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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的进步
——向真正意义集体谈判转化的集体协商

2011-11-1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雷晓天

中国工人 2011年6期
关键词:本田协商劳动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 雷晓天

机制的进步
——向真正意义集体谈判转化的集体协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 雷晓天

去年5月,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本田”)工人因不满薪酬而停工,后在多方协调下,该事件得以平息,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标志性事件。2011年3月1日,“南海本田”劳资双方举行第三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商讨2011年度的工资涨幅额度。在经过几番激烈的讨论和谈判后,双方各自做出让步:最终决定在去年增长500元的基础上,今年再上调611元,其中工资部分增加561元,奖金增加50元。这一事件使得集体谈判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关注的焦点。

中西方集体谈判制度之差异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之一的集体谈判,是指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的行为。

按照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集体谈判的定义为: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谈判过程,这些谈判通常涉及以下内容:(1)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2)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与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集体协议的定义为:“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议。”

集体谈判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集体谈判制度在维护劳工权益、稳定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集体谈判制度承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谈判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集体谈判制度出现之前,协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个人与雇主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当中。但在这种个别的劳动契约中,由于雇主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确定基本上是由雇主单方面决定的,劳动者凭借个人的力量很难与雇主抗衡。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使这种劳资关系不平衡的状态发生了变化。在集体谈判制度中,劳动者不仅在一般法律意义上,而且在实际关系的处理上,取得了与雇主权利平等的地位。其次,集体谈判制度体现了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劳资自治。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制定劳动基准,规定雇主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并通过国家监督予以实施;再一种是通过促进工人加入工会并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这属于国家指导下的劳资自治。可见,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新时期开始实行的集体协商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断推进的。由于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实施集体协商制度的,因此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与世界上其他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相比还存在显著差异。如我国集体协商制度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双方自由交涉的方式不同;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主要在企业范围内建立和推行,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集体谈判则是在全国、产业和企业三个层面上实施的;另外我国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组织都有待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还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我国国情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集体谈判制度的实践将经历一个艰辛的探索过程。然而,“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以及其在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和协商策略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新特点,为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带来了曙光。

“南海本田”的工资集体协商

仔细分析“南海本田”的这次工资集体协商,人们可以看到,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协商策略等方面已经越来越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了。

1.协商主体

根据集体谈判的一般理论,集体谈判的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主体,集体谈判的主体为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劳方和资方。集体谈判的主体在劳动者方面一般是指劳动者代表或劳动者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的另一方主体是雇主。在企业层面一般指企业行政一方。作为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南海本田”的第三次工资集体协商,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南海本田”日方管理层、地方工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以及旁听员工共40余人。可见,这次集体协商具备完备的协商主体,各主体成长得日益成熟,使得劳方与资方在地位上保持了平衡,且各主体均发挥了各自角色应有的作用。

首先,雇主一方面对工会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改变了以往的强硬态度,也并未一味拒绝,而是针对员工提出的加薪要求,积极应对,提出了管理方的方案。“南海本田”事业管理部部长伊藤代表日方管理层给出的方案是:普通员工1级工资总体上调531元,增幅为27.7%,较之公司最初方案提高了近6个百分点,其他各等级进行相应调整。这实际上切实履行了雇主的集体谈判义务,是对工人和工会集体谈判权的一种保障,体现了雇主管理层对集体协商这一机制的认同和接受。

其次,工会尽最大努力代表工人利益,表达工人心声。工会干部在“南海本田”这次集体协商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如去年底刚刚当选为“南海本田”工会副主席的王超群针对日方管理层提出的涨薪方案做出的回应是:“如果接受企业方案,将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一是员工工作士气受挫,公司产品品质会受到不利影响;二是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不利于留住熟练工;三是员工对工会会非常失望,不利于工会开展活动。”另外,在这次协商中,谈判曾一度陷入僵局。日方管理层在经过退场讨论后,再次抛出一个新的方案:总体工资上调561元,奖金增加33元,即在原来方案的基础上增加63元,并强硬地表示:“这是最后的方案!如果工会不赞成,前期所有谈判成果将清零,最终将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仲裁!”在这关键时刻,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介入,当即表示反对“最后方案”的提法,并要求劳资双方相互尊重,互相让步以达成最终方案。最后,在他的紧急斡旋下,企业方答应将奖金增加为50元,即总额度达到611元,这也是令企业工会方满意的结果。可见,工会干部在集体协商中的立场、态度和行为对劳方是否能够让自己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是否能够让谈判进行下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工人内部意见沟通并与工会积极互动。工人内部意见的沟通得益于工会重选之后实行的车间小组长机制。“南海本田”共有7个车间,工会在每一个车间设一个分会,每个分会的小组长作为工人代表,负责收集工人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这些小组长在普通工人之间比较有威信且尽职尽责。一位小组长说:“他们挺信任我,对我很认可,平时有什么话都爱和我说。所以,这次他们觉得我去(参加谈判)可以。”另一方面,这些小组长也成了工会与工人之间,甚至雇主与工人之间沟通的桥梁。

2.协商程序与协商内容

集体谈判是一个劳资双方讨论谈判事项,达成集体合同的过程,也是双方互动的过程。通过互动,双方的谈判目标相互接近,最终达成一致,签订集体合同。“南海本田”的这次集体协商正是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在几番交锋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南海本田”的这次集体协商,从谈判代表、要约承诺、双方谈判、合同签字、报送审查等所有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可见其程序日益步入正轨。

根据一般理论,企业范围内的谈判,主要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医疗和养老保险待遇,争取提高教育、参与公共事务和获得闲暇方面的社会地位,提高工资水平等内容展开。提高工资问题是集体谈判的核心内容。“南海本田”的集体协商始终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以后如何扩展协商内容,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和奖惩等内容均纳入到集体协商的框架中,值得人们思考。

3.协商策略

为了使集体谈判更加卓有成效,取得的结果更富有建设性,而不致陷入激烈争吵和互相威胁的僵局,需要创造有利于集体谈判取得成功的条件。谈判策略是谈判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南海本田”工人的策略意识在此次协商过程中,变得更加成熟。

首先,工人更加重视对谈判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员工小A认为:“这次谈判需要总结的经验很多,其中,我们应该掌握并分析公司的方案,同时也了解公司方案的不足,并对方案的不足之处进行对未来的不良影响的预估。与公司协商,数据需齐全,有理有据才行。”员工小B说:“我们从周边的企业收集了一些信息,问了一些认识的和玩在一起的朋友。我们拿到了一些工资单,这些都是我们收集的资料。公司当然也和周边的企业、公司的供应商做了对比。”这些收集来的资料,为工人提出自己的要求提供了支持,使得劳方与资方进行协商时有理有据,增强了工人的信心。的集体协商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趋近于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但仍要看到其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制度之间存在的差距。政府作为劳资关系中的第三方,有责任推进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体系与制度安排,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构建和谐 呼唤集体 谈判制度

其次,劳方闭门讨论,工会与工人充分沟通。在“南海本田”的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三次要求资方离开谈判现场,同员工代表进行闭门讨论。这一策略有利于工会与工人利益的内部一致性,为坚定己方立场,争取协商目标的达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再次,在协商中考虑到双方未来的目标。在谈判的过程中,工会代表和管理层多次提到一个“共同目标”:即到2013年,一线工人工资要达到3500元,从而能与竞争对手——一汽大众相抗衡。这一策略使得劳资双方着眼于公司未来的整体发展,对打破谈判僵局,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起到了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南海本田”的这次工资集体协商,无论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还是协商策略上,较之以前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使得劳动者个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而劳动关系具有的人身关系特点更加重了这种失衡。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这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有效地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因而,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特定权利。

集体谈判是一种具有多重功能的制度。一方面,通过集体谈判,劳动者在经济地位方面的相对弱势得到扭转,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进行集体表达,也改善了劳动者在谈判地位上的不平等和谈判能力上相对欠缺的现状。另一方面,长期成功的集体谈判还会带来劳资双方的相互信赖,形成相互理解的局面,改进劳资双方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集体谈判畅通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使劳动者的意愿可以在谈判中得到代表和表达,这不仅是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话语权的尊重,而且有利于缓解劳资双方的对立程度、防止极端状况的出现,是缓和与疏导劳资矛盾的最佳方式。

集体协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以人为本、富民优先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解决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提高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是推进和完善集体协商的首要前提。当前迫切需要加大对集体协商工作立法的力度,尽快制定专门的集体协商法律和法规,提高立法层次,对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集体协商中的经营者责任,对违反集体协商制度、不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惩罚细则,增强法律的强制力。

栏目主持:胡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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