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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性原则
——基于基础教育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1-10-09武汉工程大学李捷枚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普及性幼教户籍

武汉工程大学 李捷枚

浅议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性原则
——基于基础教育相关问题的思考

武汉工程大学 李捷枚

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环境,九年义务教育未能很好地体现和贯彻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性原则。本文从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取消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入手,探讨了涉及基础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关问题,指出政府基本服务不仅限于九年义务教育,还应扩展至学前教育,这不仅会助推基础教育进一步发展,也将是国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普及性的有效实践。

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服务 普及性原则 学前教育

不久前教育部网站公布的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从而使作为义务教育重要实施载体的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规依据。

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项目,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最基础的制度安排。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伊始,由于我国复杂的人居环境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致使九年义务教育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授育对象户籍身份不同而引发的待遇差别问题。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实质上是在户籍制度对义务教育对象已然造成事实上的分割,而各地义务教育资源又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提出的一种“配套”措施。这种有着“配套”性质的规定,在义务教育实施的一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毕竟任何一项制度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实施并受其制约,九年义务教育相关规章亦如此。

但毕竟对非本地户籍学生借读收费的规定,从根本上与基本公共服务品的普及性特征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品及其合理实践路径的普及性原则相悖,从而最终在本质上损害了本应平等地无差别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就义务教育而言,对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在加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同时,还可能使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歧视。

目前我国已到了有能力且必须加强较大规模的民生投入,加大公共服务品提供力度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十二五规划更是加强社会保障和基本社会福利建设的关键阶段,教育投入为民生投入之重,教育福利为社会福利之首,九年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主要部分,理应更充分更彻底地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性。教育部网站刚刚公布的取消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正是为实现国家在基本教育服务方面普及性所采取的切实措施,当此国家积极构建适度普惠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之际,在基本公共服务重要领域的基础教育中实现普及性理应首当其冲,取消九年义务教育中的某些收费项目可以说正当其时,让公民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先从实现义务教育平等统一的普及性开始。

综观我国目前的幼儿教育,既有政府行政机关性质的幼教单位,又有附属政府机关的幼教事业团队,还有挂靠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的幼教机构,也还有大量的民营幼教企业等等,总之,办学主体、办学规章呈现出明显的无硬性约束的弹性状态。最为突出的是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收费多少基本由幼教机构单方决定,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在收费环节上众多幼教单位很容易形成趋高避低的类同标准,致使学前教育卖方市场倾向明显,不仅极大增加了家庭学前教育支出的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需知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学前教育关乎其整个教育,是其一生教育阶段的起点,学前教育更应注重在先进教育理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提高教学教育质量。更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公共财政在此领域的投入极为弱化,导致大量学前教育其实成为经营性的民办教育企业,其资源配置动因当然就只能建立在“成本—收益”的市场规则之上,在学前教育收益中用于教师培训和素质提高的费用极为有限,即使是投入幼儿培养的费用,也带有太多的市场化考虑,真正源于幼儿本性及幼教本质需求的太少。由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及其特定功能,每个家庭都不得不安排必要的学前教育支出,而目前学前教育现状,使许多家庭倍感其负荷之沉重,学前教育负担远远高过义务教育已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境绝非市场机制所能完全解决,而应由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所涉及,也就是说国家应将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在加大投入的前提下加强管理,使学前教育一如九年义务教育一样,在国家主导下得到健康发展并不断完善。综观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及制度安排,幼儿教育在免费的或福利性的基础教育中首当其冲,幼儿福利是母婴福利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于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中,学前教育是不可或缺的。近期各省市十二五规划出台过程中,有关人士关于加大政府学前教育关注和财力投入力度的呼声不断,且成为全国人大及政协热议的话题,这或许将成为我国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行将扩大覆盖面,由九年义务教育扩展至学前教育的先声,公民面临的学前教育困境有望在大力发展民生事业的大背景下得以缓解。

基本公共服务品由政府承担完全的供给责任,普及性是基本公共服务品的本质特征,也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基本公共服务运行实践的合理路径。由于我国还是一个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任重道远,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及完善也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基础教育方面,通过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不断完善,我国政府已取得可喜成绩和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坚信,随着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仅会助推我国基础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也会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健全和完善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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