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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重构

2011-10-24侯利文

统计与决策 2011年4期
关键词:信用社重构农户

侯利文

(洛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重构

侯利文

(洛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文章建构了需要导向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路径: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主导和主体,以内生、外生合作金融为两翼,以农户现实和潜在的需求为导向和庞大基础,以国家政策、县域支付清算体系、同业拆解市场、信贷征信与乡土文化以及法律与社会保障体系等为重要支持的集微观主体,中观服务,宏观政策三维为一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新格局。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供求失衡;功能异化;重构

0 引言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角度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指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合作基金会、合作金库等是合作金融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承载主体。狭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处于融资劣势地位的劳动群众为了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和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而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的组织。它是由农户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即内生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互助社、合作基金会、合会、互助借贷、互助担保等是侠义理解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承载主体。而笔者所要建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是这两方面的有机统一体。

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供求失衡,主要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的日益扩大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不平衡性相比,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有效供给则明显不足,呈现供给主体缺位和异化的状态,缺乏与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相对接的合作金融供给;而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内部的自下而上的合作性质的金融却往往被视为非法,遭到遏制。外生合作金融的异化与内生合作金融的滞后是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症结所在。

1 全方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重构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重构格局应是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主导和主体,以内生、外生合作金融为两翼,以农户现实和潜在的需求为导向和庞大基础,以国家政策、县域支付清算体系、同业拆解市场、信贷征信与乡土文化以及法律与社会保障体系等为重要支持的集微观主体,中观服务,宏观政策三维为一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新格局。如图1所示。

图1 三维一体的合作金融新体系

1.1 微观层次:合作金融服务的提供者的重构

(1)外生合作金融组织的重构

外生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重构主要是对农村信用社的重新审视与改革。总体目标是:按股份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所以,改革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使其成为真正的“农村金融主力军”[2]。

在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上,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但是,各地情况不同,因此信用社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

①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 (一般经济金融也较发达的地区)按股份制原则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原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基础,在对辖区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符合改组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重新登记入股,在股权设置、内部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形式等方面,参照规范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做法进行彻底重组。要对照标准,切实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通过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不仅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合作银行规模,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的总体竞争力。

②在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可以按股份合作制原则合并法人,实行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制度。通过对乡镇一级信用社分社进行清产核资,重新界定产权,撤销乡镇一级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合并为县联社一级法人。股份合作制,将股份制的合理内核引进合作金融体系中来,实现合作金融与市场经济的同步,市场竞争意识增强,强调互利性与盈利性的并重。这是目前信用社改革的比较现实的选择。

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按合作制原则对原有信用社进行规范。国家应采取较为有力的支持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促进发展。农信社的改革应保证它的“合作性质”不变,发挥其“合作互助”的原初目的。同时,要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规模,增强经营实力。

在治理结构上,要对“三会”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是它们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协调。切实杜绝 “形式上共同负责,而实际上却无人负责”的“内部人”控制等情况的发生。核心在于构建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新型企业法人内部自我约束与制衡机制。依产权关系来看,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与理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理事会对社主任(经理)是授权经营关系,授权主任(经理)进行信用社的日常管理与经营;监事会是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即理事会和社主任实行监督的机构,相互之间是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在组织职权关系看来,社员大会、理事会、社主任和监事会各自有不同的职权范围,这些职权应该是明确具体的,谁都有约束亦均不能越权行事,从而形成了彼此间的相互制约与均衡。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与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在农村信用社中构成了整个内部的自我约束与控制机制。同时,这种组织制度又将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统一在一个完整的利益机制之中[3]。

在服务对象上,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应以农村的中等收入农户为主,不能仅是针对农村中的大户展开服务。当然这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扶持和规定。例如,在抵押、担保方面的适当放宽要求,增加小额贷款的发放额度和扩展发放的人群等等。在发展方向上,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的最终发展模式。

此外,也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在相关财政支持和政策银行的支持下,用国家支农资金引导和培育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虽然目前这些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但作为一个方向,在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之初,我们就应该将其具有前瞻性的内化在整个合作金融体系的框架之中。

(2)内生合作金融组织的重构

要彻底解决农户融资难的事实,就必须从农户缺乏抵押和担保这一硬性约束条件出发,跳出现有正规合作金融机构安排的樊篱,考虑从贴近农户的、信息对称的、可以充分利用自履约机制的内生性的合作金融机构。所谓的“内生性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是指正规的国家合作金融组织之外的内生于民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其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民间友情借贷中产生的合作性质的借贷形式,多是准组织的形式;二是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生发出来的合作金融组织。鉴于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巨大作用,内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构具有了重要的战略意义。内生合作金融组织的重构主要采取从民间金融中发展合作金融组织的战略。

首先,民间友情借贷中产生的合作性质的借贷形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是建立在有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的村级合作金融组织,最接近农户,可以为农户及时便利地提供金融服务,可以适应农户金融需求量小、频繁多发的特征。二是有长期以来通过民间借贷活动所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的交易网络和结构。三是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普遍较小,机动灵活,可适应农户的金融交易规模需求[4]。

在这些基础之上,我们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以小农户为主体的资金互助组织,成立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培育新型的以社区为边界的村级合作金融组织或准组织;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政府引导农户参与的互助保险与互助担保组织。这种模式不仅可以不断提高内生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化程度,还可以实现内生与外生的互补、并重,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整体建构。

其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生发出来的合作金融组织也有其必然性。合作制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能突破单个家庭的局限性,节省农户单独生产所浪费的物资生产资料费用,实现规模经济。一方面,农民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合作金融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的也能促进合作金融的不断深化,两者要实现有效对接才能不断拓展发展空间。

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劳动者为了共同进行农业生产或有关的经济活动,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的经济组织。内生合作金融组织的重构具体说来就是,各地应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组织建立农民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扶持来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由于政府支农资金一般通过项目投放使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可以通过对专业合作社入股的方式将财政支农资金和社会支农资金有效结合起来,同时农民也按照一定的比例入股增加互助合作资金,并形成承担经营风险的责任制。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将一部分收益入股合作金融组织,形成农民通过专业生产合作社入股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组织通过专业生产合作社联保贷款给农民的互动发展模式,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形成“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新信贷模式[5]。

1.2 中观层次:配套的服务体系的重构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尤其是内生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作为融资市场中弱势群体的农户,为了满足其融资需求而自愿组合的金融组织。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资金实力、经济效益、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明显弱于其它金融机构,所以在重构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的发挥其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并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给予有效的政策扶持和调节,促进其健康地发展壮大、发挥支农作用。具体来说来做到:

第一,放宽准入政策。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的注册资本要求。另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组织营业场所的要求。

第二,在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时,政府要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第三,在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时,政府也有资金上的支持。政策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可以由不同的形式。从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来看,政府有以直接参股的方式对农户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的;有通过提供各类贷款的方式对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的;也有以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的。对此,我们要从整体着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通过政策引导,培育农户的合作意识和信用意识。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向广大社员灌输有关合作和讲信用的的理想与理念,使其在思想上逐渐认同合作制度以及合作金融组织,明确信用是人立身之本的重要性,进而激发他们合作的意愿和诚信的思想,提高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户合作金融组织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强化农户的信用观念与意识。为此,必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为建构与农村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信任文化、征信系统提供法律保障。

1.3 宏观层次:法律与保障体系重构

(1)健全法律制度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性质、运作机制等,调整其与国家、社区政府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具体来说,

第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及作为平等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这是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合法性的前提;第二,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归属。防止出现因产权界定不清而出现“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情况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第三,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真正实现“三会”的相互制衡;第四,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宗旨,以防止合作金融的异化;第五,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与合作金融组织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过度干预,实现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

(2)完善各项保障体系

除了农业生产风险外,可能影响到农户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存在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为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根据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经验,很多发达国家通过现代的农业保险制度来加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合作金融组织农业贷款的风险,取得了很好的规避风险的效果,为此,我们在重构合作金融体系时也要加强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其次,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只有这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到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才能健康发展。

2 结论

笔者所要重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是一个柔性的、开放的现代合作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它可以根据外部环境和功能的需要的变化随时加以重构,同时能够将环境中的新的要素、新的成分吸收到自身体系中去,因而更有利于组织创新和功能发挥[6]。同时,笔者所建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也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架构,这有利于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农户需求的动态变化,及时地作出动态调整,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要,实现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分层次的有效对接。此外,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上述体系的这种动态自动调整态势将会不断持续下去,从而为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需要提供更高质量与功能的金融服务。

[1]岳意定.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5).

[2]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4).

[3]王家传,朱永德.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研究(下)[J].农村经济研究,2000,(2).

[4]钱秀菊.重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构想[J].时代金融,2007,(4).

[5]佘传奇,邓虹.需求视角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6]顾海峰.我国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组织建构研究[J].农村金融,2009,(1).

F832

A

1002-6487(2011)04-0138-03

侯利文(1985-),男,河南人,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责任编辑/易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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