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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语境中我国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差异与统筹

2011-10-13卢志成郭惠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城乡公平农村

卢志成,郭惠平

社会公平语境中我国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差异与统筹

卢志成1,2,郭惠平3

以社会公平视角审视我国城乡群众体育的发展差异,认为二者当前在体育权利平等与体育机会均等二个方面均存在程度不同的不公平现象,体育公共政策不对称、体育资源配置差异显著、体育权利实现失衡是其集中表现。而城市偏向的经济及政治制度、竞技优先的体育发展战略、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及受教育水平的差异是造成不公平的主因。据此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体育,制定城乡群众体育一体化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机制,纾缓供求矛盾;发挥城乡各自优势,寻求不同的群众体育发展路径和模式;夯实城乡均衡发展格局的区域支撑(点);加强宣传指导,提高农民体育意识和组织化程度,激发农村体育文化消费需求等统筹发展的对策。

社会公平;体育公平;城乡群众体育;统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不公平现象也日益突出,其中以城乡“公平”整体性缺失最为严重。中国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是现代化非均衡性发展的必然,并不可避免地在社会各领域有所反映。当前,在体育领域,城乡群众体育不公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体育虽非国家发展和民众生活的核心构成因素,但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衡量指标之一,我国现有城镇人口6.1亿,农村人口7.2亿,后者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4.3%[1]。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程度及其统筹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体质健康、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和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因此,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不公平现象不仅不应忽视和回避,反而应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冷静对待,统筹整合城乡利益,推进体育公平。本文为顺应我国社会和体育可持续发展之必须要求与必然趋势,针对城乡群众体育公平整体流失问题予以科学、合理的判断和正确的解释,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对策设想,以期为解决城乡群众体育发展不公,实现城乡均等化发展提供参考。

1 公平与体育公平

公平历来都是崇尚民主的人民的理想和追求,且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基础、不同文化环境的人们对于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诠释。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即公平”。为此,他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它包含两条基本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2]。其中,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指出,公平性——其基本定义是人人机会均等。在该报告中,“公平”的定义可以看成两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机会公平”,即一个人一生中的成就应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且这种才能与努力是可控的,而不是被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或出生地等不可控的因素所限制;第二项原则是“避免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享受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0年国际妇女节致辞中亦指出权利和机会是妇女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呼吁世界各国努力建设一个人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并共享进步的美好未来。

从以上对公平的表述可看出,尽管每一种公平观念并非完全一致,但它们之间具有某些共同要素。就当下而言,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是世界普遍认可的公平观。体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在体育领域内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因此,参考当前世界普遍认可的公平观,笔者认为体育公平主要包括体育权利平等和体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体育权利平等,指的是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相对应的体育上的平等权利;体育机会均等是指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的体育资源始终是均等的,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体育参与机会。从根本上讲,社会个体是否能够积极持久地参与体育,并不取决于体育本身平等与否,而取决于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是否有机会平等地参与体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这一重要精神同样适用于体育领域。

2 我国城乡群众体育发展公平缺失的集中表现

2.1 体育公共政策不对称

社会公平的落实需要制度保证或在具体的政策中体现。而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实质是体育公共产品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并使公共体育利益实现的过程,它是实现体育公平的基本途径。然而,体育公共政策又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促进体育公平,也可能引发体育公平缺失。一方面,体育不公平问题最终往往都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或政策修正来进行调节;另一方面,诸多体育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不完善或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即“政策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即存在城乡之间的不对称,影响城乡体育公平。

一是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公共政策的形成实际上是团体斗争相互妥协的结果,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一种平衡产物。政策制定者的任务就是对团体的压力不断地做出反应,通过讨价还价、相互妥协、折衷调解等形式寻求利益群体间冲突性要求的平衡[3]。体育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对体育资源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让各利益集团“满意”,即最大可能地体现“公平”。因此,一项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有赖于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广泛听取他们的利益表达,才能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公平性。然而遗憾的是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往往只有政府官员(决策主体)、学术机构(咨询主体)及部分市民(参与主体)的参与,而农民通常是一个被忽视的群体,其体育利益诉求鲜能在政府的体育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充分表达和体现。国家体育总局网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颁发的462个法规、政策中,只有国家体育总局有3个专门针对“农民”或“农村”的法规、政策,而地方政府却无一类似的法规、政策,这与农民群体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绝对比重极不相称。

二是体育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性是公共服务政策最本质的属性[3],体育公共政策追求的正是其公共利益的最大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它的核心价值取向。群众体育与国防安全、基础教育一样是全国性公共服务,并不专属于某地方、某部分居民的利益和事业。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却执行两套政策:农村体育发展的职责由县、乡(镇)政府承担;城市体育发展职责由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共同承担。通常情况下,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必须相应予以科学分解,使其相互对称[4]。事权决定财权,事权的划分是财权配置的基础。政府财政支出的数量与结构,基本能够较好地反映出政府事权的配置状况[5]。但在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事两权并不对称:财权大幅上收,事权层层下放。由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见表1),它们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只好少作为或者不作为,以致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农民体育公共服务转嫁给农民自己承担。

2.2 体育资源配置差异显著

如前文所述,政府只有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均等的体育资源,才能使城乡居民实现体育机会均等。但当下,政府为城乡群众体育发展提供的各项资源,如经费投入、机构设置、指导力量、场地设施等的配置却是重城市、轻农村。

(1)经费投入。当前,国家财政拨款的体育事业经费,主要用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经则不到总经费的1/4[6]。而在群众体育内部,农村体育经费和城市体育经费的分配亦不平衡的。城市体育投入是由当地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者是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而农村体育,在现行“以县为主”的投入模式下,由于县级财政困难,很难满足对本地区农村体育的投入。以山西省为例,2006、2007、2008年城市体育人均经费投入分别为0.735元、0.864元及1.012元,而农村则只有0.081元、0.144元和0.152元[7],差异显著。

(2)机构设置。时下,我国群众体育管理体制正由政府管理型向政府与社会结合型管理体制转变,社会组织在群众体育管理中的作用亦发明显。依托发达的经济和较强的社会力量,城市群众体育的社会管理型体制正逐渐形成。据调查,早在2000年,全国大、中、小城市,不仅市区级建立了完善的群众体育管理机构,而且,有98%的城市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了群众体育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8]。与之相反的是,农村体育组织管理工作却被弱化:一方面,地方政府致力于经济的发展,体育工作似乎脱离了政府工作职能。一项对西北5省农村体育的调查显示,46.3%的政府未将体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42.9%的乡镇没确定具体的机构专门负责体育工作[6]。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农村缺乏甚至没有体育管理组织,如山西省,农村乡镇一级设有专门机构管理群众体育的仅占20%[7]。

表1 中央与地方财、事权情况表

(3)指导力量。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推动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衡量群众体育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公益型社会体育指导员近50万人,但配置却不均衡,据统计,我国90%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城镇,农村只有10%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要指导占总人口50%以上的农民,几乎是不可能的。另据张洪武等人研究显示,河北、重庆、黑龙江等省平均1万多人才有一名农村体育社会指导员,与城市平均每千人左右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相比,城乡差距过大[9]。

(4)场地设施。《2005年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表明,我国体育场地主要分布在校园,占67.70%,机关企事业单位占9.20%,而广大农村地区仅占8.18%,且这些场地还主要集中在乡(镇)政府住地[10]。这一分布结果,显示“乡村缺乏甚至没有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10]。调查亦显示,城镇居民在单位、社区、公共体育场所以及健身会所等正规体育场所中进行锻炼的人数比例高于乡村居民。而在江河湖畔、街头巷尾、公路旁和自家庭院及室内等非正规体育场所中进行锻炼的则是乡村比城镇高,其中,在“自家庭院或室内”中进行体育锻炼的,乡村居民是28.7%,城镇居民是9.2%,高出19.5%,相差很大[12]。

上述体育资源配置差异的实质是市民比农民拥有更多的体育资源和更广泛的体育参与机会。

2.3 体育权利实现失衡

《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在序言中阐明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宪法、法律及法规对此亦有相应的规定。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权利,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一定的利益需求,但只有权利的实现,权利人的利益需求才能转化成为现实。体育权利之利益在于体育的本质功能——健身、娱乐[13]。尽管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蕴含公民享有体育权利,但实践中城乡居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却存在不公,这从体育权利之利益诉求的满足程度的差异可管窥一斑。

一是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差异。据《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显示,城镇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较乡村居民高出24.1%,而“经常锻炼”的人数城镇居民是乡村居民的2.7倍,且这一差异随年龄增大而增大。

二是体质监测结果的差异。体育的本质功能是健身、娱乐,因此城乡居民体质监测结果的差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乡体育发展的差异。2005年第二次国民体质检测的数据表明,我国城乡居民在国民体质健康指数与体质评定等级两方面均差异较大(见表2),其差异同样随年龄增大而增大。

表2 我国城乡居民体质健康指数与体质评定等级情况表

3 城乡群众体育发展不公平析因

3.1 城市偏向的经济制度

我国工业化初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城市偏向的经济制度,以快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这是导致城乡群众体育发展不公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城市偏向的财政制度。根据《中国农业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我国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在多数年份不足10%,国家财政在基本建设投资与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上主要以城市为主,这就使得城市体育公共产品、资源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优于农村,也使城乡群众体育拥有完全不同的发展机会。

其次是城市偏向的再分配制度。国家建立再分配制度本应为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但无论在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的均是城市偏向的再分配制度,它不仅未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见图1),反而拉大了其差距。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取决于国民生产总值,而群众体育发展水平取决于人均收入水平。城市偏向的再分配制度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直接影响了农村群众体育的再发展,城乡居民体育消费的显著差异即可管窥一斑。据《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显示,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城乡居民有过体育消费的人数分别占74.5%、69.4%,年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718元、355元。

图1 2003—2009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图

3.2 城市偏向的政治权力机制

我国城市偏向的政治权力机制使农民的体育权利难以与市民一样平等地实现。一是缺乏表达机制。当前我国农民没有掌握对自己生存与发展利益相关的社会事务的话语权,没有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各项权益的主张力量都很微弱。二是无法定的维权组织。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14]我国的工人有工会维权,妇女有妇联,但农民却没有可代表其利益的合法组织。这就使农民的维权能力弱,既无法影响国家的体育政策,也难抵挡外界对其体育权利的侵占、剥夺。

3.3 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

20世纪50年代初,“使体育运动普及化和经常化”方针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群众体育的发展。这时期,体育工作也主要围绕群众体育开展。但随着1979年我国在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权力相继得到承认及1984年中国体育代表团在美国洛杉矶奥运会上的惊艳表现,中国体育迅速调整战略,制定了以奥运会为核心的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这就使有限的体育资源更多地流向了竞技体育,而群众体育则有所忽视,政府体育财政经费配置中的群众体育经费比例即可反映此情况。其一、在《体育事业统计年鉴》并无具体的群众体育经费指标及金额,其收支情况隐含在其他收支科目之中;其二、在地方体育系统经费支出中,竞技体育的各项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64.1%,群众体育经费不到竞技体育经费的2/5[16]。在此背景下,城市由于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有更多的资源来源渠道,其群众体育仍然有所发展,而农村体育除中央政府的支持外几乎也没有组织和群体关注其发展。

3.4 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

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本质上制约着人们文化生活的全过程。城乡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是决定城乡居民体育文化差异的主原。城市居民一般属于工薪阶层,工作的时间与空闲时间相对固定,这为他们从事体育锻炼创造了重要客观条件。但农村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条件却受到其生产、生活方式的极大制约。其一、农村居民多数从事农业劳动,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再加之农业劳动体力消耗较大,这使其很难进行有规律的体育活动。据田雨普对江苏省镇江市城乡居民调查显示,28.9%的市民能够从事长期有规律性的体育锻炼,而农民则只有8.5%[15]。且农村居民中还存在约为22978万农民工[16]。其平均收入远低于城镇职工,周平均劳动时间却高出城镇职工近9小时[17]。高强度劳动,使农民工无暇顾及体育锻炼。其二、农村居民对于闲暇时间的支配有很不合理的一面,在空闲时间里,大多数居民更愿意选择在家看电视、打牌等,而不是体育锻炼[15]。

3.5 城乡居民受教育水平的差异

研究表明,受教育水平与体育意识及体育行为有密切联系,在一定范围内,文化程度越高,参加体育和健身锻炼的人数比例趋向越多。这是因为,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或修正人的价值趋向,在争取获得更多物质财富和最大限度保持身体健康的选择天平中,更多地偏向于“健康第一”[18]。2005年国家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表明,农村人口中低学历人口的比例远高于城市,城市人口中高学历人口的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在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可见,受教育水平的差异是城乡体育起点不公的又一重要原因。

4 城乡群众体育发展均等化的统筹对策

4.1 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体育,科学制定城乡群众体育一体化发展规划

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价值理念是难以坚持的,城乡体育发展也是如此。以往我国奉行的是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效益优先的发展观,其次才兼顾社会公平。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社会公共事业、对农民公平权利有所忽视。对此,我们必须反思。城乡体育的协调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社会公平的原则,使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得到保障。

城乡发展差异是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均曾出现过的问题,为消除城乡差异,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国家干预的办法,即通过整体规划,包括立法保障、国家投资、改善基础设施、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19]。同样,城乡体育的统筹发展也应如此。规划是行动的向导,是政府调控城乡群众体育关系的重要机制。制定城乡群众体育统筹发展规划的前提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定势,要按照“城市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小康社会的发展思路,在尊重区域发展差异及结合各地区实际的基础上,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同推进。当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因此,规划要体现出“城乡反哺农村”的指导思想,保证公共体育资源向农村分配的倾斜力度。

4.2 改革创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机制,纾缓供求矛盾

要统筹城乡体育发展,必须对现行城市偏向的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改革和创新的关键点在于搭建城乡一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制度体系平台,并最终形成城乡统一的体育公共服务产品制度安排。这就必须坚持城乡均等(并非平均化)的政策导向,从实际出发,实行城乡有别的策略,逐渐改变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制度城市偏向的状态。在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体制中,改变主要由政府“买单”的制度,较多地引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优化和整合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项目。农村改革的重点应是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制度建设,提高供给水平。改革的方向是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依靠农民自身向以政府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进一步强化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方面的投入责任,在存量调整和增量调控上同时做文章,并确保把政府增加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使农民与市民享有同样的体育权利。

4.3 发挥城乡群众体育的各自优势,寻求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模式

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模式导致农村体育成为我国体育工作中的落后层次和薄弱环节。但是,应当看到,二者立足于不同的文化特点,农村应立足于乡村本土特点,城市应立足城镇化发展道路。统筹的目标不是将二者完全等同,而是在保持各自发展特征和总体进步的前提下,调整发展节奏,缩小差距。城乡统筹,要注意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个性鲜明、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农村体育的发展要充分发挥既有的空间广阔、环境自然等特点和优势,不能完全套用城市体育的模式。在项目选择、场地建设、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诸方面,都要有不同的路径选择。而城市群众体育的发展也要在保持既有优势的前提下,根据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市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勇于创新。因此,在统筹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实践中切不可将城乡统筹视为城乡一致,或是以城代乡。缩小发展差距,构建出不同特色、相对均衡、和谐发展的城乡群众体育发展模式才是努力的方向。

4.4 以小城镇为重点全面带动农村体育发展,夯实城乡均衡发展格局的区域支撑(点)

统筹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核心是农村,而农村体育的重点又是小城镇。当前,国家正致力于小城镇的发展建设,这对农村体育工作是一良机。小城镇,一般都是乡镇政府的所在地,是“乡村之首”、“城市之尾”。它点多面广,背靠城市根植农村,既不乏城市的特点和功能,又与农村保持较强联系。农村城镇化之路是解决城乡差距、优化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一项战略举措。同样发展农村体育,缩小城乡体育发展差距,也必须夯实作为城乡体育均衡发展格局区域支撑(点)的小城镇。一是在乡镇建立体育组织,并以其为中心,开展健身活动辅导、定期举办体育比赛,吸引农民参加活动。二是强化和延伸乡镇体育组织的工作职能范围,在引领乡镇群众体育发展的同时,协助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体育活动辅导站,引导村民开展体育锻炼。三是乡镇要注意学习和引进城市群众体育的先进经验,向村民宣传体育健身知识、技术、技能。四是帮助村落之间建立横向联系,村落与城市之间建立纵向联系,使村级体育活动在组织体系中展现活力。

4.5 加强宣传指导,提高农民体育意识和组织化程度,激发农村体育文化消费需求

消除城乡群众体育发展的不公,统筹城乡群众体育发展,除为农村居民创造有利于其体育发展的硬件环境外,还需要一个适宜农村体育发展的、符合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价值观的软环境。一方面,政府及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电视、电影、报刊、杂志等现代媒体的作用,加大全民健身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人们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提高其体育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农民体育协会、基层体育各单项协会等体育组织建设。通过体育社组织网络化建设,带动农村体育骨干队伍发展,进而促进农村体育活动经常化,健身科学化。第三是要积极引导农民体育文化消费,通过激发体育文化消费,促进农村体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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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ces and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ss Sports from Context of Social Equity

LU Zhicheng1,2,GUO Huiping3
(1.School of Sports Humanism,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2.School of PE,Jiaying College,Meizhou 514015,China;3.School of Sports Economics&Management,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Wuhan 430079,China)

The difference of development of mass sports in China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was discuss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justice.We thought that have some degree different unfair phenomenon in two aspects,the sports right equality and the sports equal opportunity currently,such as the sports community policy is asymmetrical,the sports resources distribute is different obviously,the achievement of sports rights is imbalance,and so on.The urban bias of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ystems,competitive priorities of the sports development strategy,urban and rural lifestyles and the production differences in education levels were the main cause of unfair.Accordingly,we put forward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to balance urban and rural sports and draw up integrated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urban and rural mass sports,reform and innovate the mechanism rural sports products supply to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exert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of urban and rural masses,search different development paths and models,emphasis on small towns promote rural sports development and strengthening urban-rural pattern of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support,improve the organization of farmers and the degree of sports consciousness and stimulate consumer demand for sports culture in rural areas.

social equity;sports equity;mass sports of urban and rural;co-ordination

G 80-05

A

1005-0000(2011)02-0153-05

2010-10-18;

2011-02-14;录用日期:2011-02-20

卢志成(1979-),男,福建南靖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管理。

1.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人文学院,上海200438;2.嘉应学院体育学院,广东梅州514015;3.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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