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博弈视角下区域金融差异性分析
2011-11-06刘湘云
○ 刘湘云 刘 溪
(广东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演化博弈视角下区域金融差异性分析
○ 刘湘云 刘 溪
(广东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本文运用演化博弈模型,从金融制度创新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区域金融差异的成因和政府之间互动导致差异的演变趋势,探讨了未来发展的趋向,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总体来说,中央政府若想鼓励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仅要给以制度上的保护,还要给予资金上的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可以模仿或跟随经济发达地方政府的创新,以取得进步。
区域金融 金融结构 金融制度 演化博弈
一、文献综述
刘仁伍认为,区域金融结构是一定时期内某经济区内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总和。支大林、祝晓波(2004)认为,区域金融结构是金融工具的数量状况的区域分布,因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挥作用最终都要通过金融工具,所以可以纳含在金融工具之中了。相同的是二者都认同金融工具是区域金融结构的重要衡量变量,这为此后人们研究区域金融结构时候以金融工具的研究为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那么,区域金融结构是如何影响经济的发展和增长的呢?众多学者对此研究后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即区域金融结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区域经济总量增长的作用和对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祝晓波,2004;徐峥,2006)。对经济总量增长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高比率储蓄转化为投资、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提高储蓄率。在产业结构方面,金融结构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来调整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否则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这已被众多学者证实(支大林、祝晓波,2004;李蔚、苏振天,2008)。其中,李蔚和苏振天以安徽省为例,深入分析了金融结构中影响经济发展的具体因素即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出中长期信贷市场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影响大于股市对其的影响,说明该省份仍处于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环境中,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区域金融结构对产业结构促进的机制则包括资本形成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技术创新机制(钟水土、金娇,2009)。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共同变化会引起金融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和金融结构的共同变化会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但是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共同变化却不会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毛定祥,2006)。
区域金融结构是一个地区重要的金融因素,它与其他许多与金融相关的变量因素都有密切的联系,如和货币政策,和收入分配水平。杨海燕、鞠晴、蒋冠、黄合健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我国区域金融结构存在着失衡,主要的表现是间接融资仍然占主体(孟科学,2006;毛定祥,2006),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结构不平衡,存款比重过大。所以要优化金融结构。众多学者对金融结构优化问题作了研究,但对于具体如何优化、优化的途径机制等问题研究存在空白。
众多文献中,鲜有对区域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关系的研究。金融制度分为三个层次。最上层: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中间层:金融体系,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基础层: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金融制度的内涵包括产权制度、市场制度、监管制度等。金融制度的内容非常多,纵观众多文献,将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制度联系起来的研究不多,而制度又是规范金融活动的准绳,所以基于差异性的区域金融结构对区域金融制度的演化、协调、优化、发展作研究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区域金融差异和金融制度创新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金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东中西部金融差异明显。从金融发展程度、金融机构的分布、金融市场完善程度等各方面来说,东部地区水平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形成了巨大的区域金融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有许多原因,如地理位置、国家政策等,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制度的差异。
金融制度包含了许多内容,如上文所述,它分为三个层次,而影响到区域金融差异的因素主要在第二和第三个层次。金融机构是金融结构的一员,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金融结构肯定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如东部,金融机构的分布多于西部,金融活动更多,微观主体的行为也更积极,这导致了东部金融发展进一步加快,拉大了金融差距。
不同的地方政府在初始阶段对待金融制度发展的态度不同,有些地方政府致力于制度创新,有些地方政府维系原有金融制度,这一定程度上也引导了中央政府的决策。对于创新得当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帮助其发展;对没有创新的地方,中央可能较少考虑资助。但是现实情况更为复杂一些,无论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与否,中央政府都有可能给予资助;而在中央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不一定进行创新。这就涉及到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不同于传统博弈理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再是完全理性的行为人,而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各自代表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所以该博弈为演化博弈。
三、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演化博弈
1、博弈主体——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
演化博弈的主体是一个群体,我国分为多个区域,地方政府显然是一个群体,是一个代表地方利益的群体。中央政府则代表统治者的利益,代表全局利益,也是一个群体的代表。二者都属于利益集团,都是各自群体的代表。
2、演化博弈模型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
地方政府的决策有金融制度创新和不创新两种,中央政府的决策有对地方政府进行资助和不资助两种。
R1代表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资助下的创新收益,R2是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没有资助情况下的创新收益,故有R1>R2;s表示在总的创新收益中,地方政府最终得到的比例,0<s<1;(1-s)为在总的收益中中央政府最终得到的比例,相当于税率;C1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本;C2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资助的成本支出。x代表地方政府采取制度创新策略的比例,y代表中央政府进行资助的比例。
地方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中央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对于地方政府,当(sR2-C1)<0 时,有 s<。由于s表示的是总的创新收益中地方政府占有的比例,而表示的是地方政府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这意味着在中央政府不资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创新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小于创新的成本收益比,使得其净收益小于不创新时的净收益0。这时,如果y=,G(x)始终等于0,这意味着x的所有取值均为稳定1状态;如果 y≠,则=0和=1是两个稳定状态,且当 y>时,=1 是演化稳定策略,当 y<时,=0是演化稳定策略。当(sR2-C1)>0时,有s>,y>显然成立,这意味着在中央政府不资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进行创新后,由于从总的创新收益中取得收益的比例大于其创新的成本收益比,使得企业创新所得的净收益比不创新时的净收益0大,因此演化博弈的结果为地方政府均趋向于采用创新的策略。
对于中央政府,当 C2< (1-s)(R1-R)2,即(1-s)R1-C2>(1-s)R2时,有(1-s)>,由于1-s相当于税率,相当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费支出与地方政府由此产生的创新收益增加额的比例,因此这意味着在地方政府创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创新收益增加额所缴纳的税收要大于中央政府的经费支出,这时中央政府资助地方政府创新所得的净收益要大于不资助时所得的净收益。这时,如果x=时,G2(y)始终等于0,这意味y的取值都是稳定状态;如果x≠,则=0和=1是两个稳定策略,且当x>时,=1是演化稳定策略;当x<时=0是演化稳定策略。当C2> (1-s)(R1-R)2时,即(1-s)R1-C2<(1-s)R2,有(1-s)<,这时 x<显然成立,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采取创新策略情况下,中央政府资助产生的地方政府创新收益增加额所缴纳的税收要小于中央政府的经费支出,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资助后所得的收益更大的情况下,只要x>,则=1仍然是演化稳定策略,即在长期演化中,政府仍趋向于对地方政府资助。这表明,如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了研发资助来激励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而地方政府由于创新意识不强,新的产出效率较低,从而使中央政府的收益小于不实行资助时的收益的话,在长期的学习调整中中央政府将趋向采用不资助的策略。因此,要保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资助,地方政府应该在得到中央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创新产出。
四、结论
综述所述,对中央政府而言,要想激发地方制度创新,并使创新带来更大的收益:一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激发地区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中央政府要对地区进行适当的补贴,以改变地区间的博弈格局,使当地能获得一些优势,得到更大的收益。三是即使有些地方在短时间内因为创新成本或风险的原因,没有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在长期的学习调整过程中,最终都会选择创新以提高创新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的资助。而在地方制度创新情形发展良好的情形下,中央政府也可以适当提高税率,这样既不影响地方政府的创新积极性,又能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四是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应该不等同视之,制定税率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大小,要做到保护较不发达地区的创新积极性,帮助他们提高制度创新能力,又不影响发达地区的创新积极性。
我国长久以来的制度创新形式是供给主导型的创新模式,即中央政府决定创新策略、时间、方式、程度等,这在改革的初期和发展阶段中发挥了它的作用,有利于调动资源,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的自由程度加大,这种模式就极大地忽略了市场微观主体的金融需要,阻碍着制度的创新发展。发达健全的制度创新模式应该是市场需求型的,但是我国目前不具备这样的成熟条件,那么上述的现实政策建议将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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