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问题研究
2011-10-30路文高相国
■文/路文 高相国
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是指把装备保障深深融人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从经济社会发展中获取装备保障的丰厚资源和强大支撑。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作为军民融合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对部队战斗力建设的深刻影响,对军民融合式发展具有极大的牵引和推动作用,是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抓手。总结近年来的军民融合实践,当前制约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是运行机制不健全、方式方法欠灵活、战略管理需加强等。着力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加快建立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运行机制
实施武6S装备军民融合保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适应装备保障发展的一个大方向、大趋势,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保证其持续稳定的运行。
建立上下衔接的管理机构。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发展,虽然有市场的自发推动力,但更主要的推动力来自政府和军队的主动推进。因此,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是推进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发展的重要前提。就我军目前情况看,从总部到各军区、军兵种和地方政府.还没有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从事军民融合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针对这一现状,从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现实需要出发,应加快构建宏观决策层、组织协调层、具体执行层等上下衔接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中,宏观决策层,应由总装备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建立,作为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军民融合保障的顶层设计、资源配置、任务区分、制度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层,应由军区、军兵种装备部和地方省市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主要负责本军兵种、本地区军民融合保障的计划、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具体执行层.应由部队装备部门、军事代表机构、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和地方相关企业共同建立,主要负责军民融合保障计划的落实、活动的组织等工作。通过建立以上各层级的组织管理机构,逐步形成军地一体、上下衔接、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确保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建立军民通用的标准体系。标准是机制运转的纽带,只有解决了标准问题,才能在协调各利益主体的时候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是建立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着力解决军地两个市场的“协调性”问题:建立军民通用的标准体系.才能奠定军民融合的技术基础。虽然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军转民和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的目标,但关于军民融合的标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除机械加工类的标准外,现阶段军民共用的标准只有30%左右,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民用科技工业体系相对分离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融合保障基本是在军工企业,是初级层次的融合;因此,只有尽快建立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体系,打破两者之间的“壁垒”,才能从更大范围筹集装备保障力量,实现更高程度的军民融合保障:二是建立军民通用的管理标准,着力解决管理的“度量衡”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竞争、评价、监督、激励四个机制,确保各保障主体在同样的平台上公平竞争.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价,进而促进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有序开展:建立配套完善的法规体系。没有法规就没有约束。只有建立一个纵向成体系、横向成系统的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法规体系,才能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各方利益,推进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才有可靠保证:当前,我国关于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法规空白还比较多。针对这一现状,从法规体系的完备性来讲,应着力构建四个层次的法规,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范:第一个层次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为实施军民融合保障和军队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明确指导;第二个层次是军委、总部和国家部委层次的条令条例、指导意见及关政策,主要是明确职能、理顺关系,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军民融合保障体制机制提供基本遵循;第三个层次是由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各军兵种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具体操作层次的法规;第四个层次是涉及合同商保障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手册等,是组织实施军民融合保障的具体遵循和依据。
灵活运用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方式方法
推进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既要继承发扬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还要把它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结合起来,把传统的行政手段与新时期的商业方法结合起来,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路子。
在维修保障领域大力推进承研承制单位保障。承研承制单位保障,是针对具体型号装备提出的一种维修保障方式,即由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实行从工厂到战场的全过程装备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武器装备特别是信息化装备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系统性、复杂性不断增强,不仅要求维修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还要求有配套的检测、诊断和维修的设施设备。而在这些方面,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无疑比部队更有优势。因此,承研承制单位保障将是信息化装备保障的重要方式。根据参与保障单位数量的不同,承研承制单位保障又可分为单一单位独立保障和多个单位协作保障两种形式:对系统相对简单的武器装备而言,通常由一家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就能够独立完成保障任务.应由军方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对大型复杂武器装备而言,当某个装备承研承制单位不能单独完成保障任务时,应由多个单位配合,分别对装备中的各个分系统进行保障.由军方与总装厂直接签订合同,再由总装厂组织其他厂商完成各个分系统的保障。
在基地级保障领壤大力推进军民保障合作。基地级军民保障合作,是指部队和地方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就装备保障业务进行合作,目的是提高基地保障力量的技术水平、保障能力及设施设备利用率,开展基地级军民保障合作,是当前发达国家军队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而且这种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正在逐渐增加:例如,在美军的基地级保障业务中,军队完成的任务量所占比例已由1982年的70%降为50%,而合同商完成的任务量则从30%上升到了50%。但目前在我国,基地级军民保障合作还非常有限,因此也大有潜力可挖。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步伐的加快,我军多数保障基地的没施设备、技术和管理都已相对滞后,担负新装备保障任务比较困难,迫切需要通过军民合作来提高基地保障能力。比如,可以通过签订“购买产品与服务”合作协议,引进地方企业先进的维修技术,或由地方企业承担保障人员的培训任务,从而提高基地的技术水平;也可以通过签订“工作分配”合作协议,与地方企业共同完成装备保障任务,从而在合作中学习借鉴地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优化基地保障流程,提高基地保障效益。
在非核心保障领域大力推进业务外包。非核心业务外包,是指将装备保障中的非核心职能或任务分包给地方实体来完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一种市场化运作方式:这种方式在美军开展得比较早。在1999年,管理着美国陆军库存装备和零配件的陆军物资中心(简称AMC),与美国计算机科学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包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由计算机科学公司为A M C提供先进的技术、可靠的解决方案,同时担负业务流程设计、软硬件开发与维护任务,而A M C则专注于提供战场支援保障。通过这项改革,A M C完全改变了以往机构臃肿、行动迟缓的形象,无论是响应速度.还是预测规划,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此前需要数天甚至数周才能完成的任务:美军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虽然目前我国还投有具备整体外包实力的厂商,装备保障整体外包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局部外包完全可行。装备物流、通用底盘修理、装备喷漆及表面处理等业务,就可以采取外包的方式。这样,不仅能够节约大量资源,同时能使军队更加集中精力专注于训练和战场保障。
大力加强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的战略管理
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是一项涉及军队、政府、地方企业等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涉及社会资源和军队资源分配、社会保障力量和军队保障力量分工的全局工程,是一项涵盖平时保障和战时保障的复杂工程。只有加强战略管理,统一配置保障资源,统筹协调军地关系,兼顾平时和战时需要,才能提高军民融合保障的综合效益。
合理配置保障资源。按照区位经济理论,经济区位指向与国防区位指向之间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完全重合;二是不完全重合或部分重合;三是完全分离。在实践中,通常第一和第三种情况很少见,基本上是第二种情况。从装备保障资潭的分布看,社会保障资源和部队武器装备的区位分布,不完全重合的情况更为明显。对部署在科研生产能力区附近的武器装备而言,利用社会保障资源有着较为便利的优势;但对大多数武器装备而言,其部署遍布全国各个战略方向,离科研生产能力区较远,利用社会保障资源面临地理上的阻隔: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装备,由于体积庞大、运输不便,利用社会保障资源存在较大困难:这种区位分布的不重合性,一方面,要求国家运用计划机制,适度协调装备保障资源配置的经济区位指向与国防区位指向之间存在的差异,从而使装备保障建设所占资源最少、效用最大;另一方面,在靠近科研生产能力区的方向,可适当减少军队建制保障力量,反之则要适当加强军队建制保障力量,从而实现军地装备保障资源配置的紧密衔接、相互补充。
科学统筹军地关系。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中,军队保障力量和社会保障力量是同一项任务的两个责任主体。因此,必须科学统筹军地关系,合理区分双方任务。一方面,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在兼顾军事和经济双重效益的同时,必须坚持军事效益优先。目前,在技术领域特别是在对武器装备战斗力生成至关重要的信息技术领域,军队与地方相比整体上不占优势。军民融合保障的需求主体是军方,在组织实施军民融合保障时,必须把军事效益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武器装备军民融合保障,在统筹使用军队和地方两种保障力量时,必须坚持军方主导,在军民融合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力量往往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果缺乏军方有效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力量的保障潜力很难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军方的主导作用,通过军方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以及政策指导等管理活动,加强对社会保障力量的管理和组织指挥,使社会保障力量按照军事需求释放保障功能。
着力搞好平战衔接。军民融合保障不仅是战时的行为,也是平时的行为。组织实施军民融合保障,既要考虑平时保障需要,也要考虑战时保障需求,一是把需求搞实。重点是搞清楚任务有多少、军队缺多少、地方有多少。从而决策平时军队建多少、地方建多少。二是把力量编实:社会保障资源尽管数量可观,但只有组织起来的力量对战时保障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当前应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模式,尽快完善装备保障力量的编组预案,确保战时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保。三是把训练抓实:战时装备保障的危险性大,要求相关人员除具备维修技能外,还要具备一定的防护防卫、野外生存等军事技能。未来信息化条件下作战,我军面临的战场环境将十分复杂、恶劣,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障力量的针对性训练,以适应战时装备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