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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跳江溺亡,家属索赔见义勇为者终判无责

2011-10-19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8期
关键词:曾某原审韶关市

小偷被追跳江溺亡,家属索赔见义勇为者终判无责

两名小偷在光天化日之下进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某村行窃,被村民发现后落荒而逃,多名村民随后紧追不舍。小偷见势不妙,纵身跳入河中,结果一人遇溺身亡。时隔3年后,遇溺小偷的父母将追赶的村民告上法庭。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村民追捕小偷的行为未超越法律许可范围,与社会的公序良德相符,并已尽施救义务,驳回小偷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发生于2007年8月23日。当天上午11时许,当时刚满18岁的唐洪伟与同伴曾某结伙来到了武江区西联镇某村。他们见左右无人,遂决定进入一户村民家中行窃。可唐洪伟入屋后却没发现值钱的东西,于是拿了一把螺丝刀便出来了。随后,两名年轻人又打起了附近另一民宅的主意,就在他们开始撬门时,被刚好回家的户主胡某发现。户主大吼一声,吓得两人拔腿就跑。

气愤的户主叫上自己的弟弟紧追不舍,不一会就追至北江河边。为求脱身,唐洪伟率先脱下衣服一头就往北江河中跳了下去。曾某犹豫了一下,也纵身一跃跳入了北江。不识水性的唐洪伟旋即没入水中失去踪影。两天后,有关部门打捞到唐洪伟的尸体。曾某被抓获后,武江区公安分局查明其盗窃的数额未构成犯罪,其后对他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时隔3年后的2010年,死者父母以当天追赶小偷的4名村民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4名村民支付赔偿、精神抚慰金、尸体保管存放费合计45万元。

根据曾某归案后的供述,以及失主和其他证人的陈述均可证实两人存在盗窃行为。死者父母上诉认为唐洪伟等无盗窃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造成唐洪伟溺水身亡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本人。胡某等村民追赶的意图是捉拿小偷,不存在逼迫两人跳江的意识,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村民实施了超越合理限度的行为致使两人跳江。

而村民在看到唐、曾两人相继入水后,在报警后与附近沙场的船工及时施救。村民已尽其能力履行了施救的义务。因此,原审认定胡某等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并无不当。

经审理,武江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韶关中院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原审认定胡某等村民的行为没有过错,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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