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比较优势理论视角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2011-10-24杨平波
尹 芳,杨平波
(1.怀化学院 工商管理系,湖南 怀化 418000;2.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长沙 410000)
基于比较优势理论视角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尹 芳1,杨平波2
(1.怀化学院 工商管理系,湖南 怀化 418000;2.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长沙 410000)
《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特别纳税调整及反避税条款的实施,要求跨国公司基于比较优势理论视角,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原则对转让定价和外国公司设立进行税收筹划,筹划时应比较处罚成本与节税,并确定合理的可以接受的临界成本,既可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收成本,又可免除特别纳税调整。
比较优势;税收筹划;临界成本
0 引言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理论及方法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一是从避税地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二是从跨国公司企业内部结构(母子公司结构或总分之机构结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三是从资本弱化的资本融资视角进行税收筹划;四是从内部转移定价视角进行税收筹划。这些方法在2008年以前对跨国公司降低税收成本有一定的成效。
虽然理论界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因税制的动态性,如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反避税管理的通行做法,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转移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如仍按这些研究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对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事项,除了补征税款外,还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税收成本,使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显然,在资本项目部分放开和现行税制的环境下,研究基于比较优势理论(税收成本与税收处罚成本最小)视角下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对于跨国公司资源配置、实现企业集团整体收益最大尤显重要。
1 比较优势理论在税收筹划中运用的机理
比较优势理论的原理除了用于指导国际贸易外,也可以用于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
(1)跨国公司集团内母公司与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利益比较,以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收成本。由于各国或地区的税率、税基的差异以及避税港的存在,跨国公司内部各成员企业间必然存在着比较利益的问题,也即企业所得税和关税税收成本分担的比较利益。通过利益的比较,必然驱使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收成本,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如通过货物销售价格、费用的分担、资本弱化或利息率、无形资产转移中的特许使用权费标准等手段,调整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以达到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账面利润高、税率高的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低的目的;由于所得税税基的变化,必然降低高税率所在国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但也提高了低税率所在国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就自然产生内部转移定价为多少,使得低税率所在国关联企业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小于或等于高税率所在国关联企业减少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利益比较问题,最终降低整个集团的税收成本。
(2)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里主要指税收管辖权)比较导致跨国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和投资国的比较,以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由于各国或地区的税收管辖权、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国家对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所得实行的是分国不分项、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的限额抵免法,如跨国公司对境外投资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形式,东道国将对其实施地域管辖权,对境外投资分公司所得额征收预提税,居住国得对境外分公司在东道国缴纳的预提税实行法律性重复征税的抵免,即与跨国公司利润合并纳税,境外分公司缴纳的预提税可按限额抵免;如跨国公司对境外投资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形式,东道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只对境外子公司汇回的现金股利或红利作为所得补征企业所得税,实行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抵免。由于境外分公司所得是与跨国公司合并纳税,如境外分公司亏损可直接抵减跨国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但境外子公司不汇回现金股利或红利,则境外子公司所得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就产生了跨国公司因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投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的比较利益。
(3)跨国公司降低的税收成本与税收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罚成本的比较。跨国公司在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独立交易原则下通过关联交易及内部转移定价方式、投资地点的选择、筹资方式、组织形式的选择等方式获得税收利益,是符合税法立法意图的;如纯粹为了获得税收利益,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过商品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的分担、利息率等人为调整,调高低税率所在国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调低高税率所在国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则违背了现行税法的立法意图。对于不符合立法意图的管理交易和其他安排,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对跨国公司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除了应当补缴税款外,还对补缴的税款自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此,产生了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中降低的税收成本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罚成本比较利益。
2 转让定价节税与处罚成本比较以规避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根据其经营战略和整体利益人为制定的中间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供求关系无关。转移定价从税收效应看,是跨国公司利润在全球的利润分配问题,即高税率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或低税率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至高税率的关联企业(如高税率的关联企业亏损,该转移方式又称为逆转移)。
转让定价方式一般有高进低出和低进高出两种方式,无论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的转让定价,均能降低跨国公司整体税收成本并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因而,转让定价法是跨国公司广泛使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同时,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跨国公司内各成员公司如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跳跃性盈利、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利润率较低(与成员企业比较)或长期亏损等将受到税务当局重点稽查,如不符合税法规定,则受到税务当局特别纳税调整和处罚的概率大。因而,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内部中间产品转让定价策略应是转让定价降低的税收成本与可能被处罚的成本优化选择。
2.1 转让定价节税与处罚的临界成本确定
2.1.1 处罚成本的确定
税收的存在对企业来讲是直接或间接的约束,纳税导致企业既得利益的损失,征纳双方存在彼此利益的对立(税企博弈),因此企业有节税或逃税的动机,在行为上通过交易的安排等筹划加以实现,如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等。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是各国税务当局的职责,由于税法的纰漏和监管人员本身的业务素质,在监管过程中有两个制约因素:被查出的概率(设为P,0≤P≤1)和被惩罚的力度。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应补缴税款和加收利息,设补缴的税款为X,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i,补缴期限为n,业务量是为Q,则处罚成本为:
因不同时期税务处罚规定不同,则可将i×(1+5%)×n视为政策影响因素a,因此,跨国公司因转移定价被税务当局特别纳税调整承担的总成本为:
2.1.2 转让定价节税与处罚临界成本的确定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成员企业间中间产品转移的定价,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转让价格形成进口方的成本,通常采用市场计价法和成本加成法确定,从整个集团公司看,不会影响整体税前利润,当跨国公司成员企业所在的东道国或居住国企业所得税率存在差异,且都有盈利的情况下,会利用中间产品转移定价提高高税率国家或地区公司的成本,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公司,使集团公司总体税负降低;当中间产品传出方税率低,可能会采取高于市场价格的转移定价策略,当中间产品转出方税率高,将采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移定价策略。
转移定价只是将集团公司的利润在各成员企业间进行分配,为此,在销售方税率高于进口方税率的情况下,采用高于市场的价格作为转移定价,可获得节税,跨国公司集团节税金额(不考虑子公司汇回的现金股利)为:
节税金额=(拟定的转移价格-市场价格)×中间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方所得税率―(拟定的转移价格-市场价格)×中间产品销售数量×进口方所得税率
由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节税与转移定价价差、税率差成正比例关系。假定进口方所在国税务当局将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除了补缴税款外,加收利息,调整价格按可比非受控价格即市场价格,当转移定价差的标准价格与税务调整价格一致时,则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节税与处罚成本的临界成本为:
式中T2×(1+a)表示低税国所在的关联企业承担的税收罚款成本,(T1-T2)表示关联交易制定的转移定价给集团公司创造的税收利益。如果低税国所在的关联企业愿意承受罚款,且节税与罚款相等,则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制定的内部转移定价是无风险的;如果节税小于所承担的罚款或低税国关联企业不愿意承担罚款,则转移定价是非理性的。
该情况同样也适用于关联交易一方亏损或处于免税期间转移定价的临界成本确定(注:高税率的企业不纳税,低税率的企业少承担企业所得税,仍由低税率企业承担税务处罚成本)。
2.2 转让定价的预约
为免除各国或地区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调整,将税务处罚成本降低到最小,跨国公司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或多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一经确定,税务机关将在较长的时间内按此价格核定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应纳税额。
由于征纳双方存在各自利益的博弈,企业和税法确定转让定价考虑的因素也是不一样的。集团公司基于利润最大化、集团内的绩效考核、税收成本、市场建立、对新建子公司的扶持等,较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成本加成法、市场价格法、协商价格和双重价格等。税法基于税权(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和独立公平的原则,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因而,跨国公司在与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预备会谈前,有必要权衡税法强制性规范和企业自身利益,正确确定预约的转让定价。
2.2.1 预约定价安排的税法限制性因素
根据国税发 [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跨国公司进行双边或对边预约定价,应考虑的法律限制性因素包括:
(1)关联交易规模的限制。
(2)监控执行的限制。
(3)预约定价的不确定性。
(4)同期资料报送的限制。
(5)加5个百分点的罚息免除限制。
2.2.2 预约定价决策
从跨国公司层面看,转让定价的制定应兼顾:一是对集团公司的融投资决策、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产销量决策等的影响;二是各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三是对整个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四是对整个集团公司税收成本的影响;五是税务当局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资料的管理,如同期资料报送、关联交易表、对外投资情况表等。从税务当局层面看,只承认市场作用的合理性,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由此可见,跨国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预约定价,主要应考虑公司战略和管理两个因素。
公司战略决定了转让定价的基本方向,如需要扶持新建跨国子公司,则采取低价(完全成本或成本加成等)策略,如母公司亏损或其他关联企业亏损则采取高价 (市场价格法、比照市场价格法等)策略。管理决定了转移价格的确定,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和对税务当局的管理,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考虑的是各子公司业绩的评价、转让定价制定的依据、转让定价修改时间及方式等,对税务当局的管理需要考虑转让定价制定的可比性、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及同期资料报送及保存、市场类似产品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竞争环境分析、外汇支付条件等。
在集团公司实施责任控制,将各子公司作为投资中心,用剩余收益作为投资中心必备的考核指标且中间产品存在活跃市场或类似产品存在活跃市场,基于竞争因素和未来3~5年的物价变动因素,预约定价应考虑采取市场价格法(税法的可比非受控法)进行预约定价;如将各子公司视为成本中心,用成本节约作为考核指标且中间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考虑采取成本加成法进行(税法不考虑完全成本)预约定价。
3 设立外国公司节税与处罚成本比较以规避特别纳税调整
跨国公司基于税收利益驱动,通常借助于避税地的避税功能,将其境外投资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为金字塔结构,即母公司----避税地基地公司----专业子公司,既可获得转让定价的直接利益,也可在少分配股息或不分配股息情况下获得累计利润延后纳税的好处。鉴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注:目前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中有23个国家实施了受控外国公司法),跨国公司避税地选择策略应是基地公司设立降低的税收成本与可能被处罚的成本优化选择。
3.1 处罚成本的确定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的规定,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率50%的受控外国企业当期未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且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如股息分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致使投资所得延迟纳税,应补缴税款和加收利息。设补缴的税款为X,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i,补缴期限为n,股息为D,居住国税率为T1,东道国税率为T2,则避税地节税的处罚成本为:
3.2 外国公司节税与处罚临界成本的确定
避税地基地公司来源于跨国公司成员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后净利润除了一部分汇回给母公司外,留存的利润主要用于对避税地以外的第三国投资或对居住国 (或国籍国)的在投资,则未分配的利润节税应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设投资回报率为K,节税金额为:
由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跨国公司避税地基地公司的节税与当期未分配利润、货币资金时间成正比例关系。假定居住国税务当局将对基地公司视同股息进行调整,除了补缴税款外,加收利息,且税法视同股息分配金额与基地公司未分配里利润相等,则避税地基地公司的节税与处罚成本的临界成本为:
式中(1+a)表示居住国对母公司视同股息加收的税收罚款成本,(P/F,K,n)表示基地公司为集团公司创造的税收利益。如果居住国母公司愿意承受罚款,且节税与罚款相等,则跨国公司设立避税地基地公司是无风险的;如果节税小于所承担的罚款或母公司不愿意承担罚款,则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是非理性的。
3.3 外国公司设立策略
跨国公司境外投资公司的利润决定跨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地点及经营范围的选择除了考虑公司整体战略外,还需要主要考虑税务当局对外国公司的管理。
(1)外国公司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区。跨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公司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等国,即不受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当这些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多,也不会受到实际税负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率50%的低税率检验,还可以享受外国受控企业免除条款的优惠。
(2)外国公司设立在避税地。跨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公司设立在避税地等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无论股权投资比例是否达到受控外国企业的标准(中国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单个持股10%以上,且共同持股达50%以上),只要跨国公司在技术控制、销售渠道、委派高层管理人员、原材料、零部件控制等方面构成对该外国公司实质性控制,均应将该外国公司消极所得按股东持股比例全部计入当期所得。但只要跨国公司参与避税地外国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如将避税地外国公司设立为混合控股公司或贸易公司、金融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是一间办公室的信箱公司、招牌公司或纸面公司)、一定的从业人员和主要经营业务,既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又从事实体公司投资,不虚构经营活动,增强营运管理,则可免除受控外国公司管理,获得该公司累计利润延后纳税的好处。
4 结论
跨国公司要实现企业集团整体收益最大化和集团内资源的最优配置,避免各国税务当局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免除受控外国公司管理,在遵从各国或地区税法和反避税措施的前提下,首先应确定处罚成本与转让定价节税、设立外国公司节税的临界成本,以便确定目前行为的风险度;其次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采取预约定价安排免除转让定价的调整;最后利用受控外国公司管理的免除条款获得外国公司累计利润延后纳税的好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使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 http://www.chinatax.gov.cn.
[3]杨斌.全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效应和政府防避税对策研究[J].财贸经济,2003,(7).
(责任编辑/亦 民)
F810.42
A
1002-6487(2011)03-0154-03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YBB133)
尹 芳(1967-),女,湖南芷江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所得税筹划。
杨平波(1966-),女,湖南株洲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