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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需要新思维

2011-11-19刘雁湖

克拉玛依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矛盾民众政府

刘雁湖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新疆克拉玛依 834000)

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革,按照现代社会学的观点,社会转型期最普遍、最深刻、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人类生活及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文化与价值观的持续而剧烈的变迁。在这样一个时期,如何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有效化解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问题。

一、维稳体制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其重大隐患

早在 20世纪 80年代,党中央就提出了维护稳定的命题,并且认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任务,如果没有较长时期的政治稳定,就不可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1]特别是在 1989年平息“六四”动乱之后,这一命题更是被政治领袖们反复强调、谆谆告诫。[2]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矛盾激化,各种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多,许多人开始认为中国社会可能会发生某种形式的社会动荡,国内外有些专家甚至预测,在 10年之内中国就会发生大的社会危机。

但是,如果仔细思量就可以看到,20世纪 80年代的稳定问题主要是由改革的阵痛所引起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分歧和摩擦,突出表现为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冲突,也就是围绕要不要改革、改的对不对、怎么改革的问题所展开的争论。而进入 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进入 21世纪以后,稳定问题逐步演变成为一种结构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社会危机,发展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公、机会不均等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与官员腐败、深层次改革停滞不前所引发的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其中官民矛盾、贫富对立成为各种矛盾的主线,社会冲突的方式日益多样。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党和政府开始启动全面的政治动员加以应对,维稳体制由此形成。

从财政支出上看,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在维稳方面的支出已经很大。从人员的组织机构上看,维稳工作已经俨然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首要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机构,建立了数量庞大、专兼职相结合的维稳队伍。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维稳体制至少存在三大隐患:

1.维稳正在演变成为一种带有错误倾向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各级党委、政府苦苦寻求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措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法制方式,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二是压制方式,通过截访或非法拘押领头“闹事者”等办法,实现暂时的强制性的稳定;三是“割肉”方式,也就是俗话说的“拿钱买平安”。后两种模式的弊病自不待言,有识之士的批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即使是看起来比较靠谱的“法制方式”,实际上也存在着诸多隐患。在维稳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司法改革步履维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维稳所“绑架”,成为国家维稳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完全偏离司法独立和法治化的正确轨道,令人啼笑皆非。

2.维稳正在演变成为一种“按闹分配”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目前的维稳体制下,全国各地的维稳工作事实上更加注重的是“政治稳定”的结果,而非实现真正公平和正义,正如有的专家所概括的那样,维稳工作的基本思路就是“以急应急、以暴制暴、以利平之、以威压之”。对于不闹者,让其自生自灭;对于小闹者,不予理睬或加以疏导;对于大闹者,威逼利诱加以平息。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利益分配的“潜规则”:大闹多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据媒体报到,如今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有组织有领导的、能够提供“专业化”、“一条龙”服务的闹事组织,其背后可能有权势或利益集团的介入,“如何闹事”并获得社会利益正在成为一种热门的学问或技术。

3.维稳正在演变成为一种新的政治生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压力下,各级党委、政府都能够深刻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丰富政治含义,纷纷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或“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率”作为一票否决的考核指标,如何维护稳定就成为悬在各级党政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正在悄悄演变成为“维稳型”党委、政府,一大批政绩突出的“维稳型”官员脱颖而出,他们正在走上中国当代的政治舞台。这些官员的政治理念、政治才干和意志品质对于中国未来几十年内的政治生态和政治走向,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二、现行维稳体制的内在矛盾:荒谬的“维稳怪圈”

如果仔细考量我国现行的维稳体制,就会发现它实际上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形成了一连串荒谬的“维稳怪圈”:

怪圈之一: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用于维稳,但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数量和规模并没有丝毫减少,情况反而越来越严重,似乎陷入了“越维稳越不稳定”的一个怪圈。

怪圈之二:在维稳工作中,如果采用压制方式处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只能是压而不服,一定会招致更加严重的反抗,官民矛盾会更加激化;采取“割肉”方式处理此类事件,只能是买来表面上的平安,而且会诱导更多人去“大闹”政府;采取干预司法的手段使一些在当地产生严重影响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但在更深的层面却丧失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赋予了党委、政府干预司法的权力,这是比“人治”还不合理的“法治”。

怪圈之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维稳机构,其权力的运作并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缺乏必要的监督。随着维稳机构的权力日益膨胀,这一机构本身也存在着腐败的风险。一些地方官员打着维稳的旗号,欺上瞒下、官民通吃,甚至与社会黑恶势力相互勾结,鱼肉百姓,为祸一方,形成新的社会毒瘤。

怪圈之四:维稳的巨大政治压力和财政压力,迫使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采取与民争利的办法,大搞什么“土地财政 ”、“矿产财政 ”、“公路财政 ”、“开发区财政”等等,千方百计为政府财政“输血”、“补血”,甚至不惜公然践踏民众的合法权益,引发新的更大的民怨。一边是要“维护稳定”,一边又在破坏稳定,这就是现行维稳体制存在的内在矛盾与荒谬。如果地方政府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割肉式”的维稳方法难以为继,民众又寻求不到所谓的“司法公正”,那么,政府就只剩下“压制”一种办法了,如此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将会出现严重的倒退。

三、维稳需要新思维

(一)准确判断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性质及其发展趋势

要想对中国的维稳体制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观念和认识,首先必须对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有一个清醒的分析和评估。自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演变出现了“六大特征”:

1.广大民众对基本民生问题的诉求大于政治诉求。在当代中国,基本民生问题欠账太多,城乡、区域收入差距过大,基本社会保障严重滞后,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就业、教育、住房、劳动保障等基本民生问题普遍存在严重矛盾。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对基本民生问题的关注和诉求远远大于政治诉求。

2.官民矛盾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民众的法制意识淡薄;社会组织发展滞后,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民众对于政府普遍存在心理和行为的惯性依赖,政府对于民众承担了大量的难以胜任的“无限责任”;政府的干预力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造福于民,也有可能损害民众的切身利益。在发生局部性的利益冲突时,民众会把解决问题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各级党委、政府,而一旦他们看不到这种希望,或者看到有的官员故意阻碍他们去实现这种愿望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积怨就会喷发出来。近几年发生的几起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都一再证实了这种判断。[3]

3.个案问题在某种情况下会被迅速放大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现阶段的各种社会矛盾存在广泛的民众基础,社会下层民众普遍存在比较强烈的“被剥夺感”,对各种社会问题怨气很大,与政府和官员难以形成积极有效的认同;社会的急剧转型逐步形成了一种焦虑不安和浮躁世俗的社会风气,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使广大民众缺乏一种应对各种社会问题的从容心态和从长计议的合理安排,遇到问题时人们难以用理性的方式加以处理;互联网等先进的信息传播手段对各种社会矛盾的传播和扩散产生了比较明显的放大作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些个案问题一不小心就会迅速放大成为某种社会热点问题。[4]

4.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都陷入一种“维稳怪圈”。在关系到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由于社会潜规则、无规则现象的客观存在,官员和民众在解决一些社会矛盾时往往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往往以急应急、顾头不顾尾;政府在巨大的维稳压力之下,如果采取压制方式不能奏效,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往往会选择“割肉补疮”的方式平息矛盾,但又会诱发更大的危机发生。

5.社会矛盾呈现外延性扩张的态势。一些社会热点领域的“上访”现象和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居高不下;由于社会下层民众存在比较严重的心态失衡,一旦发生社会矛盾冲突,就会有大量“无利益相关者”自发卷入;一些人在遭遇各种不公待遇和生活打击之后心理变态,采取各种极端方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严重危害普通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主要社会群体出现“弱势化”趋势,社会精英群体则出现“利益结盟”的苗头,使社会不公现象演变成为“代际传递”,如劳资矛盾、“官二代”、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一些社会成员对历史遗留不公问题的“倒找”现象等。

6.诉求表达方式相对温和。在当代中国,思稳定、求和谐是人心所向,成为最大社会共识。民众的怕官心理根深蒂固,一般民众也不具有“闹”的愿望和技能,即便是迫不得已到政府去闹一闹,其目的主要在于引起政府的重视,而不是真的要去违法犯罪。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众的法治观念也有所提高,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还是愿意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有关问题。[5]

综上分析,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从其本质特征来看,绝大部分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利益之争而非政治之争。属于政治斗争范畴的社会矛盾也是存在的,例如新疆的“7·5”事件,但并不是主要矛盾。综合考量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建设的良性发展趋势,以及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笔者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十年内发生大规模政治危机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利益矛盾的特点就是可以讨价还价,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加以解决,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来加以解决。利益矛盾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客观存在的,他们处理这些矛盾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政府当然会有借鉴作用。所以,既不要低估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严重性、复杂性,也不要过于紧张,甚至惊慌失措,好像我们已经到了即将发生严重社会动荡的边缘。我们很多的学者和官员之所以有比较严重的担忧甚至恐慌,主要还是我们对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之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对这些新型的形形色色的矛盾不熟悉、不适应,还没有找到十分有效的办法去克服它,所以感到心里没有底。

(二)不要低估我国社会结构的弹性

中国的社会结构具有很大的脆弱性,但同时又具有很大的弹性。正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弹性使我们在面临严重危机的时候,往往能够化险为夷。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都曾经做出过中国社会因为发生危机而陷入崩溃的预言,但无论是在上世纪 80年代、90年代,还是在进入 21世纪以后,这些预言都没有变成现实。为什么学者们或某些政治家的预言总是不准确呢?可能是他们过分夸大了中国社会结构的脆弱性,而忽视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那么,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具体表现在哪些地方呢?

第一,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最近的 30年时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它虽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但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取得这么大的进步,其社会进步意义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更重要的是,它极大地增加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

第二,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自上世纪 70年代末开始发育,经过 30年的探索实践,现在已经初具规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它当然也极大增强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分散和化解了诸多社会矛盾,例如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和住房问题。

第三,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特别是全国支持西藏和新疆发展的战略,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迅速缩小,极大缓解了由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区域发展差距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和危机。

第四,综合国力的迅猛增长,使得政府掌握了更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以及越来越熟练地运用这些资源的能力。

第五,60多年执政经验的积累,特别是改革开放 30年的伟大实践,使我国政府具有越来越成熟的政治理念和越来越丰富的处理各种社会危机的经验。[6]

具有强烈的政治忧患意识是非常宝贵的,它能够使我国政府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解决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危机也是不当的,它会使政府对于一些社会矛盾和危机作出“过激反应”,进行不必要的政治控制,这样就会挤掉许多更加应当关注和解决的事情。所以,笔者认为,充分认识到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和危机保持一种平和理性的心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应对策略,而不是长期保持一种僵硬的维稳体制,也许对于化解各种矛盾和危机更为有利。

(三)维护稳定的真正目标

一个非常严酷的现实是,在许多地方官员的思想观念中,往往把民众正常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这看成是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干脆一律称之为“闹事”,然后通过压制或“割肉”的方式予以处理。一句在网上广为传播的官员语录“你到底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就活生生地反映了这种社会现实。其结果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虽然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短期和表面的稳定,但对社会公正却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甚至侵害或牺牲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维护了某些权势集团或富人阶层的利益。

应当教育我国各级党政官员明白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维护稳定绝不是要彻底消除一切矛盾和危机,也不是要实现绝对的社会稳定,而是要从根本上建立一种实现利益均衡的机制,建立一种普遍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我们追求的不是短期和表面上的平安无事,而是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长治久安,这才是维稳的真正目标。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模式:维稳的新视野

建国 60年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模式不断探索,不断有新的发现和新的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不断调整社会建设政策,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治理,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社会管理改革的政策走向更加清晰,即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协调发展。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概念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内涵,其根本的价值取向是积聚社会财富、增进社会公益、提升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要实现由“社会管理模式”向“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就必然要求政府进行全新的角色定位,要加强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价值认同基础上的广泛合作,实现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的合作管理。在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而是多元主体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政府要做的事情主要是协调、推动、监督和服务。

社会治理模式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好公共服务的职能,为公民和全社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和高质量的服务。这就要求政府自身要进行全面的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同时,还要求政府要平等保护各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要努力避免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组织,为民众的多元沟通形成健全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广泛的互信和认同。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基础和唯一出路。[7]

社会治理模式还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序发展,要尽最大努力防止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指导下,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基本执政理念和方针政策。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4-245;284-285.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09-314;370-383.

[3]李俊伟.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1-10.

[4]凡奇,李静,王力尘.网路政治动员方式与途径的探索和研究[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2009.22-30.

[5]朱开鑫,韩秀发,郭道久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30-35.

[6]李俊伟.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60-91.

[7]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3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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