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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比较及联系

2011-10-30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钟婷李锐于春媛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15期
关键词:保健食品临床试验受试者

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钟婷 李锐 于春媛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1]作为保健食品检验工作的指导用书,规范并监督检验机构所从事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现行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有很多地方将不再适应新法规的要求。为此,通过与药品临床试验的比较,发现现我国行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规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到适合现行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发展的新规程。同时,通过学习《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4]的内容,为现行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规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希望能为新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修改提出一些意见。

1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功能与用法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且可以长期使用,使用途径只能是口服,剂型相对少。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见附表1。

2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须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执行[2],在进行试验时,不需要经过审批就可以自行进行,但需要由确定的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基地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不是医疗机构。参加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对象多为健康人群和亚健康人群,并且试验不分期进行。反观药品的临床试验,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3]、《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执行,只有经过SFDA审批,取得临床批件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并要求试验必须由国家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实施基地必须是国家认定的医疗机构。受试人群主要是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试验一般分三期或按注册分类的临床要求进行。见附表2。

3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要求受试样品必须符合本程序对受试样品的要求,并就其来源、组成、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等提供详细说明,提供与试食试验同批次受试样品的卫生学检测报告。受试样品必须已经过动物试验证实,确定其具有需验证的某种特定的保健功能。对照物品可以用安慰剂,也可用具有验证保健功能的阳性物。原则上,人体试食试验应在动物功能学试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受试样品必须经过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并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附表1 保健食品和药品功能与用法

附表2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和药品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药品临床试验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并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用样品都需要申办者提供处方组成、加工工艺等;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受试样品必须经过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并确认为安全的食品,才可对受试人群使用。药品临床试验与其相比,首先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并需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通过这些必要条件,才能进行人体试验。

4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对试验前准备的要求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要求,试验需拟定计划方案及进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本单位伦理委员会批准,并根据试食试验设计要求、受试样品的性质、期限等,选择一定数量的受试者。试食试验报告中,试食组和对照组的有效例数不少于50,且试验的脱失率一般不得超过20%。要求开始使用前,根据受试样品的性质,估计使用后可能产生的反应,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相应各期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进行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选择临床试验的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要求开始使用前,根据受试样品的性质,估计使用后可能产生的反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比,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出改变: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5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对受试者的要求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要求选择受试者必须严格遵照自愿的原则,根据所需判定功能的要求进行选择。确定受试对象后要进行谈话,使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食试验的目的、内容、安排及有关事项,解答受试者提出的与试验有关的问题,消除可能产生的疑虑。受试者必须有可靠的病史,以排除可能干扰试验目的的各种因素。受试者应认真填写参加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并接受知情同意书上确定的陈述。

试食试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 天(特殊情况除外),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药品临床试验要求受试者自愿参加试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也不会受到影响。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存在的受益和风险,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等信息,均需告知受试者。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均要求受试者自愿参加试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存在的受益和风险。将两者进行对比,个人认为药品临床试验在以下方面优于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受试者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并且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受试者的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附表3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试验设计要求

6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对试验实施者的要求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要求,试验实施者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志愿受试者,以保障受试者的健康为前提。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单位是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如需进行与医院共同实施的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检验机构必须选择三级甲等医院共同进行。如需在受试者身上采集各种生物样品,应详细记录采集样品的种类、数量、次数、采集方法和采集日期。负责人体试食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具有副高级职称。

药品临床试验要求,试验实施者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要求,试验实施者必须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志愿受试者,以保障受试者的健康为前提。药品临床试验与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相比,对试验实施者各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求实施者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而且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7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对试验设计的要求

7.1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试验设计要求相同点 试验方案设计基本上都采用平行阳性对照或安慰剂对照,采用随机、双盲或非盲试验方法;对试验方案设计要求、总结报告编写要求、统计者和统计方法要求、数据管理要求、样品的管理要求(包括包装、数量、装运、接收、编码、分配、回收和销毁等)、原始资料的保存种类和要求均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方法标准类似,都是根据不同的功能和适应症设计入选和排除标准,以及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指标,经过统计后形成试验报告。试验方案需符合伦理要求,均需要先通过伦理委员会获得伦理批件。

7.2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试验设计要求不同点 药品临床试验采用阳性药或安慰剂,平行或交叉对照并分层,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采用安慰剂平行对照并不分层。药品临床试验一般使用非劣、等效或优效试验统计设计,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不要求有统计设计。在病例要求方面,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一般不低于50 对,而药品临床试验会根据药品注册分类的要求来确定。见附表3。

通过对上述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在功能与用法、基本要求、试验用样品、试验前准备、受试者、试验实施者及试验设计7 方面的了解,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缺少相关法规的支持;参与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受试者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障;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规程中,对申办者的职责未作要求;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中,试验监督机制不健全;未对试验用样品进行相应的管理。

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解决以上相关问题:参照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现行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规程;为了使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在管理规程中明确受试者的权益;建议在管理规程中明确申办者的职责;加强监管,建议设立监査员机制;加强对试验用样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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