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新论
2011-11-21邱耕田
邱耕田 刘 佳
(1.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北京 100091; 2.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南宁 530006)
自然价值新论
邱耕田1刘 佳2
(1.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北京 100091; 2.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南宁 530006)
在中外学者关于自然价值特别是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认识和讨论中,存在着突出的人的“不在场”现象。但必须明确的是,价值一定是与人有关的概念,价值的主体或中心只能是人,无论是自然的工具价值还是自然的内在价值都具有属人性,都与人有关。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属人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对人而言的“间接正相关性”、“责任相关性”和“约束相关性”。自然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确立自然的内在价值并对自然价值作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区分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自然价值;环境伦理学;工具价值;内在价值
为了探究生态危机发生及严重化的原因特别是解决之道,中外学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而“自然价值”范畴的确立或提出,就是这种努力所取得的重大创新性成果。然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学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论争。这倒不是说人们否认自然的“价值性”——大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1]161,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是无法否定也否定不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然界除了外在的工具性价值外,还有没有固有的内在价值?如果有,我们该如何把握这种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及其与人的关系?本文拟围绕这些问题,谈谈我们的“一家之言”。
一、“自然价值”讨论中存在着人的“缺场”现象
作为21世纪人类实践的“关键词”,“自然价值”被视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1)即便在自然价值的分类问题上,学界的分歧也是相当明显的。美国环境伦理学家保尔·沃伦·泰勒把自然价值分为四类:内在价值、天赋价值、固有价值和工具价值。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把自然价值分为十四种: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历史价值、哲学和宗教价值、生命支撑价值、遗传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生命价值、统一性和多样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价值、辩证的价值。余谋昌先生把自然价值区分为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是在文化的层次上作为人的工具而为人所利用的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价值;内在价值是生命和自然界在地球上的生存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有意义性。叶平将自然价值分为四类: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固有价值以及生态系统的价值。
根据学界多数学者的看法,更根据上述自然价值分类的内容相关性或相似性,我们同意余谋昌先生的分类。也就是说,我们同意将自然价值概括为这样两类:自然界及其存在物对人而言的具有工具性的使用价值和自然界及其存在物自身固有的内在价值。换言之,自然价值一般包括两种基本的形态:工具价值或使用价值或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对此,李培超先生的观点可资借鉴。他认为,所谓自然价值,实质上就是指在人与自然所构成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对自然的把握。这样,自然价值就有了两种理论视角:其一是在对人的有用性上所表现出的自然价值,这是基于人的角度而言的一种使用价值或工具价值;其二是在自然的必然性上表现出的自然价值。前一种价值能满足人的诸多需要,后一种价值则集中体现为大自然自身的鬼斧神工、和谐稳定、相互依存等等超越人的需要的“内在价值”。[2]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外学者关于自然价值特别是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认识和讨论中,存在着突出的人的“不在场”现象。罗尔斯顿就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3]泰勒也认为所有的动植物都拥有自身的善即固有价值,而这种固有价值与它们对人而言的工具价值和天赋价值无关,是独立于人这一“评价者”之外的。[4]在我国学界,不少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余谋昌先生认为:“自然内在价值,表现生命和自然界的主体性,是以自然本身表现的价值。这是以它自身为尺度进行评价的。”[5]叶平教授认为,“没有人类,就没有价值。这个判断是错误的,因为在地球生命进化过程中,不仅进化的波峰人类有价值,进化过程中的其他生命生态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价值的参照系不是人类,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进化的生态。这是地球自然界的固有价值。”[6]刘湘溶教授认为,自然价值是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自然界本身固有的价值,这种价值的根据是自然物的 “存在”,“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存在本身”。[7]等等。
二、“内在价值”真的与人无关吗?
自然的工具价值并不难理解。社会文明演进到今天,人类尽管能“上天、入地、下海”,有孙悟空般“叱咤风云”的本领,但依然逃脱不出大自然这个“如来佛”的“掌心”。“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8]大自然是人的“衣食父母”,“人靠自然界生活”。[1]161人对大自然的绝对依赖性表明,自然界至少对人具有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工具性价值,这种价值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出现,并将与人类的历史相始终。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或重视的仅仅是自然的工具价值。自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出现、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多和人的需求的持续攀升,人们加大或强化了对自然工具价值的开发利用,从而导致了开发利用过程中极端自私化或极端利己化的现象。这种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们只知索取而不知保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这种价值趋向是单向的:对人而言,得到的是自然的精华或正价值;对自然而言,得到的是由人所制造出来的物质的糟粕(如在生产和生活中制造出来的“三废”等)或负价值。人只是把大自然看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原料库”和任意倾倒的“垃圾场”。这是数千年来人类对待自然价值的传统的、根深蒂固的方式或态度。这样一种只知自然的工具价值并以极端自私化、利己化的方式来处置这种价值的方式或态度,在今天终于导致了自然的工具价值极度损耗和枯萎的严重后果,并造成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可持续问题。
人类当然不会容许这种现象的持续存在。要解决长期以来人类针对自然的工具价值过度开发利用的问题,就必须对人的实践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这种约束,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需要引入一个新的有关自然价值的概念——自然的内在价值,因为现有的工具价值已根本不具有对人的实践行为的约束作用了,它只具有一种正面推动人类改造甚至征服自然的作用。在生态危机日趋严重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自身实践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在价值论的视阈内,主要是通过揭示或确立自然的内在价值来实现的。
自然的内在价值其实是对自然界本身固有的一系列功能、属性、规律等的价值论的概括。必须承认,自然界有其内在固有的东西,如它的客观独立性、规律性以及自身的多样性、动态平衡性、自我进化和净化等自生功能。因而,所谓自然的内在价值,即自然界固有的在维持其进化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整体平衡、和谐有序、持续演进的规律性的结构和功能,主要表现为自然界及其万物的多样性、平衡性、演进性、自生性、同化性、自净性等的结构和功能。
就现有的环境伦理学所取得的认识来看,如果我们不确立自然的内在价值,环境伦理学就无法建构起来,人们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就会失去坚实的伦理道德基础;但如果我们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立即会遭遇这样两个几乎致命的问题:
其一,自然如果有自己固有的内在价值,那么,这与价值的属人性或人本性原理有无矛盾?如果内在价值依然具有属人性或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用、有益,这和工具价值有什么区别,我们还有提出自然内在价值的必要吗?其二,自然万物的整体平衡、和谐有序、持续演进等属于内在价值范畴的东西或因素,究竟是一种自然万物天然的、本来的事实性存在,还是属于由人所规定的价值性存在?如果是一种天然的、本来的事实性存在,又将如何从中推导出具有属人特性的价值存在呢?
显然,如果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自然的内在价值就是能够成立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必须明确的是,价值一定是与人有关的概念,价值的主体或中心只能是人,离开人谈论事物的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没有人,自然界当然就无所谓价值,它只是一种天然的、事实性的存在。正是由于人,才把自然界从天然的事实性存在提升到了价值性存在的层次或高度。当人在谈论或把握自然的价值问题的时候,同时也就赋予了人作为价值主体存在的意义。无论是自然的工具价值还是自然的内在价值都具有属人性,一定反映或体现着人的需要和利益的趋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马克思在谈到一般的价值概念的时候就明确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9]由此可知,价值是表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概念,而“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533。 这种价值的“为我性”其实就是价值的属人性。就自然的工具价值而言,它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所直接呈现出来的于人的有用性。自然的内在价值虽然体现了自然万物内在固有的客观规律等的结构和功能,反映了自然万物相对于人而言的一种独立性、自在性,但无法摆脱人的影子,依然具有属人性,它不会打破也不可能打破价值的属人性原理或原则。
自然内在价值的属人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内在价值是工具价值的载体或基础,没有自然的内在固有的结构及其功能,就不会产生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用或有益的资源或资料。当今所出现的日益严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其实就是自然物内在结构功能弱化、损坏甚至丧失的现象。“当我们说环境因人类行为而退化时,我们要表达的是其内在价值的丧失或不被尊重。当大峡谷的断面被由上游水电坝的泄流引发的洪水冲蚀时,当酸雨腐蚀希腊、罗马的古建筑时,当海滩被人行木板道和娱乐场取代时,人类的行为破坏了我们发现的存在于自然界的内在价值。”[10]自然的内在价值遭到破坏势必导致自然的工具价值的受损或丧失,这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这样,自然的内在价值就通过自然的工具价值而与人发生联系,它支撑着自然的工具价值进而也支撑着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对人而言的 “间接正相关性”。其二,在人对自然万物开发利用的广度和强度极度扩张并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的今天,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增进和维护,显然已离不开人的作用。尽管大自然自身也有维护其内在价值的能力,但这种能力已被人类破坏得脆弱不堪,如果没有人的积极有效的参与,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无法得到改善、增进与维护的。这就是说,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人有责任和义务关护自然。在海德格尔看来,由于“人是被抛入到存在的澄明之中的,因而他被迫承担起看护人和放牧者的责任”。他举例说,只要农业仍旧与世界和睦相处,那么农民所掌握的“技术”就绝不是对土地的一种挑战或“挑衅”,而是一种奉献(播种)和领受(收获)的循环过程,一种经年不断的看护和更新的过程。[11]海德格尔在这里所揭示的人对土地的奉献、看护,其实表达的是人对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物所必须担当的责任问题。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对人而言的一种“责任相关性”。其三,在价值论的视野内,该如何约束人的不合理的实践行为呢?自然的工具价值已不具有对人的实践行为的约束性功能了,因为它本身就是人的价值的一部分,是直接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服务的。自然的内在价值则完全具有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限制功能,因为这种价值是自然的内在固有的结构功能的表现,是建立在自然界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的运行规律基础之上的,因而这种价值的被揭示或被提出就要求人类必须遵守自然的客观规律,尊重和维持大自然存在与发展的多样性、平衡性、自生性等结构和功能。即内在价值是以一种规律性的东西为人类提供着价值功能。从自然的内在价值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性的角度分析,自然的内在价值也具有属人性,是其相对于人而言的一种“约束相关性”。可见,如果说自然的工具价值对人而言具有“直接正相关性”的话,那么,自然的内在价值所具有的对人而言的 “间接性”、“责任性”、“约束性”等的相关性,就使得自然的内在价值已经进入到了人的认识和实践领域,已然打上了人的烙印,对人具有极大的“有用性”或“有效性”。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价值哲学的研究领域,学者们都是从主体或人的角度来把握价值问题的,都把人视为价值的主体;但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领域,相当多的学者却把人排除在外,以致造成了奇怪的、甚至不可思议的 “价值分裂”现象,仿佛学者们谈论的不是同一个“价值”。因此,要解决这种“价值分裂”问题,就必须统一到价值的“人本论”的大旗下。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如何由“是”推导出“应当”,或由事实性存在推导出价值性存在的问题。自然的内在价值只是在工业化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才逐步进入到人的视阈的。那么,在内在价值被揭示或发现之前,自然界有无这种价值?我们说是有的,但只是一种潜在的内在价值,或者说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怎样才能从事实性存在引出价值性存在呢?如果将价值论与存在论等同起来,从事实中直接推导出价值来,是否会犯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呢?我们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人,才把自然界从天然的事实性存在提升到了价值性存在的层次或高度。这种“提升”或“转换”从反面的意义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当自然万物的和谐有序、整体平衡、持续演进这些本来固有的存在遭到了人为的严重破坏并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时候,这种“事实”已不完全是独立于人之外与人的生存发展无关或无涉的纯客观的东西了,它已经以一种反面的具有惩罚性的力量而与人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了,于是,“事实”进入了价值的领地,并要由价值来判断并引导,从而也就实现了由存在论向价值论的转化。
三、关于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辩证关系的进一步探讨
自然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首先,它们是紧密相联、相互制约的,具有统一性:由于内在价值是工具价值的载体和基础,工具价值是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生成的,因而内在价值的状况(数量、质量、规模、结构等)决定着工具价值的状况,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内在价值一般就会有什么样的工具价值。这表明,自然的内在价值具有第一性或决定性,工具价值具有第二性或受支配性。工具价值对内在价值又具有重大的反作用。“内在价值往往蕴藏在工具价值之中。”[12]内在价值的存在与发展的状况及其意义要通过工具价值加以反映或体现。如果工具价值开发利用得当或科学合理,就会维持并增进自然的内在价值或使内在价值出现 “增值”现象,并使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互助的状态;反之,如果工具价值被过度开发利用就会直接损害自然的内在价值,使内在价值出现“减值”或恶化的现象。
其次,它们又具有对立性或差异性。第一,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先在的、固有的,而自然的工具价值则是外在的、后天的,是在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生成的。有自然的内在价值则不一定会有自然的工具价值,但如果有自然的工具价值则必有自然的内在价值,这是两种价值地位的不同。第二,自然的工具价值体现的是自然万物对人的有用性和有益性,是从人的角度或主体的角度所把握的一种价值属性,是合目的性的一种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体现的是自然界及其万物在其自身的发展演进中所具有的多样性、平衡性、和谐性、整体性、自生性等结构和功能,是从自然本身的角度或客体的角度所做的分析,是合规律性的一种价值。这是两种价值视角的不同。第三,自然的工具价值是最先被人类所关注并利用的,它是最先进入人的认识和实践领域的;自然的内在价值只是在工业化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才逐步进入到人的视阈的,是在生态危机发生并加剧的时代背景下人类关于自然价值认识深化的结果。生态危机的发生及其严重化促成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被发现或被揭示。这是两种价值被关注的时间先后的不同。第四,工具价值反映了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表征的是人的主体能动性,是由自然指向人的;内在价值反映的是人对自然的建设和保护,表征的是人在自然的内在本质和规律面前的受动性,是由人指向自然的。这是两种价值对人的作用的不同。第五,工具价值只是自然价值中一种浅层次的、功能性的价值,而内在价值则是自然价值中深层次的价值。这是两种价值的层次的不同。
确立自然的内在价值并对自然价值作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区分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确立自然的内在价值为我们提供了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论基础。因为自然的工具价值要求我们必须以及怎样开发利用自然,而自然的内在价值则要求我们必须建设和保护自然。第二,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支持环境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正因为存在着自然的内在价值,所以我们才要通过确立环境道德等范畴来约束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以保护自然。没有自然内在价值这一范畴,环境道德的确立进而环境伦理学的建构就会失去理论根基。第三,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提出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自然价值的认识。以往人们只是从人的功利需要的角度来把握自然及其价值属性,跳不出人的视角或圈子,而内在价值的提出,则表明人们在关于自然价值的认识上转换了角度,即从自然的必然性的角度来把握自然的功能属性及其对人类所提出的责任要求。第四,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提出丰富了价值理论。以往的价值观只是看到了自然的工具价值,这造成了价值理论的结构性缺陷,而内在价值的提出,则迫使价值理论能以一种全面的视角来把握自然的价值问题,有助于一种科学的价值观的形成。
注释:
(1)关于“‘自然价值’是21世纪人类实践的关键词”的说法,参见:余谋昌.“自然价值”与 21世纪[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李培超.论自然价值:对一个生态伦理学概念的辨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4):32-36.
[3]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89.
[4]保罗·沃伦·泰勒.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75.
[5]余谋昌﹒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论证[J].伦理学研究,2004(4):67-72.
[6]叶 平.非 人 类 的 生 态 权 利 [J].道 德 与 文 明 ,2000(1):11-15.
[7]刘湘溶.生态伦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80.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9)[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60.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06.
[10]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51.
[11]乔治·斯坦纳.海德格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98,212.
[12]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03.
B018
A
1001-862X(2011)05-0061-005
邱耕田(1964-),陕西咸阳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发展哲学;刘佳(1975-),广西上思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
(责任编辑 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