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推进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腐败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

2011-10-27胡文亚,卢劲杉

检察风云 2011年15期
关键词:跨国公约情报

推进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腐败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

反腐败往往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蔓延,需要各国政府和反腐败机构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需要各国加强司法合作。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也成为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反腐机构共同面临的课题。如何扩大共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在日前于上海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上,与会各国的代表对此展开充分的交流讨论。

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通过典型案例解读,生动展示了中国在打击跨国腐败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中肯建议,赢得广泛认同。会议间隙,陈连福先生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检察风云》:反对腐败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各国政府和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这次研讨会上,各国政府及有关组织机构代表与大家分享了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经验做法,作为我国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能否请您谈一下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陈连福: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联系日益紧密,腐败的跨国化趋势也越来越突出。跨国腐败不仅给一国的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对全球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都带来严重的危害,成为全球性的毒瘤。

如今,反腐败往往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蔓延,需要各国政府和反腐败机构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需要各国加强司法合作。我认为,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打击跨国腐败的共同立场。这就需要各个国家突破国家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形成共同的原则和立场,需要各国共同联手,在全球范围内营造清除腐败的环境和氛围,绝不允许任何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颁布应该说为这一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而由我国于2006年发起成立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则为这一合作提供了交流平台。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框架和交流平台,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运用刑事司法协作、执法合作等途径提升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措施和手段,增强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国际合作的成效。

《检察风云》:您提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作为法律框架和交流平台,目前二者在具体打击跨国腐败的实践中作用如何?是否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陈连福:当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在联合国框架下,打击跨国腐败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各国承认并签署公约的时间以及国内法化进程不同,造成各国在履行公约方面仍有很多障碍,以致公约的实际作用难以发挥,无法满足国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因此,各国仍要加快公约的签署以及国内法化的进程,明确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合作的法律程序,使其真正成为反腐败合作的基础,重点发挥公约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案件中的作用。

在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中,各国仍要不断地增进理解与信任,建立真诚合作机制。比如在情报的数据交流方面,仍需加强制度机制方面的建设。情报数据交流是重要的基础,近年来,由于缺乏情报的数据交流机制,国际合作实践中,有许多案件因为情报反馈不及时影响了合作的效果,最终削弱了对跨国腐败的打击。因此,要建立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全球视野,建立高效、快捷、畅通的情报数据交流机制,积极发挥各国的派驻国法务参赞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加强跨国腐败案件情报数据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具体合作问题的磋商,推进涉及腐败情报数据机制建立的基础建设,提高对腐败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控能力,为推动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查办腐败个案国际执法合作的履行。

合作各方的相互信任是合作体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各国反腐败机构应运用国际反贪联合会这一交流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彼此之间联系交流,增进理解和信任,真诚开展反腐败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特别是腐败资产流入国既要考虑本国利益,也要加强对腐败受害国合法财产的保护,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建立真诚合作机制,创造有利于打击跨国腐败的环境和条件。

《检察风云》:提到腐败资产的追讨问题,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明确有“资产追回与返还”的规定。能否请您具体谈一下,腐败资产跨国转移的危害,以及目前追缴跨国腐败赃款中的建议?

陈连福:打击跨国腐败,务必要与打击跨国洗钱相结合,进而切断腐败资产的外逃渠道。当前,腐败资金外逃成为跨国洗钱的主要犯罪形式,大量非法所得被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的手段和途径从本国转移到别国。这不仅给当事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际金融秩序乃至国际经济也产生了危害,应当引起重视。

当下,各国法律对查办和惩治洗钱犯罪都有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因此,各国反腐败机构要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公约等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对腐败犯罪的资产进行有效的追缴和返还,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的外逃渠道,使每一个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无处藏身,不断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实际效果。

《检察风云》:在此次研讨会上,您在主题发言中重点列举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案,能否请您再具体介绍一下这起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价值?

陈连福:作为一起跨国腐败案件,余振东一案是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在美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个典型案例。此案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进行成功的合作,不仅及时抓获了余振东等主犯,并使其受到法律惩罚,也为国际执法合作提供了一些重要经验。

在案件的办理中,我们创新了国际执法合作形式,提升了国际执法合作成效。前面提到,余振东一案是在中美两国没有签订双边条约、而且法律制度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成功查办的。在案件办理中,中美双方互相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主权,采取灵活务实的方式克服了合作障碍,积极发挥中美执法合作联动小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机制的实际作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打破传统做法,创新思路,应该说是这起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之一,这在一些细节上也有所体现。比如余振东一案曾遇到有多名正在中国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到美国法庭重新作证的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既保证这些特殊证人的安全,又促进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中方提出采用跨国远程摄像作证的方式,在中国境内组织特殊证人向美国的法庭提供证言。在中美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远程摄像作证取得了成功,既解决了证人直接出境作证的困难,也保证了证言的证明力,极大降低了协作成本,提高了合作效率。

此外,在双方合作中,我们加强了协作各方的积极互动,建立合作信任机制。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中方积极主动配合被请求国家和地区的执法部门,及时提供余振东等主要犯罪人员的犯罪证据。一个是注重收集犯罪证据,既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证据,也收集了犯罪嫌疑人实施跨国洗钱、违法移民等方面的证据;二是注重建立国际合作信用机制,充分信任被请求方。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和要求及时提供犯罪证据、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建立双方合作互信基础。■

摄影:胡文亚 采访: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猜你喜欢

跨国公约情报
情报
情报
情报
图书借阅公约
绛县输送80名农民跨国务工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跨国大瀑布,一起去探秘
交接情报
光明日报《留学》杂志—跨国采访实战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