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实践价值
2011-11-06乌仁其其格
□乌仁其其格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实践价值
□乌仁其其格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改造中国社会、开创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科学理论,进一步深化了关于民族的认识,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是个历史范畴的科学命题:“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中华民族的发展(这里说的主要是汉族的发展),和世界上别的许多民族同样,曾经经过了若干万年的无阶级的原始公社的生活。而从原始公社崩溃,社会生活转入阶级生活那个时代开始,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现在,已有了大约四千年之久”。“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这就使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是个历史范畴”的观点与中国民族的实际相结合,从而丰富发展了这一理论。
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解读了民族问题概念,为成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奠定了基础。在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指出“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了民族的压迫”。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并明确指出把发展作为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从而牢牢把握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民族问题与社会发展总问题之间的关系,以及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
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核心。本着“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做过贡献”的原则,我们党坚持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观点和政策,强调为“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必须“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民族平等团结原则,贯穿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政策、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政策等一系列民族政策之中,使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极大地调动和增强了各民族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的责任感,推动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团结,实践并升华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团结的思想理论。
二、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进程中,成功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
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是完成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党的领导下,第一项任务早已胜利完成,第二项任务也已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中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东西部发展的差距,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发展差距。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刻不容缓。因此,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仍然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点内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仅是缩小地区发展、民族发展的问题,也是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的关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新阶段,要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来抓,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要把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05年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具体归纳为: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长期战略方针;兼顾国家利益和当地少数民族实际利益的资源开发利用原则;西部大开发、大发展政策措施;“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从而实现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进步,实现了各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实现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全面提高。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伟大胜利,也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巨大成功。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开创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充分考虑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伟大的开拓精神,开创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之路——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为在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进行了艰辛探索、长期实践。早在1922年就提出过民族自治的主张。此后又多次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等。实践中,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民族自治政府之后,派乌兰夫等同志到内蒙古领导自治运动,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创造了前提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具体情况,在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乡等,在民族杂居散居区域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目前,全国共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和1200多个民族乡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散居的民族也享受到了自治权利;无论是人口多的民族还是人口少的民族,无论是大聚居区的民族还是小聚居区的民族,都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增强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始终重视其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重新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集历史上民族法制建设经验之大成,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不仅有理论的深化,更重要的是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此后几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和把握上都有新的高度。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从国家基本制度的角度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发展中的重大突破。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胡锦涛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理论,这是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新概括、新论断,是新世纪新阶段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它相伴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丰富和发展,贯穿于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曲折历程,成熟于中国式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中,也将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中进一步推进。□
(作者系内蒙古财经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