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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调查

2011-10-30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

检察风云 2011年11期
关键词:团伙矫正犯罪

文/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

问题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调查

文/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首次写入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这必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发展,也将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面对新形势,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同时,本次调查虽然也证明了未成年犯中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确实占多数,达到60.8%,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接近40%的未成年犯在作案之前是有所准备的,更有10.6%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详细的作案计划。

结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在提升

调查发现,临时纠合性犯罪,依然是当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但当前未成年人结伙犯罪组织化程度提高的趋势已经显现。

调查表明,在未成年结伙犯罪者中,有42.7%的人报告在犯罪团伙中有明确的支配者。同时,从获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人数看,以4至6人的中型团伙为最多,所占比例为46.2%,更有5%的团伙属于10至15人的大型犯罪团伙。团伙规模趋于扩大本身,也说明了支配性人物对团伙凝聚力的客观存在。

更具有直接说服力的是,在少年团伙中支配频率最高的是两类人:一是“胆子大、下手狠”的人;二是“经验多、主意多、进过公安局”的人,年龄要素已经不再是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获得支配权的关键因素。核心成员的身份决定了,已经能够通过对团伙成员进行必要的分工与协作来提升其犯罪能量,在性质上也已不再是临时纠合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少年犯罪组织。

犯罪手段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

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特征之一。先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局限于采用零星的官方统计数据或以列举典型个案作为佐证的方式进行陈述性说明,因而存在论证方法上的不足。本次调查选取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面对“被害人的反抗”时的心理倾向这一代表性因素,作为衡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倾向的指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研究方法上的欠缺。

调查统计表明,当实施犯罪过程中遭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时,23.4%的人选择如能制服被害人就以暴力制服,否则就放弃犯罪;48.1%的人选择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更有6.1%的人选择杀人灭口,而只有22.4%的未成年犯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

暴力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传统上,以盗窃为主的财产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并且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是未成年人最常见的犯罪方式。但本次调查显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依次是:抢劫犯罪(58.8%)、故意伤害罪(13%)、盗窃犯罪(8.8%)、强奸犯罪(8.2%)、抢夺(3.5%)与故意杀人犯罪(3.4%),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涉毒犯罪均不足1%。

根据2011年2月份统计,我国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数为8420人,占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2.8%。其犯罪类型主要有犯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五种,占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90%以上。

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试行中,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也逐步展开,体现如下特点。

突出了教育矫正工作

一是突出法制教育。根据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案例分析统计,大多数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在于自身法制意识淡薄,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普遍把法制教育作为首要内容。如北京海淀区等地方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案例说法、集中学习、参观讨论、兴趣小组等形式,增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效果。

二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有些地方在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中,注重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等,引导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和行为的转变。有的地方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组织参加植树等公益劳动,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操和社会公德意识。

三是加强心理咨询、疏导。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容易情绪冲动,容易沾染不良习气。针对这些特点,定期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培养健康向上的人格和心理。如,南京市、广州市等地司法行政机关就积极采用推广专业人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积极开展帮困扶助,实现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软着陆”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来说,在求学、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需要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矫正其思想、行为的同时,及时提供有效的帮助措施,对于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更显重要。如江苏省盐城市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了“五帮工程”,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一帮学,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并帮助协调学校,使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二帮困,帮困重帮“志”,使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志向。同时,争取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救济等政策,对困难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做到帮扶措施到位、及时。三帮教,帮教重帮“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跟踪教育转化,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走健康向上的人生道路。四帮富,协调劳动部门对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五帮家,定期家访,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家庭生活。北京市朝阳区创立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资助基金,利用社会慈善人士捐助的款项为家庭困难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接受教育或技能培训的机会,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

探索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实践表明,建立这项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准确性,也可以使社区矫正机构提前介入,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总体上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一是发展不平衡。试点工作开始早的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较好,中西部一些地区才刚刚起步。二是工作力量与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迫切要求尚有一定差距。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来负责。我国社区矫正尚处于全面试行阶段,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特别是专业化人员力量不足,还不能很好适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在社区矫正全面实行的形势下,工作中要努力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如尽快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制度;及时总结、推广上海等省市取得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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