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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整顿互联网出台《办法》征集意见专家呼吁增加网民参与渠道

2011-11-14高弋坤

通信世界 2011年4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工信网民

本刊记者 | 高弋坤

“今后应更加强调突出网民的作用,给网民提供发出自己声音的渠道,有了参与权,结果也会更符合网民的需要,更加人性化。”

年一场牵动上亿网民的“3Q”大战,让人们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问题提出了质疑。2011年1月14日,工信部网站登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集意见的消息,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总体看来,该《办法》就是对2010年‘3Q’大战的对症下药,把之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都突出了。”长年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如此解释到。

多位专家认为,从内容上看,该《办法》主要就不正当竞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所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一方面,该《办法》针对现有问题做出了及时反应,另一方面,这种反应是否有效、还有哪些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探讨。

公权力介入符合国情

“目前可以作为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法律依据的,只有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有所涉及,且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和信息内容管理。”肖疆告诉记者,“可以说我国法律在互联网市场秩序监管、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方面仍存在空白。”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如今我国的互联网产业规模已达千亿,众多实力强大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涌现,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在应用创新、企业发展、市场竞争中也暴露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对此肖疆认为:“面对这些新问题,用老的办法已经无法解决,而此时《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也是标志性的。”

通信行业专家金青表示:“与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例如第六条中就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出现的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肖疆则认为,该条款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把网民当做消费者来对待,这与《反垄断法》有相似之处,同时,还将网民定义为接受特殊服务的消费者,强调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如第十二条到第十四条规定),这就比以往的条款更加完善、更加注重公权力的介入。

公权力的介入有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会对企业快速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当企业之间出现内部矛盾时,他们往往更鼓励采取市场调节手段,进行内部处理,并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肖疆解释到,“但我国互联网产业尚处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与之不同。”从该《办法》的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都可以看到工信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被赋予的协调职责,以及行政机构的影响力。

然而,在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不能一棍子把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打倒,还是应该鼓励一些新兴企业的发展的。正如工信部一位官员所言,对于这一特殊监管对象,当其出现问题时,很多人只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去批评、议论,但殊不知,对一家企业的打压其实也是对整个行业的打压。

事实上,互联网企业要守法,前提也得是法律保护得了这些企业,否则为了守法而使一些企业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倒闭也是得不偿失的。

赋予了权力但是并没有赋予实现权利的途径,这有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视规定而不见。

——肖疆

“正当理由”或留下模糊地带

在取得众多令人欣喜的进步的同时,该《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仍有完善空间。

“该《办法》中虽然多次提到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理由’,但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并没有明确指出,容易留下模糊地带。”某互联网企业一位技术人员坦言。

该技术人员进一步指出,以“3Q”大战为例,在腾讯看来是360的软件破坏了QQ软件的功能完整性,违反了《版权法》,这样不兼容当然是“正当理由”了。但在360看来,自身只是提供了一个修改的可能性,这个行为是用户通过确认操作触发实施的,因此360也觉得自己很无辜,这样就产生了争议。

除此之外,肖疆还认为,该《办法》中很少出现网民直接参与的途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缺少了网民的参与,应该明确如何让网民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得到赔偿。在第二十四条中,要求企业在违反规定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但很多时候,互联网上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收集证据也较为困难。今后应更加强调突出网民的作用,给网民提供发出自己声音的渠道,例如可以通过设立听证会,邀请网民代表、媒体机构参与,有了参与权,结果也会更符合网民的需要,更加人性化。

此外,在第七条中提出了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的办法,要求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谁是相关方?不知道。及时是多久?也不知道。等检测结果出来,一些小公司也许都不复存在了。”上述互联网企业技术人员对此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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