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1-10-30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计划。
2011 年全市应完成化妆品抽检650件,计划抽检660 件。具体计划请参照抽检任务分配表(附件1)。
一、市局保化处承担的任务
负责协调全市抽检工作的实施。承担全市化妆品抽检结果的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汇总结果和情况对外公布。
二、各分局承担的任务
各分局按照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任务分配表的要求完成辖区内抽检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抽样单位应将采样信息、抽检结果等数据录入及时数字稽查系统,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有效。
(二)采样前应通过数字稽查系统查看全市抽检情况,以避免重复抽检。
(三)各抽样单位的抽检工作应覆盖到辖区内的所有生产企业,结合去年的抽检情况,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检验项目根据产品类别确定。
(四)必抽品种:各抽检单位按照抽检任务分配表的要求完成必抽品种抽检任务。必抽品种应为非本市生产的品种。任务类别相同的抽检单位应相互沟通抽样情况,避免重复抽样。
(五)非限定品种:原则上是指除本市生产企业品种、全市必抽品种类别(烫发类、脱毛类、香水类、祛痘类、除螨类、祛斑类、美白类、染发类、防晒类、育发类)以外的所有品种。日常监督检查中,必要时也可对以上类别产品进行抽检。抽样地点不限。但各抽样单位应注意抽样地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美容美发等场所)和抽样种类的广泛性和均衡性。
(六)辖区内本市生产企业品种、必抽品种与非限定品种之和应为各抽样单位抽样品种总数。
(七)各抽样单位每月抽样数量不得大于全年任务量的1/4,6 月30 日前完成抽样数量不得大于全年任务量的60%,10 月30 日前完成全部送样工作;涉及到祛斑美白类专项抽检任务的分局应在9月30 日前完成专项任务。
(八)西城、海淀、石景山分局采样送至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联系电话:83285042),其他各分局样品送至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联系电话:64407157)。
附件:1.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任务分配表
2.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检测项目及抽检数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 年1 月27 日
附件1 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任务分配表
全年660 件,17 个分局承担抽检任务,每月抽样量不得大于抽样总量1/4
区县 抽检总数 具体内容辖区内生产企业必抽品种:祛斑、美白类10 件(专项抽检)非限定品种开发区 3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企业 30非限定品种门头沟 30
附件2 2011 年北京市化妆品检测项目及抽检数量
类别 检测项目 送样至检验机构 分局留存检验 留样 标签#防晒类 防晒剂 ≥2 个且总重量≥8g ≥1 个且≥4g 1 个#祛斑、美白类 重金属、氢醌、苯酚 ≥2 个且总重量≥8g ≥1 个且≥4g 1 个#祛痘除螨类 抗生素、甲硝唑 ≥2 个且总重量≥8g ≥1 个且≥4g 1 个#护肤类 微生物 ≥2 个且总重量≥40g ≥1 个且≥4g 1 个#发用类 微生物、重金属 ≥3 个且总重量≥60g ≥1 个且≥4g 1 个染发类(永久性)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2 个且总重量≥4g ≥1 个且≥4g 1 个#香水类 甲醇 ≥1 个且总重量≥5ml ≥1 个且≥5ml 1 个#育发类 米诺地尔 ≥2 个且总重量≥40g ≥1 个且≥20g 1 个脱毛、烫发类 巯基乙酸 ≥2 个且总重量≥8g ≥1 个且≥4g 1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