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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装备维修“承包商”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2011-11-15解大军吴立乾

国防科技工业 2011年5期
关键词:承包商仓库军队

□ 解大军 吴立乾

美军的高技术武器装备数量大,技术复杂,对装备维修保障的依赖性很大。为了搞好装备技术维修工作,美军除编成内的技术维修部队外,还十分重视利用地方“承包商”,即装备生产厂家和其他民间力量,来承担武器装备特别是高新技术装备的维修任务。

早在上世纪越战时期,美军为了弥补军队维修力量的不足,在大型复杂和尖端装备特别是一些关键技术工种的维修方面,就采取了向驻越美军派遣“制造商战地服务代表”的办法,以帮助解决战场使用的复杂尖端装备出现的问题。1965 1970年间,美军从洛克希德公司、利尔.齐格勒尔公司、动力电子公司雇用的由生产设计专家和技术工人组成的“战地服务代表”达6860人次,其中最高年份达2l20余人。初次使用新装备时,还向越南派遣了由生产厂家专家或技术人员组成的新装备使用训练队。美军在总结越战后勤保障经验教训时说:“利用‘承包商’增加或补充军事部门的力量,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近一二十年来,随着各种高新技术装备的使用,美军对技术维修“承包商”的需求更加迫切、更加广泛,其在历次军事行动中使用“承包商”的数量也一直在飞速增加。海湾战争中,美军雇请了26个由地方承包单位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前往沙特帮助部队建立和管理维修仓库,提供技术咨询,进行现场维修,平均每100个军事人员中就有一个“承包商”人员。波黑战争和科索沃战争中,这一比例已接近1∶1。即使在投入兵力巨大的伊拉克战场,美军后勤职业军人与承包商技术人员的比例也达到了10∶1,是海湾战争的10倍,美军挺进巴格达时,一批工程师和装备专家跟随作战部队直接提供技术支持。实际上,目前美军几乎所有高技术武器系统即便不需要“承包商”在操作方面的支持,也需要由他们来保养。美国报刊把这种为作战装备提供技术维修服务的“承包商”称之为“特种部队”、“秘密部队”。美陆军装备司令部参谋长威廉斯指出:“承包商的技能和知识以及他们提供的保障,使他们成了真正的战斗保障力量的倍增器。”

随着越来越多的“承包商”投入战场和部队装备日常维修活动,对其如何指挥和管理也日益摆在面前。为此,美军在研究和演练未来战区级持续维修保障问题时,结合以往战争的经验教训,专门研练如何组织和利用“承包商”承担装备维修任务的课题,其设想,当部队进行动员准备并开赴某战区时,各“承包商”都将派员前往,由美军陆军器材部“陆军保障大队”编成内的采办与合同保障处,对“承包商”靠前修理单位的维修业务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为了调动“承包商”参与战时装备技术支援保障的积极性,美军与“承包商”签订战时维修保障合同时,不仅给予其丰厚的利润,还给予高额风险金。各“承包商”也对自己的雇员给予高额保险费。美军还将直接受战斗威胁最高的区域划定为“承包商”雇员“禁止入内”区,对确实需要跟随作战部队支援维修的,专门派兵予以保护,以确保“承包商”雇员的生命安全。

美军重视利用“承包商”承担装备维修任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部队规模和结构的调整压缩,如不把更多的保障工作交给私人企业去做,军队将无法维持足够的兵力。同时,让“承包商”承担大部分复杂维修任务,能把国防部和三军的官员从管理军队自己的庞大工业设施的繁重任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节省人力、物力。二是军队的活动维修费用太高,而私人企业的技术能力、总体容量及其灵活性和相互竞争的压力,将大大降低装备维修的直接费用,并促使由市场驱动的发明创造的产生。据上世纪末时美国国防科学委员会估计,美军实行服务外包每年节省军费可达60亿美元。三是过去认为武器装备的仓库级维修所需的专业技能很高,只有军队的仓库级设施和最初制造这些武器的国防企业才具备,现在看来国防工业界的能力被大大地低估了,大量的私人企业也能实施武器的仓库级维修。根据美国国会上世纪80年代做出的规定,私人企业承担美军仓库级维修任务的比例不得超过40%。后来,美国防部和国会的许多人呼吁取消份额限制,“让私人企业更多地参与军队的仓库级维修”。美国国防部在《“承包商”和国防部资源在器材维修方面的使用》指令中也强调:“在确保拥有技术能力来源准备和应付突发军事事件所需资源前提下,应尽可能压缩建制维修力量”,“建立和保持具有竞争力的商业仓库维修工业基地,并能在战争动员期间得到扩充。”美军正是依靠和利用民间“承包商”维修力量的作用,才为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和战区作战提供了有力的持续保障能力。

当然也有人对过多地使用“承包商”承担装备维修任务持不同意见,认为五角大楼尚未解决将平民送上战场而带来的许多法律与操作方面的问题。有的则认为:一旦发生战争,政府能立即命令军队仓库级维修力量对武器系统采取必需的措施,而对“承包商”和其他私人企业界,要想做出相应的安排,首先必须同他们进行谈判,这就可能贻误战机。美国后备军官协会前执行干事皮格尔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合同商与士兵之间的差别:“士兵好就好在如果他临阵脱逃,你就可以枪毙他。但你不能枪毙合同商,你可以起诉他,但不能枪毙他。”此外,随着军队逐渐失去自身的维持和支持其部队的技术保障能力,这种做法则具有更长期的潜在的影响。究竟作何选择,美军尚在研究和实践,以待最后确定,但其重视利用民间维修力量,并逐步增大“承包商”在装备维修中的份额这个基本趋向是不会改变的。正如美国前国防部长佩里对国会说,五角大楼的官员们确实希望维持一种公私混合的维修体制,同时也需要有挑选最佳企业来承担维修任务的灵活性。

美军充分利用“承包商”承担武器装备的维修任务,适合了其本国的情况和特点,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但其作法和经验对启发我们的改革思路,探索我军武器装备在军民一体化机制下平时的维修保障和战时技术支援工作的路子是大有益处的。

要充分认识利用民间力量完成装备维修的重要性。随着我军武器装备的不断改善,对装备维修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但军队编制员额有限,维修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与维修力量不足的矛盾将十分突出,而装备承制单位(包括其他民营企业)拥有很强的技术和设备能力,只要组织得当、费用合理,利用民间力量承担部分武器装备特别是大型复杂装备维修任务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要拓宽利用民间力量维修装备的渠道。我军的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从未离开过民力支援。在市场经济和人民战争的条件下,我们应当更多更广泛地利用社会化保障程度高、范围广的有利条件,搞好军队武器装备平时维修保障和战时支前工作:一是对地方可以维修的技术装备尽量使用“承包商”进行维修,尤其要注意发挥和利用武器装备生产厂家的能力和作用;二是军地联合办修理厂,承担装备维修任务;三是将民间技术力量组成维修预备役部队,让其参加有关的部队训练和演习,以便战时开赴战场实施装备维修任务。

要从法规制度上解决好利用民间力量的约束条件。首先是,在我国《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和预备役制度的架构下,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利用民力维修军队武器装备的条例、规定、办法等,从体制、制度上解决目前预备役和后备役力量建设与军队装备维修工作相脱节的矛盾。其次是,在充分论证、统一规划、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选择有能力且愿意承担军队装备维修任务的地方企业,由军地双方签订维修任务合同,用法律的形式将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等明确下来,建立约束力很强和常态化、制度化的装备维修保障机制。

要重视发挥驻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在装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为部队装备提供技术服务,既是装备承制单位也是军事代表的责任和义务。军事代表是部队使用方利益的代表,是沟通生产方与使用方联系的桥梁,应注意发挥其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等作用,建立和完善顺畅的指挥管理体制和机制,经常开展军地联合的战时动员和支前保障研究与演练,不断提高指挥协调、监督管理水平和维修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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