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权益损失原因分析
——以武汉市返乡农民工为例
2011-11-02黄宁阳
◆黄宁阳 葛 俊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返乡农民工权益损失原因分析
——以武汉市返乡农民工为例
◆黄宁阳 葛 俊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武汉农民工回流人数不断增多,2009年春节达到最高峰3.83万人。因此,武汉市返乡农民工权益损失原因探究,对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以及对武汉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通过问卷调查和文献查阅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从制度、经济和社会三个角度分析武汉返乡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返乡农民工 权益损失 原因分析
随着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和传统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松动,中国的市场化、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加快,曾经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进城务工,实现自身职业的转换,成为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农民在中国更多的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种职业的称谓,身份上是农民,职业上是工人,从而出现了不被现行制度认可的具有双重身份—亦工亦农。这种身份和职业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农民工处在城市底层劳动力市场上,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着脏、苦、累、差和技术含量低的职业,收入低且工作没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促进农民工群体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制度、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制度原因分析
1.户籍制度
195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类,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推动传统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减轻城市压力的背景下制定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现在的户籍管理制度成为城市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这一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效果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后,仍然受到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农民工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城乡劳动力市场上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2.就业制度
农民工就业制度的歧视是发生在具有同等竞争能力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具有不同平等竞争能力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包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进入劳动力市场中以及退出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对城市农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和用工调节费,等等。市场前就业歧视,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在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提高了农民工就业门槛和务工成本,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低于城市居民,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农民工在职的时候也会受到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培训歧视和就业保障歧视等,“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民工离职时,没有失业保险金,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退休金。
3.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权是我国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社会成员遭遇就业、疾病、工伤和意外伤害等风险时,国家(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物质援助及相应帮扶。现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表现在门槛高,覆盖率低;社保金不能实现城乡之间的有效对接;地方“障碍”导致社保金无法在城市之间转移。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以及工伤五大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虽然实现了农转非的职业转变,但是,他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以目前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为例,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是与农民工无缘,因为他们不是工人;他们也没有失业保险,因为他们在农村有土地保障;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企业”加“个人”,农民工必须自己承担全部养老保险的帐户支持,有的地方财政状况不好,就根本难以落实。农民工不享受这些保险待遇,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他们无权享受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不到和城镇居民相同的低保待遇。
4.土地制度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的边界不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权未明确界定范围,是一种模糊处理。在现实中,集体所有权有时成为虚假的空壳,农村承包权似乎发挥着所有权的作用,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土地所有者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同时,土地制度在城乡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一直没有改变:城镇国有土地可依法相对自由交易,而农村土地在处置时要受非所有者的干预和制约。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基本虚置,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不予考虑,并且目前土地征用具体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合法性和强制权,却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往往导致农民损失严重。同时,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容易滋生腐败。
二、经济原因分析
表1 返乡农民工权益损失两类对比
本文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农民工外出打工在广东地区高达52.6%,返乡期间失业率在6个月以上的占65.3%,因此本文计算农民工的损失以一年为基准,计算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工资差异和失业保险金,均以广东省城镇职工和广东省失业人员为参照物。
第一,与城镇职工对比,农民工权益损失持续增加,由2002年的1530.17元增加到2008年的2816.5元,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金融危机造成农民工返乡潮,企业出现“民工荒”,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因此企业以提高工资为前提吸引劳动力。
第二,与农村务农人员对比,机会成本的损失逐年增大,并将持续上升,机会成本和农民工返乡现象成正相关关系,机会成本越高,农民工返乡人数越多。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提高对农业的补贴,加上农产品的价格上升,农民的收入增加。另外,政府提供就业岗位,创业补贴,岗前培训指导,降低了农民工寻找工作的成本,从而提高了外出劳动力的机会成本。
三、社会原因分析
1.对待城乡发展的态度
城市对进城的农民工采取的是“经济吸纳”和“社会拒入”的双重态度。农民工能否在城市得到身份认同,能否市民化与城市化,依托于城市现有的政策能否为他们提供最大程度利益,能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原因。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可分割性和延续性,先前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又必然影响到后来的制度建设及其良性运行。人为的制定一些剥夺农民工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的政策法规,使得农民工受到就业歧视和社会歧视,加上农民工自身与城市的文化差异背景,逐渐演变成城市边缘一带的人群。某些政府认为农民工的流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无序的,组织大量人力管制外来流动人口,把农民工看成是扰乱城市管理秩序,造成社会不安的主要因素。限制性政策造成农民工受到社会歧视、经济损失和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上海市对其用工政策确定为“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据不完全统计,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行业或领域最高可达60多种,一般中等城市也有40多种。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失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取向,没有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监管、协调缺位,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制止不力,政策偏差(尤其是财政政策)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农民工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2.城乡文化融合程度
从文化的适应性来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城市的生活方式、待人接物方式、看待事物的观念、人际关系以及风俗习惯都有别于他们的乡土文化习俗,这使得带有浓厚乡土文化气息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会发生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上的冲突。但相应的由于农民工文化适应力较弱,使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逐步形成了自我隔离的状况,逐步与城市的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人力资本存量低、从数量上看,农民工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但农民工人力资本低是其劳动力的显著特征。表现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低。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缺乏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职业技能低,表现为职业设计模糊、就业意向盲目、就业突进狭窄、就业行业和工种范围窄,导致了在劳动力市场中没有竞争优势,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寻找不需要太高劳动技能的工作。由于中国农村与城市长期隔离,农民与市民之间长期缺少必要的沟通,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将农民归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使得我们社会还存在轻视体力劳动者,轻视基层劳动人民的思想。
3.政府立法执法与监管不力
我国的社会预警机制还有待健全,一些相关政策总是在问题十分严重后才相继出台,这种滞后性势必使得农民工权益遭受长期的、极大的损害。其次,政策法规实施的滞后性。目前已出台了很多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但从实际情形看,农民工权益保障却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其原因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诉求侵犯权益制度的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私利的追求和强大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官商结合与政府及行政人员的寻租活动使法律失去有效性。另外,《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形同虚设,许多劳动侵权行为无从监控,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而此时农民工的许多权益已经受损。
4.不完善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和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都有工会组织,唯独农民工这个数目庞大的社会群体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工会维权组织的边缘化。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只能求助于政府,这也是出现“政府替农民工讨薪”的原因之一。缺乏正规的工会组织,农民工没有合法的权益诉求渠道,权益的诉求得不到政府、社会的重视,导致权益长期缺失而无人问津;没有专门化的维权机构,农民工得不到维权方式的正确指导,使得个别农民工被逼无奈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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