国正处于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不少问题与“计划”实施前的日本有相似之处,在深度和广度上更加严峻和复杂。日本实施“计划”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不断提高国民收入、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应抓住经济高速增长的机遇,努力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历史经验表明,如居民收入增长长期低于同期经济增速,导致社会消费能力明显不足,反过来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如今中国应抓住经济仍保持快速增长、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代价较小的有利时机,在较小阻力下继续稳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是提高社保中国家和企业负担的比例,逐步提高社保标准;二是提高社保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三是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强社保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精确管理和跨省可接续;四是加快社保相关立法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建设;五是增加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投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三)完善税收体系,调节收入差距。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的个税征管体系,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税负。二是在再分配方面,加快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步伐,充分发挥财税杠杆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巨大调节功能。三是在税制改革中加快调整税制结构,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的总体税负和比重,减少终端消费者负担。四是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重视并提高公共产权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堵塞公共产权私有化漏洞。
(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城乡统筹。日本的经验表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平衡问题与经济发展方式和城乡二元结构高度相关。因此,中国宜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法律等多种手段,提升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充分就业,着力破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阻滞,从根本上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责任编辑:李瑞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