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严把“入口”关
2011-11-04陈俏糜晓燕
■陈俏 糜晓燕
地方立法严把“入口”关
■陈俏 糜晓燕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实施办法历经3次审议、两次全文公布,征集到公众意见近700条,召开20余次座谈会、公听会、论证会,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餐饮具集中消毒等问题都作了规定。
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少专家学者直指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需健全。
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同时,实施办法注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此外,实施办法在规定鼓励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还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过期食品,要建立销毁台账
目前,市场上已过期或者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供货商(生产者),重新回炉或者改头换面后重新上市销售现象较为严重。
对此,实施办法设立了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对过期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食品添加剂,须规范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比较突出。
实施办法从源头上把关,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实施办法规定其“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同时规定“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则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
食品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实施办法专设一节进行规范。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实施办法要求“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浙江的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在立法进程、制度设计上都处在了全国领先位置。蔡荣章摄
实施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并明确禁止将特定的食品种类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目录,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等具体内容。
食品摊贩,有相应的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流动性强、不稳定,监管较为困难。该内容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实施办法专设一节进行规范。
实施办法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在政府职能分工上,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
考虑到实践中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具体管理模式需要因地制宜,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餐饮具消毒,严控设立条件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准入门槛过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需规范。
实施办法专设一节,首先规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同时,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现场制售食品,各有归口
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因食品安全实行分段颁发许可证和分段监管体制,实践中食品业态种类繁多,混合经营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多种业态并存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难以简单划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的某一环节。
实施条例对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此外,由于复杂业态的食品经营类别列举不能穷尽,实施办法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浙江此次率先在全国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在立法进程和制度创新上均走在了前列。如何将立法层面的规定较好地落实到执法中,还有待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