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低到高、从易到难”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
2011-09-20朱松岭
朱松岭
“从低到高、从易到难”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
朱松岭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根据海峡两岸的特殊情况所做的特殊安排。
朱松岭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两岸关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谈话中指出:“为有利于稳定台海局势,减轻军事安全顾虑,两岸可以适时就军事问题进行接触交流,探讨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而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近来亦受到新的关注。
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跟国际军事互信机制不同,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在两岸尚未完全统一这个特殊阶段的军事安全约定,是一个国家内部特殊时期的特殊安排,是两岸为了维护大局,为了避免争端,在军事和安全领域采取的约定。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两岸间的沟通机制、约束机制、通报机制,籍此机制,两岸可以定期会谈、互访。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根据海峡两岸的特殊情况所做的特殊安排。
关于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基础,第一,则是一个中国原则。胡锦涛总书记专门指出:“我们再次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胡总书记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和领土的分裂,而是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这句话揭示了两岸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对立,两岸统一的结果就是结束政治对立。可见,我们认为,两岸关系根本与主权问题无关,只是一国内部政治对立而已,认清了这个实质,也就能充分理解《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非和平条款”是针对“台独”和长期抗拒统一并使得和平统一可能性完全丧失的,而非针对台湾人民以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当局的。
第二,则是维护共同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笔者认为,军事安全互信一般基于三种可能性:第一种,恐怖平衡下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第二种,具有共同敌人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第三种,预防性的军事互信机制。当前对岸虽对“一个中国原则”有分歧,但能接受“主权重叠宣示”,既然“主权宣示重叠”,则双方有着“宪法”层面的共同任务,就是维护同一片领土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三,是保护共同的人民权益。人民权利在安全领域中应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大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内涵中就包括了这一块。相对于传统安全而言,非传统安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信息、生态环境等,它是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结果。应该说,这严重影响着人民权利的行使。这里的许多问题也应是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组成部分,也是两岸军事功能性合作的起点。
对于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途径,应当秉持排除外国干涉、“先功能性合作、后制度性合作;从低到高、由易到难”的基本原则。
功能性合作主要是指两岸在“宪法”规定的共同领域内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合作。两岸实际控制区基本界定,由于当前两岸很难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达成协议,但他国对我国有领土争议的南海和东海地区中两岸可展开合作。包括钓鱼岛及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维护中,双方可采取共同立场。这种功能性,在法律上意味着对有关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的实际有效的解决办法,不涉及控制区的变迁问题。功能性合作应包括:共同维护两岸海上主权;共同保护海域资源;从事海上打击犯罪和联合救援;涉及两岸的国防经济、战略物资的共同开发交流;共同维护海上航线安全;相关军事科技的共同研发;相关预警机制等。
制度性合作则是建立在两岸达成鲜明的反对“台独”的立场,在“一个中国”的基本前提下建立两岸未来逐渐消除政治对立、走向统一的稳定制度架构下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这一机制应该是“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组成部分。邓小平在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时,就曾提出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更具体一点,就是台湾军队是中国军队的一部分,其前身的国民革命军本身就是国共合作的产物,台湾作为自我改造成“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地方自治政府,这本身也符合两岸宪法学法理。这实际上是在现状基础上的统一,而不是以前所谓的“统治”,这一问题是两岸制度性合作的关键。在制度性合作下,两岸军队供求谋求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并且共同维护地区和全球层面的安全。
考虑到两岸的现实情况和当前国际势力的干涉,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很难一步到位。因此要排除外国干涉、坚持“从低到高、从易到难”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逐渐建立稳定的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