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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教育惩罚的实效性与学生认同感的研究

2011-11-04于海洪雷继红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学籍认同感

于海洪,雷继红,汪 伟

(长江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重庆 408100)

实行教育惩罚的实效性与学生认同感的研究

于海洪,雷继红,汪 伟

(长江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重庆 408100)

拓宽对教育惩罚的认识,从如何正确运用惩罚、怎样的惩罚才是合理的、适度的等,上升为讨论实行惩罚后的效果以及学生对惩罚的认同如何。通过研究实行教育惩罚后的实效性与学生认同感,并通过资料的收集和问卷调查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结果发现在学校现有的惩罚处理中,越是严厉的惩罚,再犯的比例就越低,效果越好,教育惩罚的实效性得到了极大的体现。学生也能认识到这点,但是让学生对具体的违纪行为作惩罚处理的判断时,他们认为合适的惩罚与已有的惩罚相比都有偏轻的倾向,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惩罚的宣传。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修订“学生管理规定”时,不仅要进行“调查研究”,而且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通过定量的分析,充实完善惩罚措施。

教育惩罚,实效性,认同感

目前社会流行赏识教育,提倡人性化,使得关于教育惩罚的讨论更加激烈。但是即使是众多赞成教育惩罚的学者的谈论更多的也只是如何正确运用惩罚、怎样的惩罚才是合理的、适度的等,至于实行惩罚后的效果以及学生对惩罚的认同如何却绝少有人关注。

一 问题的提出

纵观我们的学校教育,一会儿要快乐教育,课堂上要有歌声、有笑声,就完全否定“勤学”、“苦学”,不再提“书山学海”;一会儿搞素质教育,又完全否定我们传统的重视基础,提全盘西化。现在流行赏识教育,提倡人性化,就来个一味地鼓励、表扬,对学生不能有半点的批评教育,就不要说惩罚了。其实,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关于它的论述,古今中外众多的教育家都曾谈论过。战国末期的思想家韩非认为“赏罚可设”,因为“法治”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如何使用刑赏。在柏拉图看来, 为了培养良好的习惯,儿童做错了就惩罚。马卡连柯指出:“惩罚的方法是必要的,”“目的在于使学员改正自己的错误,克服自己的恶习, 清除自己的‘劣迹’,这是达到教育目标所必需的。”加上当前,教师惩罚不当的事件,还有学生因受惩罚使得家长表现出的过激行为时有曝光,教育惩罚的相关讨论更是愈发激烈。

然而我们发现在赞成教育惩罚的学者中,尽管很多人认为“教育惩罚是教师的职业权利和义务”[1],但是更多的是泛泛的探讨如何正确运用惩罚[2]、怎样的惩罚才是合理的[3]、适度的[4],至于实行惩罚后的效果以及学生对惩罚的认同如何却绝少有人关注,如果这些都不弄清楚,光热闹的谈及怎样的惩罚才合理恐怕也是空话。以往的教育理念的“变脸”太快,其中主要的原因也不排除这两方面的研究太少的缘故。要让“适当惩罚也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不再成为热闹的空话,就要对教育惩罚的实效性与学生的认同感做深入研究。

二 研究方法

在重庆市收集到各高校近五年的被学校实行惩罚教育的学生的相关数据,然后选取200名能够跟踪调查的学生进行认同感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87份。调查问卷共包括29题,其中26道题目涉及的行为均为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提到的行为,另外3道题是《规定》中没有提到的。问卷要求学生结合实际情况首先对行为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处理,如果选择了需要进行处理,则还要在后面填上究竟哪种处理是最有效的。问卷中惩罚种类主要按照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部长令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纪律处分和我们设计经过5年试用的非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非纪律处分为通报批评、学籍警示、告戒(通知家长)、停学一年、降级、退学六种。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将同样一种处分上,划分为学生所在系处理和学校处理。学生所在系处理(以下简称基层处理),就是先不报学校做最终处理,如果再犯则上报学校直接执行从重处理。

数据全部采用SPSS13.0处理。

三 对学生实行相关惩罚后学生行为的结果与分析

(一)纪律处分后学生行为分析

对学生按照既定规定实行纪律处分后,学生再犯的比例依照处理的类型有显著差异。“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后再犯的比例分别高达72%、71%,而“记过”处理后再犯比例为32%,“留校察看”处理后再犯比例为15%。比较而言,惩罚越严,再犯的比例就越低。“警告”、“严重警告”处理的效果很不好,“记过”与“留校察看”的效果好很多(见表1)。

表1 纪律处分后学生行为分析

(二)非纪律处分后学生行为分析

对学生按照既定规定实行非纪律处分后,学生再犯的比例依照处理的类型有显著差异。“通报批评”、“学籍警示”、“告戒”、“停学一年”处理后再犯的比例分别高达92%、85%、91%、79%,显示这样的惩罚几乎是没有效果的,“降级”处理后的再犯率为21%,效果显著的多。结果显示在非纪律处分中,只有最严厉的惩罚才是较为有效的(见表2)。

表2 非纪律处分后学生行为分析

四 学生被惩罚后的认同感的结果与分析

(一)学生对现有惩罚的认同分析

总体上,对纪律处分认同比例有86.66%,对非纪律处分的认同有77.6%,显示学生普遍认同《规定》中提到的违纪行为要接受惩罚。其中第8、15、20题是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没有提到的行为,学生也普遍认为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对于第20题(迟到、早退)还是有43.7%的学生认为应该接受惩罚。

剩下的26道题中行为都是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提到的行为,学生普遍认同应该接受惩罚,但是第21题(有旷课,但是次数较少)的认同率只有20.8%,第7题(在校园内未经许可从事经商活动)的认同率只有36%,第10题(阅览不健康书刊、录像、图片、网站等行为)的认同率只有44.7%,第14题(私自留宿外来人员)45.7%,这几题的认同率都没有过半。

另外,还有些行为需要惩罚的认同率尽管过半,但是并不高,如第11题(在公共场有损社会公德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认同率只有54.3%,第17题(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认同率只有64%,第26题(在校期间屡次犯错,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认同率只有64%,第27题(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的认同率只有63.5%,其余行为惩罚的平均认同率高达90%(见表3)。

表3 每题同意需要处理的百分比(单位:%)

(二)对每种惩罚类别的认同分析

1.纪律处分认同分析。

学生对“警告”的认同率偏低,对“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几种处理的认同率都很高,但是结果表明学生即便认同处理,他们认为合适的惩罚与已有的惩罚相比却有偏轻的倾向。见表4。

在“警告”处理中,有55%的认同,其中认为“警告”合适的认同率只有16.7%,还有24.8%的认为只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非纪律处分类惩罚。

在“严重警告”处理中,总共有97.5%认同,但是在《规定》中起点就是“严重警告”的还有15.3%认为只需要“警告”就可以,接下来依次是21.41%认同“严重警告”,26.5%认同“记过”,12.24%认同“留校察看”。

在“记过”处理中,总共有92.4%认为需要进行惩罚,但是学生对在《规定》中起点就是“记过”处理的认同只有10.5%,还有24.18%认为只需要“警告”就可以,另外还有24.8%认为只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非纪律处分类惩罚。

在“留校察看”处理中,总共有92%认为需要进行惩罚,但是对“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认同只有14.4%,还有17%认为只需要“警告”就可以,还有35.3%认为只需要“严重警告”和“记过”处理,甚至还有23.6%认为给予“通报批评”等非纪律处分类惩罚就合适。

在“开除学籍”处理中,总共有96.4%认为需要进行惩罚,但是调查发现对“开除学籍”的认同只有52.6%,还有43.8%的认为只需要“通报批评”等非纪律处分类惩罚就合适。

表4 纪律处分类处理各种情况认同分析(单位:%)

2.非纪律处分认同分析。

在“通报批评”处理中,总共有64%认为需要进行惩罚,还有20%认为需要进行纪律处分处理。

在“降级”处理中,总共有90.1%认为需要进行惩罚,有32.14%认同“降级”,26.5%认同较轻的非纪律处分处理,还有45.66%认同纪律处分处理。

在“退学”处理中,总共有78.7%认为需要进行惩罚,有13.8%认同“退学”,31.1%认同较轻的非纪律处分处理,还有42.6%认同纪律处分处理;特别是第27题(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认为需要接受处理的只有63.5%,认同“退学”的只有23.5%。

整体而言,学生对适当惩罚的认同率均低于学校已经规定并实施的惩罚。

(三)基层处理和学校处理差异比较

总的数据表明,即便是在认同对学生某些行为进行惩罚处理的时候,有50%的认为在学院处理就恰当了,不需要直接学校处理,不管是在纪律处分类还是非纪律处分类处理上。

具体而言,在认同需要进行纪律处分中的“警告”上,有73%的学生认为先基层处理恰当;在“严重警告”上,有35.8%的认为先基层处理恰当,更多的认同需要进行学校处理;在“记过”上,有55.7%的认同基层处理恰当;在“留校察看”上,有35.7%的认为先基层处理恰当,更多的认同需要进行学校处理。

在认同进行非纪律处分中的“通报批评”上,63.5%认为先基层处理恰当,在“降级”上,48.7%先认同基层处理恰当,在“退学”上,36.8%认同先基层处理恰当。

(四)调查没有涉及,但是学生自己提到需要进行惩罚的行为排在前三的是“在公共场合影响他人,如抽烟、乱扔垃圾等等”、“偷盗”、“不自爱或者玩弄异性感情”,所占比例分别为31.18%,15.05%,10.75%,认为恰当的惩罚主要为“警告”和“通报批评”。

(五)排序分析

按照从最无效到最有效的标准排序,最后的结果是“通报批评-警告-告诫-学籍警示-严重警告-记过-停学一年-留校察看-降级-退学-开除学籍”。

五 讨论

(一)从人性的本质看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从相关惩罚后学生行为的结果与分析可以看出,越是严厉的惩罚,学生再犯的比例就越低,惩罚的效果越好。让学生进行惩罚效果的排序时,总体上学生都知道“通报批评”及“警告”均在惩罚中没有什么效果,越严格的惩罚才越有效。但是让他们对具体的违纪行为做惩罚处理的判断时,他们却常常认为“通报批评”和“警告”就可以了,甚至就是要接受纪律处分,也认为先只进行基层处理就可以了,就是恰当的,学生认为合适的惩罚与已有的惩罚相比都有偏轻的倾向,这是相矛盾的。这就需要从人性的角度进行考虑。学生知道什么样的惩罚有效,什么样的惩罚是无效的,这是善;但是当惩罚要实行在他们身上时,他们希望选择接受无效的惩罚处理,这是恶,人性的双重特性此刻在学生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如果我们只是因为学生不愿意接受惩罚就简单的提倡无批评,只表扬,显然是片面的。

就人类社会而言,教育的意义就在于调教,调教办法无非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人的人性,二是惩罚人的兽性。不能一说“以人为本”就宽大无边,取消了必要的约束与处罚。因此,可以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二)从现实出发,加强教学中的纪律与处罚

现实的法制社会,法律的落脚点就是惩罚,惩罚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的学校教育讲学生要学会适应,适应什么?就是适应社会,所以适当惩罚也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新加坡的教育惩罚效果就很好,他们甚至有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对犯错误的学生实行鞭打(女学生除外),这样有利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阶段。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被“裹胁”进大学的,自己并没有学习的愿望、深造的志向[5]。他们只是简单的“随大流”才读大学,只是混文凭。另一些学生虽有优良的高考成绩,但多年的应试教育已经磨灭了他们的求知欲望或者进大学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对于这样一些被“裹胁”进来的学生,仅通过讲究教学方法来吸引学生上课的兴趣是非常困难的,不但要在课堂上启发学生学习的兴趣,重新唤起学生好奇心和求知欲,也要通过纪律和处罚来约束他们的学习。

[1]李渔,杜学元.对教育惩罚的理性认识[J].安庆师范学院学院(社会科学版),2008,(3):52-55.

[2]李玉芳.如何在教育过程中正确运用惩罚[J].现代教育技术,2004,(4):35-36.

[3]何齐宗,肖庆华.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4,(9):21-24.

[4]毛海英,黄利华.理性思考:学校惩罚教育的适度性[J].科学教育,2007,(1):76-78.

[5]王义遒.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面临的挑战,中国大学教学,2007,(2):12-15.

[责任编辑:雪 豹]

A Study of University Students’Identification with Educational Penalty and Its Effectiveness

YU Hai-hong,LEI Ji-hong,WANG Wei
(School of Teacher Education,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8100,China)

The understanding of educational penalty should be upgraded from the rationality and degree of penalty to the effectiveness and students’identification with the penalty.Through material collection and questionnaire,the writers of this article have made a special investigation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of educational penalty and students’identification with it.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in dealing with the penalty cases,the more severe the penalty is,the better the effect is,i.e.,the less likely the students may repeat their mistakes.The results also show that when asked to evaluate the penalty,the students tend to think that the present penalties are not very severe and that students should be given more publicity about educational penalty.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the authors of this article propose that in modifying the 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Students,the competent education departments should not only carry out“investigation”,but also conduct necessary “scientific research” so as to perfect the punitive measures through quantitative analysis.

college and university;educational penalty;effectiveness;sense of identity

G473.6

A

1674-3652(2011)01-0158-04

2010-10-10

于海洪(1962- ),男,吉林德惠人,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教师教育与科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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